2025-06-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觸網絡游戲的機會日益增多,由此產生的充值消費問題也引發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妥善處理此類糾紛,不僅關乎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網絡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清朗網絡空間的構建。
為引導各方主體共同筑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防線,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廣州互聯網法院聚焦涉未成年人網絡游戲充值糾紛,發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游戲公司未落實賬號實名制的責任承擔——沈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比例的考量因素——李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未成年人充值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楊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未成年人“退款后復充”行為的責任認定——卿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未成年人在家長刷臉后私自充值的責任認定——陸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家長虛構未成年人充值事實訴請退款的構成虛假訴訟——小李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游戲公司未落實賬號實名制的責任承擔
——沈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游戲平臺未嚴格履行游戲賬號實名制法定義務的,未成年人可主張退還全部充值款項。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沈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于暑假期間使用其父親的手機號在某游戲公司運營的網絡游戲中注冊賬號,并使用父親的支付寶累計充值3萬余元,單次最高充值金額648元,因協商退款未果訴至法院。經查明,案涉游戲賬號實名認證姓名與身份證號碼無法匹配,認證的姓名系沈某父親之名,而身份證號碼則系沈某母親之證件號。某游戲公司未嚴格履行游戲賬號實名制的法定義務,在沈某注冊認證游戲賬號時,輸入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不匹配仍準予認證通過,違反了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規定。
裁判結果
經廣州互聯網法院主持調解,某游戲公司一次性向沈某全額返還充值款項3萬余元。針對某游戲公司未充分落實實名認證制度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未能有效運行的情況,廣州互聯網法院向某游戲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其嚴格執行實名認證注冊制度,規范網絡游戲服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戲、過度消費等不良行為。該公司回函稱已按要求接入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認證系統,嚴格校驗實名信息真實性,并采取“不實名不游戲”的措施落實監管要求。
典型意義
游戲企業必須依法嚴格落實網絡游戲用戶賬號的實名注冊和登錄制度,因未接入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認證系統導致不能識別出未成年人充值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廣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個案審理,壓實游戲企業責任,敦促企業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全面接入防沉迷系統,嚴格開展實名驗證,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的網絡環境。
案例二
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比例的考量因素
——李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認定充值行為確由未成年人實施的前提下,確定退款比例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一是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二是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責任;三是游戲運營企業是否已采取充分措施預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進行充值消費。
基本案情
李某在14至15周歲期間,使用其父母實名認證的賬號進行游戲充值552筆,每筆金額從數元至數千元不等,累計支付37萬余元。經查明,未成年人李某的母親為便于李某幫忙購物,告知李某手機支付密碼,因此李某日常可以使用手機,使用其母親的支付密碼進行游戲充值。李某的父母由于工作忙,長期以來均未注意到李某的游戲充值行為。李某的充值款項均已在游戲中消耗完畢。
案涉游戲雖設置了防沉迷措施,但實名認證游戲賬號時,僅需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并保證兩者對應即可,在注冊賬號及登錄游戲階段,均未設置操作人是否為實名認證信息本人的驗證流程。因此李某得以通過輸入其母親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完成游戲的實名認證,游戲公司未能識別相關注冊、充值及游戲操作行為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賬號所為。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一、李某作為年齡相對較大的未成年人,具備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認知、判斷和自控能力,能夠從事與其智力和認知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二、李某的父母未盡監護義務,放任李某使用父母的手機并知曉支付密碼,且在超過一年半的時間里未能及時發現李某沉迷游戲和大額充值消費的行為并予以制止,存在明顯過錯。三、某游戲公司雖然已設置防沉迷措施,但未能在技術和流程規范方面采取充分措施預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進行充值、消費,亦存在一定過錯。相較而言,李某及其父母應承擔更大的責任。據此,判決確定某游戲公司向李某返還三分之一的充值款即12萬余元。
典型意義
在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糾紛中,有家長認為充值行為系因游戲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消費造成,游戲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也有游戲公司認為,未成年人使用家長等成年人的賬戶登錄、充值的行為,有監護人自身的原因,游戲公司難以識別和防范。本案判決明確,在確認充值行為系由未成年人作出后,需綜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齡和認知能力、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以及游戲平臺防沉迷機制的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劃分各方責任,確定退款比例。
案例三
未成年人充值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楊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游戲充值退款糾紛中,需證明充值款項的收取與游戲公司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否則法院不支持退款請求。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楊某使用其母親手機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主張其向某游戲公司運營的游戲充值1.2萬元,充值渠道為手機渠道商,因協商退款無果,訴至法院。楊某提交的銀行賬戶對賬單等證據顯示,其主張充值的款項均非通過游戲公司官方渠道完成,收款方也非游戲公司或其合作的渠道商。經查,楊某主張的款項系向案外人的淘寶店購買游戲道具的款項,收款人為淘寶店主。淘寶店主收取款項后,在游戲中通過轉讓等方式把楊某購買的游戲道具轉到楊某指定的游戲賬號。某游戲公司未參與上述交易。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楊某未能明確本案中主張的具體充值明細,其提交的銀行對賬單中沒有收款單位系某游戲公司或其渠道服務商的款項,故不能證明本案主張的款項是楊某對案涉游戲賬戶下的充值款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據此,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確認充值事實的存在及充值款項與游戲公司具有法律上認可的關聯性是未成年人主張充值退款的前提和基礎。本案通過判決明確,如發生相關糾紛,未成年人一方提起訴訟時,應提供游戲運營方及充值收款方為游戲公司或與游戲公司合作的渠道商的基本證據,并了解清楚游戲ID、充值渠道、游戲下載渠道等基本信息,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四
未成年人“退款后復充”行為的責任認定
——卿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監護人已知曉未成年人存在大額充值行為,并曾據此申請充值退款。其后,同一未成年人在同一游戲中再次充值并申請退款的,應認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后續充值行為具有明顯過錯。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卿某利用其監護人的手機和支付賬戶,多次向某游戲平臺的兩款游戲進行轉賬充值,累計充值金額13117.72元。經查明,案涉賬號的充值時間持續了1年多,在此期間卿某的監護人曾向游戲公司成功申請過充值退款,但其后并未對卿某采取有效限制措施,仍放任其進行游戲及充值并再次申請退款。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案涉賬號的充值期間,卿某的監護人已發現卿某的充值消費行為并申請退款,但仍然長期未對案涉游戲賬號采取限制或解除綁定的支付賬號等措施,放任卿某長時間娛樂,未適當履行監護責任,具有明顯過錯。據此,判決駁回卿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判決明確,監護人在已經知曉未成年人存在大額充值行為,向平臺申請過退款后,卻未及時采取監管措施,放任未成年人繼續充值消費,申請二次充值退款的,法院將認定監護人存在明顯過錯,酌情降低退款比例或不予支持退款,以此敦促監護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和引導。
案例五
未成年人在家長刷臉后私自充值的責任認定
——陸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完成人臉識別,解除未成年人防沉迷限制,放任未成年人進行網絡游戲充值消費,屬于未盡監護責任,游戲公司無需承擔退款責任。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陸某使用其母親認證的賬戶在某游戲多次充值。某游戲公司發現陸某使用的游戲角色數據異常,故將該賬號標識為未成年人賬號,納入防沉迷系統加以限制。被限制的次日和一周后,陸某的母親兩次通過其人臉識別驗證解除了某游戲公司對案涉賬號的防沉迷限制,且人臉識別認證界面明確提示“認證通過后可進行正常游戲體驗、充值操作”等內容。解除防沉迷限制后,陸某繼續使用其母親的賬戶進行充值及游玩,直至提起本案訴訟要求退款。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陸某的母親在案涉賬號被采取某游戲公司的未成年人防沉迷限制后,仍主動通過人臉識別幫助陸某解除賬號限制,未盡監護義務并以實際行動放任陸某充值,是本案所涉損失發生的重要原因。據此,判決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游戲公司提供的身份驗證、時間限制、充值管理等技術管控手段是輔助性、一般性的,在防范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沉迷的問題上,家長需要投入時間和精力,主動了解相應的技術措施,強化監管責任。對于游戲公司已經識別出未成年人行為并采取限制措施,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解除防沉迷限制、放任未成年人進行游戲、充值的,法院判決明確應由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六
家長虛構未成年人充值事實訴請退款的構成虛假訴訟
——小李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成年人惡意利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進行虛假訴訟的行為,經查實屬于虛構未成年人充值事實提起訴訟的,法院將駁回訴訟請求并處以懲罰措施。
基本案情
小李的父親大李起訴稱,小李在未獲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在7個月內向某游戲累計充值21382元,要求全額返還充值款項。經審理查明,案涉游戲賬號首次充值時小李僅2歲11個月,最后一次充值時為3歲7個月;該賬號在深夜、凌晨等時段高頻登錄,且在游戲聊天頻道中多次出現“昨晚喝多了”“大人說話,小孩別插嘴”等成人化的文字表述;充值時段關聯的支付賬戶還存在網吧掃碼消費記錄,與大李主張的“幼兒獨立操作”事實矛盾。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案涉游戲賬號的充值行為并非由小李實施,大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惡意利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虛構未成年人充值事實,構成虛假訴訟。據此,判決駁回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并針對大李的虛假訴訟行為發出罰款決定書,責令其限期交納罰款10000元。
典型意義
監護人惡意利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司法權威,還會對未成年人造成錯誤的引導示范,不利于未成年人塑造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本案的處理彰顯司法懲戒力度,傳遞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善意不容濫用的導向,有助于鞏固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的公信力,維護市場秩序與司法權威。
來源 | 綜合審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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