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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來源: AIbase基地 AI 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問題帶來了不少爭議,而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于3月7日宣判了一起備受矚目的著作權糾紛案。這起案件被認為是江蘇省的首例、全國第二例涉及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案。 案件的起因是林某使用 Midjourney 軟件生成的圖片作品引發的版權爭議。常熟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詳細審理,首先審查了相關的 AI 軟件用戶協議,確認使用該軟件生成的圖片作品的權利歸用戶所有。法院還對林某在創作過程中對提示詞的修改及圖片細節的處理進行了審查,認定林某的創作過程體現了獨特的選擇與安排,因而生成的圖片作品具有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的保護要求。 法院認為,被告在未獲得林某許可的情況下將該圖片進行網絡傳播,構成了侵權。同時,法院也對著作權的范圍進行了限定,認為林某的著作權僅限于該圖片本身,制造實體裝置的設計并不侵犯其著作權。此舉旨在避免著作權的過度保護及權利濫用。 最終,法院做出以下判決:一是侵權方需在其小紅書賬號上連續三天公開向林某賠禮道歉;二是侵權方還需向林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三是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此次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因此該判決已生效。 閱讀全文
來源:網輿勘策院 2025年02月26日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傳統產業、中介行業、科技企業、征信機構等不同領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企業名譽權的全面平等保護和及時充分救濟。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個案例入選! 為博取流量散布不實消息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應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 ——某飲品公司與某傳媒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傳媒公司是行業領先的深度信息資訊平臺,在向某飲品公司人員詢問該公司是否裁員的信息時,得到“暫時沒有”的反饋。但該傳媒公司隨即在數個社交平臺公眾號發布文章,標題含有“獨家”“傳某飲品公司裁員20%”等表述,文章近半內容描述該飲品公司裁員及經營困境。該文章被多家媒體轉發,導致上述不實信息廣泛傳播。某飲品公司認為某傳媒公司侵害其名譽權,訴至法院,請求某傳媒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飲品公司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對該公司人員狀況、經營狀況的報道和評價,往往會造成公眾對公司、品牌的社會評價變化。本案中,某傳媒公司未經認真調查核實即發布文章傳播某飲品公司裁員的不實信息,客觀上對該公司的名譽造成了負面評價,侵害了某飲品公司的名譽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某傳媒公司向某飲品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網絡媒體報道企業新聞應依法依規,確??陀^真實。商業網絡媒體對擬報道的事件也負有認真調查核實的義務。對企業經營狀況的不實報道會影響社會公眾對企業的評價,進而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實踐中,有些網絡媒體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認真調查核實的情況下發布關于企業的不實信息,制造熱點、創造話題,客觀上容易侵害企業名譽權。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某傳媒公司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既維護了某飲品公司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規范網絡媒體行為。 依法采取行為保全,及時防止企業名譽損害擴大 ——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與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聯網公司與某網絡公司系關聯公司。某餐飲公司與某食品公司系關聯公司。某物聯網公司與某餐飲公司因供應商品的質量問題產生爭議,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前往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線下門店拉橫幅,橫幅中含有侮辱性文字,影響門店日常經營。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還陸續通過多家網絡平臺發布涉及某物聯網公司和某網絡公司的視頻、圖文等,其中含有貶損性內容,引發較大社會關注。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訴至法院,提供相應擔保,申請法院采取行為保全,責令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刪除已發布的視頻等內容,并停止實施相關行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為避免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繼續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以依法責令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本案中,某餐飲公司和某食品公司的橫幅、視頻、圖文中包含較多貶損性內容,其行為具有較高的侵權可能性,若不采取措施,將導致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的損害繼續擴大。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申請行為保全并提供了擔保,該申請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可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最終裁定: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刪除案涉視頻、圖文并停止實施在線下門店出示橫幅等行為。 典型意義 當前市場環境中通訊方式發達,侵害名譽的影響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權利人對權利救濟的效率需求較高。人民法院需統籌把握好程序審查和實體審理,針對具有較高侵權可能性的行為,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適用行為保全制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以及權利救濟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時適用行為保全制度,有助于及時有效保護企業名譽,避免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讓正義及時抵達。 來源丨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責任編輯:張巧雨 編輯:左雨欣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閱讀全文
來源:光明網 2024-12-23 光明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孫滿桃)據有關方面統計,目前我國網絡主播數量已超過1500萬,MCN機構已超2.5萬家。網絡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勞動爭議較為多發。是不是MCN機構對網絡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認定勞動關系呢?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外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記者注意到,在指導性案例239號“王某訴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中,網絡主播王某與北京某傳媒公司簽訂了經紀合同。根據合同,王某負有準時抵達工作場所、按約定完成工作事項等義務。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王某有較強的議價權;而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王某無需遵守北京某傳媒公司的有關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根據這樣一個事實,應當認為,雖然北京某傳媒公司可以根據經紀合同對王某的演藝行為等進行必要的約束,但這是王某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并不屬于支配性勞動管理。因此,這個案例的裁判要點明確:經紀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過程控制程度不強,從業人員無需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管理制度,且對利益分配等事項具有較強議價權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不存在勞動關系。代駕司機也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代駕司機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在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40號“秦某丹訴北京某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明確: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為維護平臺正常運營、提供優質服務等進行必要運營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對于勞動者提出的與該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例有利于廓清基于平臺維護所采取的必要運營管理措施與支配性勞動管理的界限,支持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但是,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說:“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發布第239號、第240號這兩個指導性案例并不意味著平臺企業與網絡主播、代駕司機之間絕對不能成立勞動關系,關鍵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周加海說,當然,即使不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不能確立勞動關系,但企業進行一定勞動管理的,也應當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的相應權益。 閱讀全文
來源:新京報 2024-12-16 新京報訊 12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就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4年12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7號)發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稕Q定》明確修改《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刪去“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的相關條款。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取消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的背景和考慮是什么? 答:廣電總局一直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2021年,在自貿區試點取消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改革取得了積極的成效。黨的二十大強調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深化文化領域行政審批備案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取消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是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加強改進電視劇管理和服務,激發電視劇行業創新創造和發展活力,推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問:取消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后,制作電視劇是否需要取得許可? 答:根據修改后發布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電總局相關規定,從事電視劇制作業務和從事其他節目制作業務一樣,應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三、問: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需具備哪些條件?如何申請? 答: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和廣電總局有關規定,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含外資成分、有節目制作經營需要的相關專業人員、申請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未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即可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申請,由廣電總局受理并進行審批。其他機構申請,由屬地省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受理并進行審批。 具體辦事指南可以在廣電總局和各省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網站查詢。 四、問:取消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后,對電視劇行業會有哪些影響?如何保證電視劇制作質量? 答:取消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有利于加強改進電視劇管理和服務,完善電視劇創作生產服務、引導、組織工作機制,推進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結合、抓作品和抓環境相貫通,引導更多機構參與電視劇創作生產,激發電視劇行業創新創造和發展活力。 同時,廣電總局將進一步加強改進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公示、創作指導、內容審查等工作,通過實行電視劇拍攝制作備案公示制度、內容審查和《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制度,不斷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流程監管機制和創作生產全流程質量管理制度,提高電視劇規劃立項、劇本創作、拍攝制作、審查播出等各環節質量把控水平,確保電視劇生產創作播出安全,提高電視劇質量。廣電總局將通過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引導鼓勵制作機構創作更多反映時代呼聲、展現人民奮斗、振奮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精品力作,引導電視劇行業適應高質量發展需求,更好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 編輯 劉佳妮 閱讀全文
2024.12.10 來源: TechWeb.com.cn 【TechWeb】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消息,12月6日,《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指引》明確了在當前中國法律背景下,人工智能無法被賦予發明人身份。 《征求意見稿》針對人工智能在發明創造過程中的角色進行了區分,包括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發明和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在這兩種情況下,人工智能系統或工具都在不同程度上參與了發明創造的產生過程。 在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發明中,人工智能技術作為輔助工具,其作用類似于信息處理器或繪圖工具等,幫助人類完成發明創造。對于這類發明,實質性特點的創造性貢獻由自然人完成,因此這些自然人有資格署名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 而在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中,指的是在沒有人類實質性貢獻的情況下,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發明創造,例如自主設計的食品容器。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缺乏人類的實質性參與,人工智能無法被賦予發明人身份。 《征求意見稿》強調,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統以及其他非自然人均不得作為發明人。這一規定確保了專利法中關于發明人資格的要求得到遵守,同時也反映了目前法律體系下對人工智能角色的認知和界定。 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旨在為人工智能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同時也為人工智能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應用和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進步,如何合理界定其在發明創造中的作用,將是知識產權領域面臨的重要課題。 閱讀全文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時間:2024年11月18日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釋》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堅持實踐需求、問題導向,嚴厲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拒不執行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督忉尅饭彩鶙l,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基礎上,《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等等。 二是明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督忉尅芬幎宋屙椮撚袌绦辛x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聚眾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是明確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明確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督忉尅芬幎?,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五是明確從重、從輕情節。關于從重情節,《解釋》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關于從輕情節,《解釋》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是明確追贓挽損程序?!督忉尅芬幎?,對被告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訴時,對其故意毀損、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虛假轉讓等方式違法處置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交由執行法院依法處置。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偵查移送情況對涉案財產進行審查,在提起公訴時對涉案財產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強化對下指導,嚴格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準確把握案件辦理要求,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1次會議、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0月30日 法釋〔2024〕13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1次會議、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本解釋所稱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第三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五)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六)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七)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九)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一)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聚眾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有能力執行是指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全部執行或者部分執行給付財產義務或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在認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的執行能力時,應當扣除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六條? 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指訴訟開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后。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和本解釋中規定的“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及相關規定采取執行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情形,包括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也包括部分無法執行。 第八條? 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同時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襲警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二條? 對被告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訴時,對其故意毀損、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虛假轉讓等方式違法處置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交由執行法院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偵查移送情況對涉案財產進行審查,在提起公訴時對涉案財產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十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閱讀全文
來源:網輿勘策院 2024年11月12日 第三批貫徹實施新修訂行政復議法 典型案例 1.唐某不服廣東省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投訴舉報處理答復行政復議案 2.某家庭農場不服山東省某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決定行政復議案 3.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4.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辦事處變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行政復議案 5.某動力機械公司不服重慶市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6.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案例一 唐某不服廣東省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投訴舉報處理答復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聽證 醫療糾紛 追加第三人 委托鑒定 調解和解 【基本案情】 申請人唐某之子(以下簡稱患兒)在某醫療機構出生,后因患有“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多次在該醫療機構就醫,雙方產生醫療糾紛。2022年12月1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廣東省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投訴舉報,反映醫療機構涉嫌篡改病歷,且對患兒的診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等。被申請人受理后,經調查作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的答復函,認定暫無證據證明該醫療機構存在篡改患兒病歷的行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函不服,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未充分履行投訴舉報處理職責,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答復函、重新進行調查,并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對患兒病歷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初步審查發現,本案申請人提交的投訴舉報事項多,反映的醫療問題專業性強,且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嚴重。行政復議機構及時保障申請人閱卷權,多次當面、電話聽取申請人意見,查明申請人曾就醫療糾紛提起過民事訴訟,后因對病歷真實性存疑未能完成醫療損害鑒定,導致民事爭議解決停滯,其核心訴求是希望對患兒電子病歷真實性進行鑒定,以推動相關民事爭議盡快解決。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聽取意見找準了爭議癥結所在,為有效解決糾紛打下了基礎。 行政復議機構進一步研究認為,本案行政爭議源自申請人與醫療機構之間的民事糾紛,醫療機構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遂依法追加醫療機構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復議審理??紤]到當事人對案涉調查是否充分、處理結論是否正確存在較大分歧,為全面查清事實,行政復議機構組織聽證,三方當事人圍繞“是否應當對患兒電子病歷真實性進行鑒定”這一焦點問題進行質證和辯論,申請人堅持要求由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雖同意鑒定,但就鑒定事項范圍及鑒定機構選定等問題未能協商一致。在行政復議機構的協調下,最終三方當事人就鑒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積極配合鑒定取證工作。經鑒定,患兒電子病歷數據確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等問題,該鑒定意見為后續開展醫療過錯損害鑒定和民事爭議查明事實等工作提供了主要依據。申請人的核心訴求得到滿足,經調解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案涉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階段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審理程序進行了創新設置,明確普通程序案件均要聽取當事人意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應當組織聽證。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聽取意見和聽證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全面把握案情,有利于提升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同時提高案件審理的透明度,為雙方當事人提供面對面陳述理由、溝通意見的機會,有利于雙方消除隔閡,達成諒解。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對促進行政復議有序進行、有效查清案件全部事實、促進雙方和解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通過聽取當事人意見、追加第三人、組織聽證等機制和程序對案件爭議焦點進行抽絲剝繭,找準關鍵癥結,并通過委托鑒定解決了申請人的實質訴求,為相關民事爭議的解決提供了重要依據,實現了定分止爭的辦案效果,對高質量辦理普通程序案件、落實繁案精審工作具有積極示范作用。 案例一 專家點評 行政復議實質性解決爭議的程序保障——唐某不服廣東省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投訴舉報處理答復行政復議案 劉  飛 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院長、教授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完善了行政復議審理程序,規定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其中普通程序要求聽取當事人意見,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應當組織聽證等等,目的是使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充分了解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背后的實際利益訴求,利用調解、和解、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等方式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本案正是利用新修訂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新制度解決當事人急難愁盼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唐某的核心訴求是希望對患兒電子病歷的真實性進行鑒定,以此推動醫療糾紛民事爭議的解決。行政復議機構從實質性解決爭議的角度出發,多次當面、電話聽取申請人意見,及時組織聽證,對“是否應當對患兒電子病歷真實性進行鑒定”這一焦點問題組織質證和辯論,促使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第三人在鑒定事項上達成一致,有力推動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正確適用新修訂行政復議法關于聽證的相關規定,確保程序合法。但是,何謂“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法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就要求行政復議人員根據司法部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判斷。醫療糾紛類行政復議案件專業性強、診療后果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較大,有的案件還需要引入鑒定程序對電子病歷的建立、記錄、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方面開展司法鑒定。因此,該案有必要通過組織聽證,由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和行政行為作出程序等進行舉證質證和陳述意見,以便更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實現案結事了。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痹摽钆c行政訴訟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相似。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聽證,當面向申請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發現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予以整改,能夠更有效地回應、解決申請人的實際利益訴求,將行政爭議解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守該項規定,支持行政復議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案例二 某家庭農場不服山東省某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決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撤銷 野生動物保護 行政補償 認定事實不清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家庭農場就“野鴨啃食蓮藕及蓮藕種苗損失10萬元”申請國家賠償。山東省某市轄區自然資源局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提起訴訟。2023年8月2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申請人種植的蓮藕于每年食物匱乏期被綠頭鴨侵食造成損害的事實予以確認,判令被申請人山東省某市轄區人民政府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補償決定。2023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對某家庭農場作出國家補償的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依法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為3萬元。申請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重新予以補償賠償。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對申請人種植的蓮藕于每年食物匱乏期被綠頭鴨侵食造成損害的事實予以確認,而綠頭鴨作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收錄動物,因保護綠頭鴨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補償。申請人提交的案涉“國家賠償申請”實為行政補償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向申請人作出釋明,申請人表示接受。 行政復議機構力求通過協商化解爭議,但因雙方就補償金額爭議較大而未能成功調解。行政復議機構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作為當地人民政府,對區域內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而受到的損失依法承擔補償職責,應就綠頭鴨對申請人的農作物或其他財產損失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即便無法完全還原當時情況,亦應基于實際栽種畝數、蓮藕產量、綠頭鴨活躍時長、蓮藕市場價格等事實對損失情形加以綜合判斷后作出相應補償決定。但被申請人雖在補償決定中載明“綜合某家庭農場種植情況、財產損害程度、藕池管理責任及相關證明材料等,作出以下補償決定……”字樣,但未能提供證實其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相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未經充分調查核實,徑行作出補償金額3萬元的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某家庭農場作出國家補償的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被申請人安排召開聽證調查會,邀請相關專家對種植情況、損害程度、管理責任等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后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此,申請人表示認可并積極配合做好后續工作。 【典型意義】 國家賠償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將國家賠償中的行政賠償列入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機關應認真審查,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同時,行政補償也涉及合法權益保護,相關爭議應當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實質為行政補償申請,定性準確。近年來,各地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成效顯著,野生動物“肇事”事件時有發生,如何對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進行及時認定、準確評估和合理補償成為一項必須面對的課題。本案中,因被申請人未對野生動物造成的財產損害、責任劃分等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行政復議機關以案涉行政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依法決定予以撤銷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通過行政復議程序監督當地政府及時、合理履行野生動物保護行政補償職責,為同類爭議的解決提供了經驗借鑒。 案例二 專家點評 行政復議機關對履職型行政補償決定的受理與審查——某家庭農場不服山東省某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決定行政復議案 劉  飛 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院長、教授 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補償決定案件的審查,應當堅持全面審查原則,既對補償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亦應對補償決定的適當性進行審查。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補償決定存在違法或不當,例如補償方式、項目、數額的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予補償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其可以依法作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決定,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本案中當事人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實為行政補償申請。基于野生動物造成損害而產生的行政補償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是否有權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補償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呢?從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關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看,看似是適用第五項,對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這一項的完整表述是“(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此種行政補償決定限定在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補償決定這一特定法律關系。具體在本案中,政府對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補償決定顯然不屬于征收征用補償決定。但從實質上看,政府作出該補償決定是在履行法律賦予相應的管理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條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該規定明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保護相對人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本案中,申請人認為當地政府對其所受損失未足額補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對于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認定和評估,如何劃分政府應當承擔的補償責任份額也值得關注。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有些省份結合本地實際也制定了適用于本省的野生動物損害補償管理辦法。例如,海南省規定“造成農作物、經濟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損失的,按照核實的損失量和致害行為發生地市、縣(區)、自治縣上年度市場平均價格計算得出的損失總金額的60%給予補償。損失量的計算方法參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規范》進行計算”。本案中,先行的行政訴訟中已有生效裁判對申請人的蓮藕被綠頭鴨侵食的事實予以認可,同時判定被申請人山東省某市轄區人民政府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補償決定。在上述前提下,被申請人的補償責任已經相對明確,但具體如何補償的問題尚未解決。行政復議機關對上述補償決定作出的過程進行了全面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未提供作出補償決定的全部事實證據,亦未充分說明3萬元行政補償決定的全部支撐依據,故撤銷了其作出的行政補償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有效監督了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補償。 案例三 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調解書 生態環境保護 行政處罰 過罰不當 變更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4日至7月3日,申請人某新能源公司在廠區露天堆放塑料噸桶,因未及時檢查到噸桶上蓋未完全密封疊加連日降雨,造成桶內廢乳化液跑冒滴漏至地面,少量廢乳化液混合雨水通過廠區雨水井排放口流入河道,導致廠區西南側河面存有部分油污。事發后,申請人迅速采取應急措施,將河面油污全部清理完畢,主動減輕了環境危害后果。后某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出具《快速鑒定評估意見書》,認定生態環境損害總計為17294.6元,其中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為14288元、應急處置費用3006.6元(申請人在應急處置時已自行支付)。被申請人浙江省某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案件線索后依法立案調查,認為其泄漏的油污污染已經影響河面水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規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60萬元。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對案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情形的認定以及相關處罰依據的適用是否準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項分別規定了兩種違法情形,即“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和“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前者“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后者“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本案中,申請人對廢乳化液使用堅固密閉式塑料噸桶貯存后集中定點堆放,并用大片聚氨酯板材遮蓋,堆放處地面已硬化,定期由具備合法資質的第三方依法處置,可以認為申請人已采取了一定的防揚散、防雨防風防曬、防滲漏的措施。申請人因疏忽造成個別塑料噸桶未完全密封疊加惡劣天氣因素,導致少量廢乳化液混合雨水流入河道,其違法行為更符合“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予以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情形,但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法行為屬于“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情形,對申請人給予處置費用(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三倍的罰款60萬元。該處罰結果不僅在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上不準確,而且與污染事件發現后申請人迅速采取應急措施、減輕環境危害后果等情節不相匹配,有違過罰相當原則。行政復議機構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將處罰金額由60萬元變更為20萬元。申請人主動提出,向被申請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和捐贈款共10萬元,專項用于生態修復。 【典型意義】 行政復議機關在合法、自愿前提下,可以對各類行政爭議開展調解,實現定分止爭。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強化了調解在行政復議辦案過程中的運用,規定行政復議調解書具有與行政復議決定書相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準確把握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精神,在厘清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基礎上,組織雙方當事人就案涉爭議磋商協調、釋法明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對處罰金額作出調整變更,既保障了申請人企業的合法權益,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又解決了行政處罰過罰不當的問題,取得了解決糾紛、修復生態環境、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一舉三得的效果。 案例三 專家點評 以查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為基礎開展行政復議調解與對話——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宋華琳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以打造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為目標,創設了一系列新制度來保障目標的實現,而行政復議調解就是其中之一。行政復議調解是指在行政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在總則第五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條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有限調解擴展為全面調解,并將其上升為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各類行政爭議原則上都可以進行調解,只是調解內容和調解過程受合法性原則和自愿原則的限制。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發現違法行為定性錯誤,且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全面的情況下,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依法高效化解行政爭議,最終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其一,行政復議調解需要在查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礎上進行。行政復議調解是終結行政復議程序的一種方式,與行政復議決定一樣,需要確保行政復議法立法目的的實現,即防止和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因此,行政復議機關依然應當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形成結論的基礎上再進行調解,如此,既能為調解奠定基礎,也使得行政復議機關在調解終結之后,可依照相關規定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或人員進行監督。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定的防揚散、防雨防風防曬以及防滲漏措施,只是因為疏忽未完全封閉塑料噸桶,疊加惡劣天氣才造成危險廢物流入河道。因此,申請人并非未采取防范措施,只是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違法情形不同,相對人的主觀過錯也有不同,而這可能顯著影響相對人的違法責任。行政復議機構在厘清案件事實后,認為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這為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降低罰款數額提供法律依據,但也并非不予處罰,而是依據正確的法律依據,重新確定罰款數額。 其二,行政復議調解可以促進行政爭議雙方的對話與溝通。調解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搭建了一條直接溝通的橋梁,使得相對人的意見與訴求能夠及時、通暢地反饋到行政機關,有助于行政復議機構找準矛盾癥結,提高行政復議的針對性與實效性。2024年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提出行政復議案件要應調盡調,在案件辦理全流程、各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和促進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達成共識,及時化解行政糾紛。當然,要真正落實行政復議高效為民原則,就應當考慮相對人是否存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認為申請人在污染事件發生后迅速采取應急措施,并減輕了環境危害后果,此時如果罰款數額過高,將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的過罰相當原則。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申請人主動提出為生態修復捐款,這可謂是通過行政復議調解化解糾紛、增進互信、促進合作的生動范例。 案例四 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辦事處變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案前和解 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援助 【基本案情】 2016年,周某和前夫離婚后獨自撫養女兒,周某沒有固定工作和收入。2017年周某開始申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領取低保金3020元。2023年9月,上海市某街道辦事處在復審中發現,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周某前夫每月支付其女兒1300元撫養費,故低保金要扣減至每月1720元并告知周某。周某認為,其前夫多年來一直拒付撫養費,調整后的低保金對其生活帶來極大影響,就此事與街道辦事處協商希望能恢復領取原來的低保金。周某還于當月就其前夫支付撫養費一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法院出具裁定書,因周某前夫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執行。周某于2023年12月向街道辦事處提交執行裁定書,認為沒有實際獲取撫養費,申請按照原來標準發放低保金未果,并于2024年1月3日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與周某確認其訴求后,引導其向行政復議基層服務點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并根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將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向周某作了釋明。經溝通,發現周某的實際訴求是希望能恢復原來的低保金,行政復議機構決定先行介入,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師共同開展案前協調化解工作。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街道辦事處對周某低保金復核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經查,根據《上海市民政局關于〈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實施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承擔的撫養費應當計入申請救助家庭總收入。街道辦事處認為應當將法院判決周某前夫每月支付的1300元撫養費從周某申領的低保金中予以扣除,且之后周某提供的執行裁定書仍無法作為其前夫永久性無能力支付撫養費的證明,故未同意恢復原來的低保金。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離婚判決雖已判決周某前夫應當支付撫養費,但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已證明周某客觀上無法實現其實際利益。行政復議機構對案情和社會救助的相關政策又作了仔細研究,與街道辦事處協商研究問題解決方案。行政復議機構指導法律援助律師幫助周某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如前夫無工作收入證明、前夫因不支付撫養費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材料等;指導周某向街道辦事處承諾,其前夫如果有履行支付撫養費的能力,周某應當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并退還多領取的低保金款項;指導周某補充完善材料后重新向街道辦事處提交復核申請。街道辦事處重新審核后恢復了周某原來的低保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行政復議申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復議機構積極履職,提前介入并與法律援助律師共同努力,實現了行政爭議的案前化解,對促進行政復議與法律援助工作融合及提升行政復議工作質效都有積極意義。行政復議機構一方面積極探索“行政復議+法律援助”聯動工作機制,切實發揮行政復議和法律援助的制度優勢,由行政復議人員和法律援助律師對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申請人作出正確引導,圍繞實質爭議焦點幫助申請人依法尋求救濟;另一方面積極搭建溝通平臺,引導街道辦事處在涉及困難群眾權益的低保金變更事項辦理中,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實際情況,避免機械適用相關規定,為化解行政爭議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本案在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階段即達成和解,切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是復議為民理念的充分體現。 案例四 專家點評 落實行政復議中的法律援助 合理認定行政給付數額——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辦事處變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行政復議案 宋華琳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引入了法律援助制度,第十八條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這對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制度效能,打造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具有重要意義:其一,法律援助服務可以減輕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經濟負擔,保障經濟困難公民的合法權益,彰顯了行政復議便民、為民的原則。其二,一些經濟困難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通過法律援助服務,申請人可以更準確、充分地表達意見、主張權利。其三,法律援助服務提升了行政復議的便捷性、公正性,有助于化解當事人不愿、不會、不敢復議的問題。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積極探索“行政復議+法律援助”的新模式,充分發揮了行政復議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行政復議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探索和落實法律援助制度:一是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覆蓋行政復議全過程。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調解和審理等各個環節,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組織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提供如行政復議咨詢、代擬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參與行政復議案件調解、參加行政復議案件聽證等服務。二是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銜接引導制度,明確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可以主動告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援助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在進行調解、審理等活動時,可以主動為符合條件的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請引導服務,主動加強與法律援助律師的溝通和合作,推動案件妥善化解。 本案一個焦點問題是合理認定行政給付的數額。在涉及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行政給付案件中,準確合理地作出數額認定至為關鍵。行政機關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范,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人性化的個案考量,重視個別公民的差異和每個公民的特殊需求。在行政復議程序上,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發揮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的制度優勢,針對削減給付數額或者終止給付的行為,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對給付數額作出了準確的事實認定,是否結合個案實際情形進行了合理裁量。本案中,對于應當發放的低保金數額這一核心爭議,行政復議機構考慮了周某客觀上無法從其前夫處實現其實際利益這一情況,與街道辦事處協商恢復了周某原來的低保金,避免機械適用相關規定;同時,行政復議機構考量相關規則的要求,指導周某向街道辦事處承諾,在其前夫履行支付撫養費之后退還多領取的低保金款項,從而在規則與裁量之間達成適當的平衡,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間達致有機統一。 案例五 某動力機械公司不服重慶市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意見書 生態環境保護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執法共性問題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日,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產品開始實施國四排放標準后,申請人某動力機械公司仍按國三標準生產了某型號柴油發電機組431臺,其中249臺銷售至乙公司(與申請人系關聯公司,為同一實際控制人),雙方口頭約定將該批貨物暫存申請人倉庫,待乙公司銷售后再支付貨款,隨后申請人開具發票并繳納了稅款。被申請人重慶市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在日常檢查時發現,經委托鑒定,認定該批次庫存的431臺產品均不符合《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規定的排放標準,被申請人作出沒收249臺產品銷售違法所得142萬元,處431臺產品貨值金額1倍罰款247萬元。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關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案涉行政處罰存在事實定性不準、處罰裁量不當的問題,遂向被申請人釋明,被申請人同意對原行政行為進行修正并允許申請人分期繳納罰款,雙方達成和解,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落實監督職能,向被申請人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指出:一是案涉行政行為僅憑銷售發票即認定產生違法所得147萬元(實系應收賬款,因貨物被查交易取消尚未產生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屬事實定性不準;二是并無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危害后果,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故要求被申請人圍繞事實和裁量因素進行調查、固定證據,避免出現推定事實的情形;認真審查相對人的申訴,發現有錯誤的主動改正。要求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意見書落實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同時,行政復議機關針對近年來全市生態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糾錯率逐年上升態勢,對受理的200多件案件進行梳理,向市生態環境局指出存在的執法共性問題。關于部分裁量基準不適應執法實際問題,指出裁量基準制定不嚴謹,部分違法行為裁量遺漏了“違法后果、持續時間”等重要因素;裁量基準考量不全面,“社會影響”裁量僅考慮了違法主體身份,未考慮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影響力;裁量計算標準偏重,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當;裁量基準調整偏慢,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新增了裁量情節,地方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超1年仍未調整等問題。對此,提出準確制定裁量基準并定期進行評估和調整的完善制度建議。同時指出,執法行為中存在未認定違法情節及危害后果即作出處罰決定,聽取陳述申辯意見后未進行復核,未經法制審核即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處罰決定,單人執法等問題,建議從嚴格遵循處罰原則、保障程序正當、加強法律適用指導等方面予以改進。 【典型意義】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監督行政行為的功能,規定了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依照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既可以糾正與案件相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又可以糾正行政復議案件中反映出的執法共性問題,且行政復議意見書與行政復議決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在企業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況下,依法積極履行監督行政行為職責,通過行政復議意見書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同時對行政復議辦案中發現的共性問題提出完善裁量基準和改進執法的建議,強化了行政復議監督的“后半篇文章”,實現“辦理一案、規范一片、治理一行”的效果,對于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行政爭議、促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案例五 專家點評 積極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 全面實現監督依法行政功能——某動力機械公司不服重慶市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張旭勇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的立法目的,即通過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實現保護相對人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化解行政爭議的功能。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就是實現行政復議功能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賦予了行政復議機關更加靈活的法律手段,通過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既可以糾正與案件相關的其他違法行政行為,實現穿透式監督,也可以糾正行政復議案件中反映出的執法共性問題,從源頭上促進依法行政。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其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由此可見,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一般用于糾正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關的其他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與直接糾正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共同構成完整的監督體系,體現了行政復議對行政活動的充分監督。行政復議意見書可以與行政復議決定書一并使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以調解方式結案時,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監督和糾正在行政復議中已經發現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在本案中,由于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依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和解內容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終止行政復議。至此,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保護,行政爭議也獲得實質性化解。然而,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一些執法共性問題,比如對違法所得定性不準、行政裁量考量不全面、法制審核程序缺失等,未能從源頭上給予解決和作出防范,行政復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未能充分全面實現。基于這一考慮,行政復議機關靈活運用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在雙方當事人和解而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準確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全面糾正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已經發現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以及行政復議案件所反映出的執法共性問題,有力促進了相關領域執法水平的提升。 案例六 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復議終止 工程竣工驗收 行政處罰停止執行 風險提示 自行糾錯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被申請人天津市某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接到舉報稱,申請人某工程公司開發的污泥無害化治理及資源化利用示范基地項目未組織竣工驗收即擅自交付使用,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規定。被申請人調查發現,申請人存在未組織竣工驗收先使用部分廠房進行設備調試的情況,經依法立案、行政處罰前告知、組織聽證等程序,對申請人作出罰款133.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認為設備調試不等同于交付使用,遂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涉案行為是否屬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行政復議機構查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第六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人主動提交《監測鑒定報告書》,鑒定結論為:滿足原設計及驗收規范要求。涉案工程施工單位因與申請人存在經濟糾紛,在滿足驗收規范的前提下,拒絕配合申請人組織竣工驗收,導致申請人無法組織竣工驗收。該項目系污泥無害化處理項目,旨在解決轄區各水廠污泥處置困難問題,關系民生保障,相關部門均要求申請人盡快投產使用。申請人遂先對設備進行調試,被申請人認為該調試行為系交付使用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提交了暫停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如果繼續執行行政處罰將直接導致申請人保障區域內的污泥無害化治理工作中斷停滯,依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的要求合理,遂報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停止執行。為全面查清案件,行政復議機構組織住建、水務、財政等相關部門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咨詢專家、學者、律師意見,認為申請人在工程未竣工驗收情況下予以使用,構成違法行為,但案涉工程項目已達到驗收標準,申請人行為系先行調試相關設備,且接到行政處罰決定后,申請人立即停止了安裝調試行為,積極配合整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行政復議機構遂向被申請人發函進行案件風險提示,建議被申請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并主動化解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機構協調推動下,被申請人自行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避免了申請人因受處罰影響征信無法開展特許項目經營而遭受年經濟損失3700余萬元。申請人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為避免繼續執行行政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最大程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規定了應當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四種情形。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充分調查了申請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程度,綜合研判民生保障可持續性,以及繼續執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充分考慮申請人提出的停止執行申請中關于監測鑒定結論、立項沿革情況等主張,正確適用停止執行機制,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行行政處罰;并在準確定性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基礎上,成功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實現了爭議的實質化解。本案的妥善解決,避免企業經濟損失數千萬元,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健康平穩發展和民生工程順利推進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充分彰顯了行政復議促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作用。 案例六 專家點評 準確適用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制度 充分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張旭勇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執行力等法律效力,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在被行政復議機關或法院等有權機關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應當予以尊重或執行。這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全面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充分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正因為如此,不管是行政復議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明文規定了復議或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但是,為避免不停止執行可能導致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無法獲得充分救濟,給相對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規定了應當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三)申請人、第三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停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毙滦抻喌男姓妥h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適用情形,賦予了行政復議機關一定的判斷權。這就意味著,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更為積極主動考慮各種事實和法律因素,判斷是否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當然,停止執行應當遵循一個底線,即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案涉項目是申請人開發的污泥無害化治理及資源化利用的特許經營項目,事關轄區內水廠污泥處理,關系民生保障,如果不停止執行行政處罰,轄區污泥無害化處理工作會受影響。同時,該行政處罰停止執行并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決定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是正確的。應當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申請人的停止執行申請時,應積極調查核實案件事實,充分考量申請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即把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與行政處罰是否停止執行聯系起來考慮,對符合前述條件情形的,通過停止執行原行政行為,一方面有利于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充分救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推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閱讀全文
來源:網輿勘策院 2024年07月24日 近年來,境外賭場和網絡賭博犯罪集團對我國公民招賭吸賭問題日益突出。此類犯罪導致境內資金大量外流,易衍生綁架、偷越國(邊)境、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等多種犯罪,滋生黑灰產業鏈,與之相關聯的“地下錢莊”跨境洗錢等犯罪還加大我國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同時,賭博行為也易使人滋生貪欲,助長不勞而獲等心理,敗壞社會風氣,損害國家形象。黨中央高度重視打擊治理跨境賭博犯罪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是打擊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打擊治理跨境賭博工作,嚴懲賭博犯罪組織首要分子、主犯、骨干成員、累犯,嚴懲跨境賭博犯罪的組織者、指揮者、出資者,依法懲處相關的非法資金轉移、綁架、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分子,有力有效遏制此類犯罪。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6件跨境賭博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跨境賭博及其關聯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原則立場,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精準打擊,效果良好。 一是堅持從嚴懲處跨境賭博犯罪。跨境賭博犯罪不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容易引發一系列衍生犯罪,使危害加劇蔓延。此次發布的被告人張某寧等34人開設賭場、非法經營案,系跨境賭博犯罪集團犯罪,涉案金額巨大。被告人虞某榮等6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非法拘禁等案,大肆開設賭場,牟取巨額非法利益,為維護賭場利益,“以黑護賭”“以賭養黑”,社會危害極大。人民法院對有關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依法予以嚴厲懲處。 二是堅持全方位全鏈條懲處跨境賭博關聯犯罪。此次發布的被告人羅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羅某以借名開辦公司等方式,為賭博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高達12億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懲處。 三是堅持寬以濟嚴精準打擊。在堅持總體從嚴懲處的同時,準確界定罪責,實行區別對待,依法精準打擊,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寬情節的被告人充分兌現政策。此次發布的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開設賭場案,唐某芬到案后協助規勸5名同案被告人回國投案,具有立功情節,結合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人民法院依法從寬處罰,對唐某芬判處緩刑。 四是堅持加大經濟制裁力度。此次發布的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沒收違法所得案,胡某鑫雖死亡,但其實施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犯罪獲取大量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對相關違法所得及孳息、收益依法裁定予以沒收。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開設賭場案,經查27個涉案銀行賬戶主要用于接收、流轉賭資,且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人民法院認定賬戶內的凍結資金為賭資并依法予以追繳。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大力推進對跨境賭博犯罪的打擊治理工作,依法嚴懲此類犯罪,繼續有效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不斷完善相關長效工作機制,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 跨境賭博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1.被告人張某寧、鐘某新等34人開設賭場、非法經營案 ——從嚴懲處跨境賭博集團犯罪 2.被告人虞某榮等6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非法拘禁等案 ——從嚴懲處“以黑護賭”“以賭養黑”犯罪 3.被告人鄭某、劉某開設賭場案 ——依法懲處利用網絡主播身份招賭犯罪 4.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開設賭場案 ——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涉賭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5.被告人羅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依法懲處掩飾、隱瞞跨境賭博犯罪所得犯罪 6.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沒收違法所得案 ——依法沒收跨境賭博犯罪違法所得   案例一 被告人張某寧、鐘某新等34人開設賭場、非法經營案 ——從嚴懲處跨境賭博集團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7年以來,澳門某博彩公司股東、董事周某華(已另案判刑)在澳門等地賭場承包賭廳,2015年以來在菲律賓等地先后開設多個網絡賭博平臺招賭。為牟取巨額利益,周某華招募他人擔任賭場代理,逐步形成以周某華為首,以被告人張某寧、鐘某新等股東級代理為骨干,成員固定、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跨境賭博集團。通過代理組織中國內地公民前往澳門賭博或參與跨境網絡賭博;在內地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幫助換取賭博授信或籌碼并追討賭債;利用地下錢莊等第三方結算賭資;設立或通過內地技術服務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截至2021年11月,該跨境賭博集團共發展股東級代理480余人(其中中國籍280余人),發展普通代理6萬余人(其中中國籍3.8萬余人),發展境內參賭人員會員6萬余人。至案發,查明涉案跨境網絡賭博平臺非法贏取境內參賭人員賭資89億余元。 為替跨境賭博集團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張某寧在周某華的指使下虛構投資合作協議等,利用所控制的多個代持公司銀行賬號,多次進行資金跨境兌付,金額共計11.5億余元,非法獲利170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對于公安機關凍結的27個涉案銀行賬戶及其資金,因上述賬戶主要用于接收、流轉賭資,且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故依法認定上述賬戶內的凍結資金141萬余元為賭資,予以追繳。唐某芬到案后協助規勸5名同案被告人回國投案,有立功表現,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養等人案發后從國外主動回國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分別從輕或減輕處罰。唐某芬等11人到案后能退清全部贓款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唐某芬、葉某養等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堅持總體從嚴懲處跨境賭博犯罪的同時,也注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區別對待,寬以濟嚴,罰當其罪。對于具有自首、立功、從犯、退贓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的犯罪分子充分兌現政策,鼓勵境外賭博犯罪分子把握機會,懸崖勒馬,主動回國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爭取寬大處理。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芬到案后協助規勸5名同案被告人回國投案,有立功表現;被告人葉某養等人案發后從國外主動回國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上述行為體現了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節約了司法資源。結合全案被告人退清全部贓款并自愿認罪認罰的情況,人民法院依法均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案例五 被告人羅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依法懲處掩飾、隱瞞跨境賭博犯罪所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胡某偉(另案處理)在柬埔寨從事網絡賭博等犯罪,并將犯罪所得及收益12億元在國內投資使用。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羅某明知胡某偉從事跨境賭博犯罪,仍聽從胡某偉安排,為其注冊成立公司以方便轉移、處理犯罪所得。羅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該公司的實際管理與運營工作,通過購買資產、出借資金、轉賬匯款等方式,積極協助胡某偉掩飾、隱瞞跨境賭博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使用,掩飾、隱瞞錢款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羅某當庭認罪,有悔過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羅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隨著開設賭場等犯罪的多發,為賭博犯罪分子提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行為也隨之增加。一些人員通過轉賬等方式為賭博犯罪提供幫助,犯罪手段隱蔽、形式多樣,妨礙了司法機關及時查處賭博犯罪。此類犯罪涉案金額往往較大,常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出境,還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加劇金融風險。 本案被告人羅某明知胡某偉從事賭博犯罪活動,卻虛設公司,假借購買資產、出借資金等,為賭博犯罪轉移贓款,涉案金額高達12億元。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羅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依法判處刑罰,體現對賭博關聯犯罪全鏈條懲處的態度。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沒收違法所得案 ——依法沒收跨境賭博犯罪違法所得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鑫(已死亡)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之一。2008年以來,孫某程(已另案判刑)、胡某鑫等人共同出資1000萬元,帶領史某和、涂某輝(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到澳門賭場開設賬戶,從事“洗碼”業務,并多次邀集江西商人徐某平、何某強等人赴澳門賭廳賭博,場均輸贏數百萬元,從中攫取巨額經濟利益。2014年胡某鑫死亡,孫某程等人通過史某和的澳門“洗碼”賬戶,向胡某鑫妻子陶某英的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500萬元,分配澳門“洗碼”業務的違法所得。案發后,公安機關凍結陶某英銀行賬戶。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認為,胡某鑫、孫某程等人在澳門賭場通過開設賬戶、“洗碼”等方式,組織中國內地公民赴澳門賭博,并提供賭博資金幫助,按比例獲取賭場返利,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胡某鑫已死亡,公安機關所凍結的胡某鑫妻子陶某英銀行賬戶中的1500萬元,經查明系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賭博犯罪活動獲取的非法利益的一部分,應當對其違法所得及產生的孳息、投資收益予以沒收。 三、典型意義 獲取非法利益是涉賭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由弱到強、做大成勢的經濟基礎。人民法院在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賭博犯罪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還注重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財產狀況并依法作出處理,實行“打財斷血”,有效打擊黑惡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鑫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境外賭場為依托,通過開設賬戶、“洗碼”等方式,組織內地公民跨境賭博并提供資金擔保服務,從賭場獲取暴利。雖然胡某鑫在本案進入司法程序前已死亡,但相關違法所得仍應通過沒收違法所得特別程序依法予以追繳。人民法院依法沒收已死亡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有力懲治了賭博犯罪違法斂財行為,是摧毀涉賭博犯罪組織和犯罪分子經濟基礎的生動實踐。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最高人民法院 閱讀全文
圖片 來源:網輿勘策院?時間:2024-03-30 作者:程峰? 單位:無錫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摘要 游戲需要版號的依據不屬于國家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相關法規。網絡游戲需要版號的依據是《規定》。然而,《規定》的效力層級是部門規章,并非非法經營罪明確規定的國家規定。因此,無版號運營游戲雖屬于未經前置審批的行為,但該等行為并未違反《刑法》定義的“國家規定”,不構成刑事犯罪。 從影響層面和經營規模層面,筆者都認為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不僅是對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同時也是對網絡游戲市場秩序的破壞。當以營利為目的,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的行為達到巨大的違法經營額,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嚴重破壞的,于情于理都應當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從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來考慮,筆者認為在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違法經營額巨大,或其他情節嚴重的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的行為,應當由辦案機關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之后,再實施相應的處置最為妥當。 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是當前國內游戲行業常見的一種違規行為。 運營網絡游戲,參考原文化部《關于規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6〕32號)的表述,是指:以開放網絡游戲用戶注冊或者提供網絡游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并通過向網絡游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而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通常的理解是在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獲得出版物號的前提下將某款網絡游戲推向市場,提供給公眾并進行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這種違規運營行為,除了網絡游戲本身就沒有版號就上網出版運營外,還包括租用、買賣、套用其它游戲的版號偽裝上網運營的行為。 行政執法層面,對這種違規行為,通常是依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第二十七條作為違則,第五十一條作為罰則來實施行政處罰。但《規定》的第五十一條以及處罰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都有“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冻霭婀芾項l例》第六十一條甚至明確表述為“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的違規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有不少自媒體文章都對此進行過探討和闡述。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即: 游戲需要版號的依據不屬于國家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相關法規。網絡游戲需要版號的依據是《規定》。然而,《規定》的效力層級是部門規章,并非非法經營罪明確規定的國家規定。因此,無版號運營游戲雖屬于未經前置審批的行為,但該等行為并未違反《刑法》定義的“國家規定”,不構成刑事犯罪。 關于網絡游戲無版號運營的行為,具體到某一個案,當涉案金額巨大,足以構成“擾亂市場秩序”時,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進而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筆者闡述一下自己幾點淺見。 一、關于“國家規定” 2023年3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文號為國辦發〔2023〕5號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以國務院公報的方式將991項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公開公布。 鏈接1: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48660.htm 鏈接2: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3/16/content_5746885.htm 在這個清單中,有兩條許可事項與本文探討的問題密切相關。分別是序號614和序號615,詳細內容見下表: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 注意:清單的全稱是“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那就意味著清單中的所有991項行政許可,均是出自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 根據(法發〔2011〕155號)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刑法中的“國家規定”的解釋表述如下: 刑法中的“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其中,“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應當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制發文件的形式加以規定。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符合以下條件的,亦應視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同相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國務院批準;(3)在國務院公報上公開發布。 通過以上國家層面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出,針對違反《規定》第二十七條,未經審批就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并運營,構成“未經批準,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的行為,無論是國產網絡游戲還是進口網絡游戲,按照《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均應當考慮追究當事人刑責的可能。因為,當事人違反的行政許可事項,在國務院公報公開發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清單之中。當然屬于違反了國家規定。 在具體適用上,也可以參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業務庭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中的一個案例: 【刑事審判參考】李彥生、胡文龍非法經營案[第1077號] 刑法中的“國家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帶有單行法性質的決定,以及以修正案、立法解釋等形式對現行法律作出的修改、補充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內設機構如法制工作委員會等發布的文件不屬于“國家規定”。(2)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所謂“行政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以及《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是指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并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辦法”等,行政法規的發文主體只能是國務院。所謂“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法定解釋,根據一般理解,應將其限定為除行政法規以外的由國務院制定、規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既包括以國務院名義制定或者發布的有關法規性質的文件,也包括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并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文件,如果是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并以該部委的名義發布,沒有經過國務院批準并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則不屬于“國家規定”。(3)國務院辦公廳制發(即“國辦發”)的部分文件。國務院辦公廳作為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有權以“國辦發”的名義制發文件,部分“國辦發”文件會就行政措施做出規定,這部分文件雖然法律位階低于以國務院的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但只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不與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經國務院同意并公開向社會發布,其效力和適用范圍通常情況下應當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可視為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的文號,恰恰是國辦發〔2023〕5號。 二、存在的問題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可以明確: 出版國產網絡游戲作品的審批,其設定的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而《規定》屬于實施的依據。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其設定和實施的依據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注意:該決定的法律位階屬于行政法規。 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有人會細究:未經批準,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的行為,如果按照法發〔2011〕155號的《通知》,條件(1)中的“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同相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究竟明確在哪個具體的法律條款中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參考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中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網頁鏈接www.nppa.gov.cn/bsfw/xksx/xzxksxqd/201802/t20180208_4922.html。 該清單項目編碼27015,項目名稱“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設定依據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28項,其具體表述為: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實施機關:新聞出版總署。 該清單項目編碼27053,項目名稱“出版國產網絡游戲作品審批”,設定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七十三條:“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決定》和《條例》分別在2016年和2020年進行了最新一次的修訂。對應的最新的表述如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1號)。附件第328項,具體表述不變,仍為“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2號)。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這兩個審批項目,在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的網絡出版服務審批事項中顯示的也很清楚: www.nppa.gov.cn/bsfw/xksx/cbfxl/wlcbfwspsx/202210/t20221013_600725.html www.nppa.gov.cn/bsfw/xksx/cbfxl/wlcbfwspsx/202210/t20221013_600723.html 這兩個項目中的編碼27015,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附件的表述視為對項目審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意味著: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 但是,編碼27053,出版國產網絡游戲作品審批,該項目依據的行政法規并未作出“明確”的表述,而是根據“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這個表述,在2016年出臺實施的部門規章《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中予以明確。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規定》的法律位階僅僅是部門規章。從這個意義來講,如果將未經批準,擅自上網出版國產網絡游戲,視為違反“國家規定”,不能算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那么,問題就來了:同樣是網絡游戲,擅自上網出版“進口”網絡游戲,屬于違反國家規定;而擅自上網出版“國產”網絡游戲,不屬于違反國家規定。難不成,進口網絡游戲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很荒謬,但卻是不爭的事實。 三、解決的途徑 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關于這個問題,法發〔2011〕155號的《通知》里提供了解決之道。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我國網絡游戲市場規模巨大,根據《2023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數據顯示:2023年,國內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3029.64億元。其中,移動游戲銷售收入2268.6億元,客戶端游戲銷售收入662.83億元,網頁游戲銷售收入47.5億元,主機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28.93億元。 與網絡游戲市場相比較,電影市場2023年總票房為549億元(2024年1月1日國家電影局發布數據),可謂是小巫見大巫。而在《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中,明確了擅自設立電影片的制片、發行、放映單位,或者擅自從事電影制片、進口、發行、放映活動的,有追究非法經營罪的可能。 2016年達到巔峰狀態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網吧),其全年營收也不過才740億元。同樣,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也明確了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影響層面和經營規模層面,筆者都認為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不僅是對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同時也是對網絡游戲市場秩序的破壞。當以營利為目的,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的行為達到巨大的違法經營額,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嚴重破壞的,于情于理都應當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從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來考慮,筆者認為在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違法經營額巨大,或其他情節嚴重的運營無版號網絡游戲的行為,應當由辦案機關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之后,再實施相應的處置最為妥當。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在法發〔2011〕155號《通知》發布之前,就已經出現過逐級請示的案例: 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應的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注意:第六十七條中明確表述了追究刑事的行為僅限于第五十八條中的第二、三、四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不應當追究刑責。 然而,2002年2月6日,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請示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通過并發布了文號為高檢發釋字〔2002〕1號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2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2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2〕1號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請示》(閩檢〔2000〕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這個司法解釋,將一部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納入可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事項,納入到應當追究非法經營罪的范圍之內。 法律法規一經實施就相對滯后了,而社會發展卻是不斷發展進步的。具體問題的解決,終究要依靠人的主觀能動性。 以上個人觀點,不當之處,敬請業界批評指正! 閱讀全文
廣東省游戲產業協會 2024-03-05 各游戲運營單位: 為解決企業集中反映的省內新設立游戲運營企業ICP證申請困難問題,即日起啟動省內新設立游戲運營企業ICP申請出版前置備案申請工作(含續證),游戲運營企業(含新設立)向省新聞出版局政務大廳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取得網絡文化經營(游戲類)出版前置備案回執后,持回執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請辦理ICP證。 詳情請查閱下方文件。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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