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申請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條件
一、固定的辦公地點;
二、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三、與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做出決定——送達文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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