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聯通壟斷認定尚存四大爭議
來源:通信信息報
??????? 11月16日報道:一份尚在進行中的反壟斷調查,經媒體報道后掀起巨大波瀾。此次反壟斷調查劍指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因涉嫌價格壟斷被發改委調查。至今,相關部委仍未公布舉報方信息以及立案標準,這讓此次反壟斷調查的出臺過程顯得更加詭秘。
???????這一消息震動資本市場。據悉,11月9日至11日,中國電信H股漲幅分別為-0.41%、-3.73%、1.08%,且11月11日創出4.59港元的近一個月新低。同期,中國聯通股價下跌5.51%,市值三天縮水65.71億元。
???????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在互聯網接入市場是否壟斷還未最終認定,就在社會上引發強烈反響,而且造成資本市場劇烈波動,傷害國家和央企形象,誰也擔不起這樣的責任,因此,反壟斷是否應該謹慎一些,更有章法一些。
市場份額大就等于壟斷?
???????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該局已經基本查明,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在互聯網接入市場上合計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場份額,肯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那么,擁有較高的市場份額或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等于壟斷嗎?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反壟斷法》針對的是壟斷行為而不是市場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經營者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沒有濫用市場權利的行為,也不違反《反壟斷法》。
???????在互聯網接入市場上,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所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既是政策使然,又并不違法。反壟斷專家談亞軍認為,具備市場支配地位,并不當然地就構成壟斷,關鍵是看其是否濫用這種支配地位實施了壟斷行為。
價格差異就是壟斷?
???????據李青透露,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存在價格歧視,稱兩家運營商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給競爭對手開出高價,而對于沒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價格就要優惠一些。在互聯網專線接入市場,向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出租帶寬價格的差異,必然意味著壟斷嗎?顯然,這不能簡單套用概念,應該基于服務接受者的需求實際情況,比如網絡資源消耗等來考量。
???????有業內專家認為,ISP專線接入的寬帶產品、服務保障和競爭態勢不同,加上區域因素的影響,每個用戶的交易條件都不一樣,則價格必然會有差異。如果因為價格存在差異就進行價格管控,又成了政府定價。那才是真正的壟斷。ISP專線接入價格若不能按照市場機制定價,將扭曲市場的資源配置。
???????《反壟斷法》草案立法小組成員張昕竹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寬帶市場包括零售端用戶接入市場和信源端的接入市場,這兩大不同市場之間形成的約束力要求運營商小心權衡定價。他認為,競爭對手認為定價太高是無視市場規律,忽略了機會成本。考慮機會成本來執行差異定價是一個理性的結果。
執法者單方面可認定壟斷?
???????據新華社報道,今年4月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案展開調查。10月17日,發改委就初步調查結論認定征求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和工信部意見。會上,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發改委表示,將就有關方案在征求國資委和工信部的意見后上報國務院。11月9日,在發改委未征求相關部門和企業的意見之前,李青通過央視披露了反壟斷調查情況。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院長助理劉剛認為,此次反壟斷調查在程序上有問題,按規定,事情還沒有調查清楚之前,是不適合對外發布的。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反壟斷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反壟斷執法由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以及國家發改委分別負責。然而,作為電信運營商的主管部門,工信部在此次反壟斷調查中扮演什么角色?張昕竹認為,至少應該是發改委和工信部聯手處理。此類案子,不可能只是反壟斷機構來處理。
媒體報道壟斷即成定論?
???????11月9日中午,中央電視臺《新聞30分》欄目以“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為題,報道了相關部委已就寬帶接入問題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展開反壟斷調查,并有可能對兩家企業進行反壟斷處罰。如果事實成立,上述兩家企業為此將遭到數億到數十億的罰款。此消息一出,立即招來不少質疑之聲。
???????有媒體報道稱,投行高盛認為:“這次的事件讓我們非常驚訝。驚訝的是,在任何官方定論還沒有出臺之前,央視的報道就進行了一些類似于巨額罰款的推測。”央視的信息披露不全面,而且利用了社會公眾的心理,“壟斷”一詞極大地引發了公眾的共鳴。尤其是,央視在報道中引用了國家信息化專家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作為電信企業“壟斷”的注腳,更有火上澆油的意味。
???????反壟斷調查未成結論就在媒體上公布的做法值得商榷。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認為,“是否壟斷,要用事實、證據說話。在沒有得出企業壟斷的正式結論之前,不宜公布,否則對企業不公平,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難以扭轉。只有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規,符合實際,企業才能心服口服,政府才有公信力。”
???????Tags:壟斷 責任編輯:楊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