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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日報網 2025-04-08 人民網北京4月7日電 (高清揚、薄晨棣)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深化交叉執行、規范執行工作的有關情況。 據了解,交叉執行是指針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長期未執結案件,法院創新運用督促執行、指令執行、提級執行、協同執行等方式,有效防止權力、關系、人情干擾,提高執行質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黃文俊介紹,交叉執行推行一年半以來,人民法院通過交叉執行化解了許多重案、難案、骨頭案,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2025年3月31日,全國法院交叉執行案件近30萬件,取得實質進展或化解近15萬件,執行到位金額將近1600億元。 同時,2024年執行整體工作歷史性地實現了“三升三降”。即執行到位率、執行到位金額及信用修復人次上升,首次執行案件數、民事裁判申請執行率及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次下降。 數據顯示,2024年失信名單人數實現十年來首次下降,今年一季度,全國法院新納入失信名單39.42萬人次,同比繼續下降9個百分點,同時完成信用修復超40萬人次,失信名單人數延續了2024年的負增長趨勢;今年一季度網絡司法拍賣成交量9.82萬件,同比上升10個百分點,成交率64.54%,同比上升6個百分點,呈現“雙升”態勢;今年一季度執行完畢率44.32%,執行到位率56.74%,較去年全年分別增長4.19和2.45個百分點。 針對如何依法打擊拒執行為,黃文俊稱,打擊拒執工作是一手區分失信失能、一手打擊老賴行為,“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十年來,移送拒執犯罪案件12.1萬余件,追究刑事責任3.7萬余人,拒執行為得到有力震懾。但同時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效率不夠高、與規范化運行還有一定距離等。 對此,最高法將進一步提升打擊拒執精準性,并加大力度打擊嚴重破壞執行秩序的拒執行為。同時,還將強化對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的綜合防治。如通過依法納入失信、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罰款、拘留等措施促進執行等。 來源:人民網 閱讀全文
來源:南方都市報 2025-04-02 去年7月,微軟Windows系統大規?!八{屏”事件造成約850萬臺計算機系統崩潰,外媒稱之為“史上最大規模IT故障”。在數據處理活動日益頻繁的當下,如何完善網絡安全制度體系已成為一項重大時代課題。 2017年,我國《網絡安全法》正式施行,其后幾年互聯網對經濟社會的滲透改造不斷加速,網絡安全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為此,國家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4月27日。 南都·隱私護衛隊梳理發現,《征求意見稿》擬細化違反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行政處罰種類,并普遍提高罰款額度,進一步明確了違法行為與處罰力度的階梯性。同時擬設轉致條款,明確對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跨境流動等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加強了法律間銜接性;擬引入豁免機制,通過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等減輕運營者合規負擔,提高參與網絡安全治理的積極性。 “階梯式”細化處罰標準,提高罰款額度 2022年9月,國家網信辦曾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近日的《征求意見稿》系第二版。國家網信辦在相關說明中提到了修改背景,稱《網絡安全法》需要適應形勢,加強與新出臺法律的銜接協調,對相關法律責任制度作出科學優化,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 南都·隱私護衛隊梳理發現,《征求意見稿》擬調整違反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或者造成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等情形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力度。 具體而言,針對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一般網絡運營者,從無罰款擬修改為可處1萬元-5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從原來的罰款1萬元-10萬元增加到5萬-50萬元;對直接負責人從罰款5000元-5萬元增加到1萬元-10萬元。 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處罰,一般情形下,由無罰款擬修改為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形以及對直接負責人的罰款額度不變。 另外擬新增一種情形——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新增罰款標準50萬元-200萬元,對直接負責人等可處5萬元-20萬元罰款;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后果的,新增罰款標準200萬元-1000萬元,對直接負責人員處20萬元-100萬元罰款。 上述變化基本可概括為,原法律規定的僅需受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警告的違法情形,擬修改為可處以罰款;原可處罰款的違法情形,罰款額度普遍提升了2-5倍。 北京理工大學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磊向南都·隱私護衛隊表示,上述規定細化了違法情節、損害后果與處罰力度之間的梯度對應關系,提升處罰裁量的科學性,推動企業在不同階段采取差異化的安全投入。 在他看來,目前擬定的罰款額度合理。一方面,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最高5000萬元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的罰款標準相比,《征求意見稿》顯得克制許多。另一方面,相較于國外對違反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行為的處罰規定,如英國《在線安全法案》規定的1800萬英鎊或企業全球年收入10%的罰款標準相比,設置的處罰上限較為審慎。 北京高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源結合立法背景談到,《網絡安全法》制定于2016年,當時的網絡空間活動以及相應的商業形態遠不及現在豐富?!稊祿踩ā贰秱€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均在其后制定,處罰額度均有大幅提升,《網絡安全法》理應因時而變,通過提高處罰額度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 西南政法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林維撰文指出,《征求意見稿》提升處置處罰精細化程度,將違法行為根據依據違法性質、主觀惡性及危害后果劃分為“一般違法”“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特別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等,分別對應階梯式處置處罰;提高罰款金額上限,進一步強化威懾,形成違法成本與社會危害程度成正比的懲戒梯度。 關基設施“喪失主要功能”可能指什么情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舉例,某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如果因為系統漏洞,導致哪怕15分鐘左右的支付功能癱瘓,就可能歸為此類,最高或面臨千萬元罰款。 擬首次明確違反供應鏈安全要求法律責任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并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征求意見稿》擬首次明確違法違規銷售或提供前述產品行為的法律責任。新增規定——銷售或者提供未經安全認證、安全檢測或者安全認證不合格、安全檢測不符合要求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南都·隱私護衛隊注意到,隨著技術發展和設備更新,監管部門多次明確前述設備產品的具體范圍。2017年,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發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2023年又更新了該目錄(下稱《目錄》)。 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關鍵設備安全通用要求》規定,網絡關鍵設備是指支持聯網功能且具有較高性能的設備,通常用于重要網絡節點、重要部位或重要系統中,一旦遭到破壞,可能引發重大網絡安全風險?!赌夸洝访鞔_了網絡關鍵設備包括路由器、交換機、服務器(機架式)、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設備)。 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則指用于保護網絡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赌夸洝访鞔_列明了34種,如防火墻、入侵檢測系統(IDS)、網站數據恢復產品、病毒防治產品等。自2023年7月起,《目錄》中的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或者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 王磊指出,上述規定背后有多層考慮。首先,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作為網絡運行的底層基礎,其安全性關系到整個網絡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新增條款彌補了上位法的空白,通過明確銷售或提供不合格產品的法律責任,從源頭阻斷安全隱患,防止因設備漏洞引發大規模網絡安全事故。 其次,通過經濟懲戒機制倒逼企業主動履行安全認證和檢測義務,新增“沒一罰三”機制顯著提升企業違法成本,有效彌合了現行法律對相關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較低的制度不足。 壓實平臺內容安全治理責任,最高或罰千萬元 為防范新形勢下網絡信息內容安全風險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帶來的風險挑戰,《征求意見稿》擬加大對信息內容安全的監管力度,重點壓實平臺治理責任。 首先,《征求意見稿》擬擴大網絡運營者的治理責任范圍。新增后的違法行為有“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 在處罰方面,一般情況下,擬刪除現行規定中“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前置條件,明確“違法即可處罰”,并由此前無罰款改為可處5萬元至50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增加至可處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人等從罰款1萬元至10萬元增加至5萬元至20萬元。罰款額度顯著提升。 此外,擬新增“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情形。網絡運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200萬元至10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人等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相關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王磊表示,這意味著網絡信息安全監管更注重落實平臺整體責任,而非聚焦于個人責任承擔。具體而言,對一般違法行為不再以“拒不改正”為行政處罰要件,即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就可能面臨罰款處罰,但一般不追究個人責任。只有在拒不改正,涉及關基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等特定情形下,才可能追究個人責任。 王源認為,如今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已經密不可分,《征求意見稿》與《數據安全法》最高處罰額度1000萬元保持一致等,確保了立法邏輯合理性,“網絡信息安全的監管策略和邏輯沒有發生實質性轉變,平臺責任并沒有因為《網絡安全法》的修改而加重?!? 談及對平臺的具體影響,肖颯表示可能導致運營成本產生質變。一方面為應對千萬級罰款風險,頭部平臺年度內容安全投入占比可能大幅增加,中小平臺可能需支付第三方合規服務費。另一方面涉及商業模式的修正,依賴UGC內容分發的平臺需重構算法推薦邏輯,增設敏感詞庫更新頻率,加強內容審核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對關基運營者的責任義務作出細分和明確,也是《征求意見稿》的一個亮點。對于關基運營者違法使用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新增“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要求,并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人等處1萬元至10萬元罰款。 擬設轉致條款,加強法律間銜接性 《網絡安全法》出臺時間相對較早,涉及數據與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多分散于網絡安全管理框架內,加強法律之間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勢在必行。 《征求意見稿》擬將網安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所指向的三種違法行為——即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發布或者傳輸法律法規所禁止信息的相關規定,合并為一條,并明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多位專家告訴南都·隱私護衛隊,這是一條明確轉致適用的規定。王磊表示,一方面能避免重復立法和法律交叉適用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將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跨境等領域的法律責任統一指向專門法,解決了現行《網絡安全法》與后續出臺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之間的重復規定問題,有利于法律體系的穩定統一。 另一方面。轉致條款厘清了不同法律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中明確了上位法法律依據。例如,關基運營者數據出境的處罰不再由網安法單獨規定,而是依據數安法第四十六條(最高罰款1000萬元)或《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配套法規執行,減少了執法中的法律選擇爭議。 由此類推,理論上《網絡安全法》的罰款上限或同步升格至《個人信息保護法》5000萬元或“5%營業額”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王源指出,《征求意見稿》擬將現行法第六十六條中關基運營者在境外存儲或提供的“網絡數據”修改為“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她解釋,一方面這和《網絡安全法》原本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表述保持一致,規制對象更加具體;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抓大放小”,即“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之外的一般網絡數據出境并不受到嚴監管,這和今年1月1日生效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的立法取向是一致的。 在王源看來,從《征求意見稿》還可推斷出我國數據出境的基本規制思路。無論是關基運營者,還是一般網絡運營者,個人數據和重要數據出境需要遵守現有法律限制性要求,但未對一般網絡數據作限制性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趙鵬撰文提到,網絡安全總是相對的。在不少情況下,相關企業自身也是網絡安全事故的受害者。 《征求意見稿》另外一大亮點是擬引入豁免機制。新增規定“網絡運營者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等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趙鵬文中提到,根據具體案件中相關主體的過錯程度來認定法律責任,防止“小過重罰”,既可以構建包容審慎的監管框架,為企業的創新、發展創造足夠的激勵;也可以將執法資源聚焦于解決系統性、結構性的問題,實現網絡安全領域執法工作的精細化、精準化。 肖颯指出,通過“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可免罰”條款,引導企業建立網絡安全事件快速響應機制;“及時報告減免處罰”規則破解“瞞報博弈”,使監管部門能更早介入處置。在王源看來,新規體現出對“初次違法”的一種包容態度,還與《刑法》中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相銜接——出現相關違法行為時,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才構成犯罪。 采寫:南都記者 樊文揚 閱讀全文
2025-04-07 來源: AIbase基地 國際數據公司(IDC)發布了《全球人工智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支出指南》,預計到2028年,中國人工智能總投資將突破1,000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35.2%。 根據 IDC 的數據顯示,2024年全球人工智能 IT 總投資預計為3,158億美元,至2028年將增至8,159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為32.9%。而在生成式 AI 方面,全球市場將在未來五年內以63.8% 的速度增長,到2028年市場規模將達到2,842億美元,占到整體 AI 市場投資的35%。 中國市場方面,IDC 指出,中國將繼續引領亞太地區的人工智能市場,其支出預計超過亞太地區總支出的50%。這表明,中國在人工智能領域的戰略地位正日益凸顯。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將 “人工智能 +” 單獨列為政策章節,強調將數字優勢與制造業基礎相結合,推動大模型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同時,報告還特別提到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和 AI 終端設備等重點發展方向,進一步促進全國算力基礎設施的建設。 在生成式 AI 領域,中國市場的投資占比從2024年的18.9% 預計到2028年將增加到30.6%,投資規模將超過300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為51.5%。生成式 AI 在各個行業中展現出顯著的應用價值,能夠有效加速行業的自動化進程,并提高企業的辦公效率。比如,員工可以利用生成式 AI 快速撰寫報告和優化工作任務,而開發人員則能夠在生成式 AI 的幫助下優化開發流程,提升軟件質量。 IDC 還指出,軟件和信息服務、通訊與銀行業是人工智能投資最多的三個行業,2028年這三者的市場占比分別為49.8%、7.4% 與5.8%。這些行業借助生成式 AI 技術實現了業務流程的優化,提高了行業的競爭力。同時,在人工智能的應用場景中,智能基礎設施調配成為最大的支出領域,占整個 AI 市場的四成。 閱讀全文
來源:界面新聞 2025-03-3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其中提出,加強平臺經濟領域信用建設。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和平臺企業經營信息的共享,引導平臺企業建立平臺內信用管理制度和平臺間失信聯合約束制度,根據平臺內商戶信用狀況實施差別化的管理和服務,為守法誠信經營主體提供更多優惠便利,對違法失信經營主體在平臺規則內予以限制。加強對網絡主播、自媒體、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等信用監管。 閱讀全文
2025.04.03 來源: TechWeb.com.cn 【TechWeb】4月3日消息,據央視新聞報道,稅務部門持續優化稽查執法方式,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稅收安全、維護經濟運行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近日,稅務部門將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涉稅違法問題頻發的高風險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人群作為重點對象,先后依法查處了一批加油站和網絡主播、明星藝人、股權轉讓偷逃稅等典型案件。 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數據顯示,2024年,稅務部門共對169名網絡主播開展檢查,累計查補收入8.99億元。(御風) 閱讀全文
來源:荊州網警 2025-03-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中央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持續組織開展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標準規范,依法依規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正面典型示范引領,督促指導個人信息處理者不斷提升合規水平,取得了積極治理成效。2025年,中央網信辦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進一步深入治理常用服務產品和常見生活場景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典型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在網絡空間合法權益,著力提升人民群眾滿意度、獲得感。相關部門將圍繞以下重點問題開展系列專項行動: 1.App(含小程序、公眾號、快應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聚焦App(含小程序、公眾號、快應用)未提供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未按照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處理個人信息,無相關功能或未使用相關功能時調用位置、媒體文件、通訊錄、設備等非必要權限或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未提供個人信息相關投訴渠道,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及注銷賬號功能,提供個性化信息推送等功能但未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以及開屏等場景頻繁“意外”跳轉廣告頁面等問題開展治理。 2.SDK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聚焦SDK未提供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未按照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或與App明確的規則處理個人信息,未使用SDK相關功能時調用位置、媒體文件、通訊錄、設備等非必要權限或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未提供個人信息相關投訴渠道,提供個性化信息推送等功能但未向App提供停止收集個人信息或關閉該功能的選項等問題開展治理。 3.智能終端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聚焦智能手表、智能手環等穿戴產品,智能音箱、智能門鎖、智能攝像頭等家居產品,智能平板、智能學習機等學習終端,未提供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高頻次、高精度、長時段超范圍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以及相關功能開啟后需在后臺持續收集個人信息或者需在云端計算和分析的,但未向用戶進行顯著提示等問題開展治理。 4.公共場所違法違規收集使用人臉識別信息。聚焦交通運輸、住宿旅游、教育培訓、文化體育、物流商貿、休閑娛樂等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但未履行單獨或書面告知同意等法律義務,未設置顯著提示標識,未采取加密等嚴格保護措施,以及未依法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等問題開展治理。 5.線下消費場景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聚焦自動售賣、掃碼點餐、出行乘車、入場停車、商超支付、掃碼充電、房屋租賃等線下消費場景中,強制關注公眾號、強制注冊會員,強制收集非必要的手機號、生日、性別等信息,物業前臺收集個人信息用于用戶授權以外的目的,未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用戶個人信息,以及上述場景中個人信息處理者未盡有效保護義務造成泄露等問題開展治理。 6.個人信息相關違法犯罪案件。聚焦網絡借貸、求職招聘、出行購票、教育、醫療、旅游住宿等領域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通過暗網電報等境外渠道以及境內渠道違規售賣公民個人信息,以及個人信息泄露或被攻擊竊取等違法犯罪案件開展治理。 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將有序推進系列專項行動中的各項任務,集中治理各類典型違法違規問題,對拒不整改的依法從嚴處理;同時,有關部門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重點治理問題,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特此公告。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3月28日 閱讀全文
來源:央廣網 2025-03-28 隨著短視頻平臺和網紅經濟的快速發展,MCN機構(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市場規模迅速擴大。與此同時,部分MCN機構因過度追求流量,屢屢挑戰公序良俗甚至法律底線,行業亂象亟待整治。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草案稿)》(以下簡稱《草案稿》)并公開征求意見。《草案稿》明確了MCN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責任義務,明確禁止其直接或組織、教唆、委托、協助簽約的網絡賬號實施發布網絡謠言、煽動網民情緒等行為,給MCN機構戴上了監管“緊箍咒”。 行業亂象亟待整治 MCN機構是指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入駐,為網絡信息內容創作者提供策劃、制作、營銷等相關服務的機構。 簡單來說,MCN機構就像是網絡信息內容創作者的“經紀人”,他們負責管理、運營創作者的網絡賬號,幫助賬號提高曝光度、擴大受眾群體,以及提供專業的內容制作,并協助賬號與廣告主、品牌方合作對接。 從MCN機構的盈利方式看,廣告發布、直播打賞、知識付費等都很常見,還有一些MCN機構通過自創品牌、推出技術服務等新模式盈利,但不論哪種形式,最終都離不開流量:賬號是否成功,看流量;有沒有廣告合作,看流量……伴隨行業的激烈競爭,在“唯流量論”驅使下,部分MCN機構的“騙人套路”層出不窮。 “越苦越慘,流量越大”,這是有的MCN機構策劃視頻情節時遵循的原則。近幾年,“假冒騎手擺拍賣慘”等涉外賣員群體的謠言事件頻繁出現,有的謠言貼上“失業被迫送外賣”等標簽抓眼球,有的擺拍捏造“騎手深夜帶患兒跑單”等橋段博同情。相關調查顯示,從道具采購到劇本設計,再到視頻拍攝、炒作傳播,一條營造“騎手苦情人設”的灰色產業鏈已經形成。 專家指出,這些“賣慘”方式能夠有效調動用戶的共情情緒,且這類“劇本”的編寫成本也很低。倘若平臺沒有對這些以流量為導向的算法推薦機制進行約束和調整,很有可能就會誘發這類“賣慘”的網絡信息快速傳播。 部分MCN機構還從事侵害用戶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不久前,江西省贛州市信豐公安依法查處了8家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MCN機構,這些機構利用非法軟件購買實名賬號并批量登錄,在某網絡平臺上轉發搬運其他平臺文章,獲取網絡流量從而牟利。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曉春評論稱,MCN機構的這些行為不僅擾亂了網絡秩序,也對社會風氣和公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嚴重破壞網絡內容生態,必須嚴厲整治并通過規范化的管理,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監管覆蓋全鏈條 加大對網絡不法行為的打擊,已成社會各方共識。為遏制MCN行業的種種亂象,有關方面一直在行動。例如,中央網信辦部署2025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重點整治短視頻領域惡意營銷,打擊虛假擺拍、虛假人設、虛假營銷、炒作爭議性話題等。 此次,國家網信辦出臺專門的規范性規定,將為MCN機構的規范化發展提供有力指引,也令監管部門開展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筆者梳理發現,《草案稿》明確了MCN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責任義務,為MCN機構的行為邊界和責任承擔建立了全面、清晰的規范體系,要求其在提供策劃、制作、營銷、經紀等相關服務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 在準入門檻方面,《草案稿》提出,從事表演、節目等活動的MCN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或服務資質。 內容管控方面,《草案稿》為MCN機構劃定了明確的紅線,列出了禁止其直接或組織、教唆、委托、協助簽約的網絡賬號實施翻炒舊聞舊事、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宣揚不良價值觀、渲染炒作突發案事件等12種行為,覆蓋內容生產全鏈條。 《草案稿》明確了MCN機構的信息披露等機制。要求MCN機構應當與旗下網絡賬號進行綁定,在網絡賬號注冊、擬變更賬號信息等環節進行適當的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劉曉春表示,通過一系列綁定和披露的要求,能夠實質性建立MCN機構和旗下賬號關聯關系的管理、披露、治理規范體系,有效提高面向公眾和監管機關的透明度,有效防范MCN機構不當批量操縱賬號導致的亂象。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稿》還強化了網絡平臺在落實MCN機構規范和管理過程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平臺建立對于MCN機構規范和管理的一整套治理機制。比如,平臺應當根據MCN機構合規情況、旗下賬號數量及其粉絲總數量等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并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內容風險。業內人士指出,這將督促平臺完善內部管理流程,既有助于提升平臺自身的治理能力,也能提升MCN機構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草案稿》的出臺標志著中國互聯網內容產業將從‘野蠻生長’步入‘精細化治理’階段?!敝袊ù髮W網絡與新媒體研究所所長鄭滿寧說,“這些新規的實施將大幅減少虛假信息和不良內容的傳播,從而凈化網絡環境,提升行業的公信力?!? 規范治理促健康發展 MCN機構的規范化發展是其長遠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互聯網內容生態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專家指出,《草案稿》的出臺,將為整個行業帶來諸多利好。 在內容質量提升方面,新規將促使MCN機構更加注重內容的合規性和質量,減少低俗、虛假、誤導性內容的傳播,提升整體內容質量。 相應地,內容審核加強,也將增加機構的運營成本,未來,中小型MCN機構將面臨洗牌。業內人士分析,新規正是通過制定嚴格的規則,篩選符合要求并愿意合規發展的MCN機構,唯有主動擁抱合規、深耕內容價值的MCN機構方能發展壯大。 在新規的管理下,一些機構的不規范運營模式或將調整。 “新規出臺后,以往依賴流量造假等不規范商業模式的MCN機構,需要摒棄舊模式,重新探索可持續的變現方式。”鄭滿寧建議,未來,MCN機構一方面要依托技術賦能實現“節流”,強化合規體系與技術能力建設,采用AI審核、區塊鏈存證等合規技術降低企業成本;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廣告、電商、知識付費等多種變現模式以求“開源”。 劉曉春指出,通過規范MCN機構和網絡平臺,不僅有利于提升網絡空間的整體質量,還能為用戶創造更好的網絡體驗,促進網絡信息內容生態良性發展?!捌诖恫莅父濉方浄ǘǔ绦蚝舐涞貙嵤瑸镸CN機構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制度支撐,也希望MCN機構和網絡平臺都能以此為契機,更加聚焦內容創新與價值傳遞,為網絡內容行業的發展和治理注入源源不斷的正能量?!保▌匪?孫宇婷) 閱讀全文
來源:央視新聞 2025-03-27 3月26日下午,《中國網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2025)》(以下簡稱《報告》)在第十二屆中國網絡視聽大會上發布。 據《報告》顯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國網絡視聽用戶規模達10.91億人,同比增長1722萬人,增長率為1.6%,網民使用率達98.4%,同比增長0.1個百分點,繼續保持增長態勢。網絡視聽第一大互聯網應用地位愈加鞏固。 2024年,我國網絡視聽行業市場規模達12226.49億元,同比增長6.1%。三四五線城市用戶占比達62.0%,對網絡視聽應用的使用率均在99%左右,且地域層級越下沉,使用率越高。截至2024年12月,我國網絡視聽行業從業企業總量達75.70萬家,創歷史新高。其中,2024年新成立企業12.57萬家,占比約16.6%。從企業規模看,微型企業約60.85萬家,占比達80.4%,小型企業約11.76萬家,占比為15.5%。小微企業成為吸納就業的“主力軍”“蓄水池”,也是創新生態的“毛細血管”、支撐健康發展的“基石”。 在各細分領域,短視頻用戶規模和使用時長仍居第一。截至2024年12月,我國短視頻用戶規模為10.40億人,使用率達93.8%,連續6年保持網絡視聽應用細分領域第一。微短劇用戶規模迅速增長,應用使用時長追平即時通信。截至2024年12月,微短劇用戶規模達6.62億人,使用率達59.7%,較上半年提升7.3個百分點。 在短視頻、微短劇等新興業態帶動下,中國視聽產業的全球影響力持續上升,正在成為全球視聽領域的重要力量。中國視聽類應用在全球影響力凸顯,取得超1/4的下載量份額,并創造了近30%的營收占比。 閱讀全文
2025.03.31 來源: TechWeb.com.cn 【TechWeb】在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論壇2025上,工信部副部長辛國斌表示,將加快自動駕駛產業化發展。后續會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完善相關標準體系,有條件地批準L3級自動駕駛車型生產準入,同時推動道路交通安全保險等法律法規的完善。 自動駕駛的分類主要依據國際汽車工程師協會(SAE)制定的標準,共分為六個等級。其中,L3級別被定義為“有條件自動駕駛”,即在特定場景或環境下,車輛能夠自主完成駕駛任務,但并非適用于所有情況。比如在高速公路上,L3級車輛能在交通擁堵時自動跟隨前車行駛、保持安全距離并按需自動變道。 在L3級別自動駕駛模式下,只有當系統請求駕駛員接管時,責任才會轉移給駕駛員。這意味著駕駛員無需持續監控車輛行駛狀態,但必須在系統發出接管請求后的合理時間內接管駕駛任務。(Suky) 閱讀全文
來源:人民日報 2025-03-19 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公民、組織依法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維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務院負責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公民、組織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指導和服務,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調和信息溝通,共同做好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好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商務、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和發布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信息,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為公眾提供國外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條?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變化等重點信息加強跟蹤了解,開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時發布風險提示,為公眾提供涉外知識產權預警。 第六條?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健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指導工作機構和工作規程,為公民、組織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 第七條?支持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為公民、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鼓勵、引導公民、組織通過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鼓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提高涉外知識產權服務能力,通過設立分支機構、聯合經營等方式在國外設立執業機構,為公民、組織提供優質高效的涉外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為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加強涉外知識產權相關服務創造條件。 第九條?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業務,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第十條?鼓勵商會、行業協會、跨境電商平臺等組織搭建涉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臺,開通服務熱線,提供咨詢、培訓等公益服務。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增強法治意識,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儲備,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進入國外市場,應當主動了解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聚焦企業涉外生產經營活動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圍繞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面向企業開展宣傳、培訓,結合典型案例介紹依法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經驗和做法,提升企業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糾紛處理能力。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加強知識產權相關法治宣傳教育,全面提升公民、組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 第十二條?在我國境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規定辦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境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參與境外知識產權相關訴訟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執法機構相關調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證據或者相關材料的,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技術出口管理、司法協助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須經主管機關準許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第十四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 (二)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 (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我國公民、組織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我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第十五條?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知識產權糾紛為借口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采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以知識產權糾紛為借口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對利用知識產權糾紛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應措施;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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