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中小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要遵循適當性原則
2025-08-18 來源:澎湃新聞
行政處罰要適當。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企行政強制典型案例(第二批),重點體現涉企行政強制案件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作出有利于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裁判,多措并舉增強涉企行政爭議化解實效。
數據顯示,2022-2024年,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強制一審案件約占全部一審行政案件的8%。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申請行政強制案中,最高法強調,對中小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尤其要遵循適當性原則的要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案情顯示,某潤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潤滑油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屬于小微企業。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該公司在公司網站宣傳頁面自稱是一家“專業從事潤滑油脂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服務的高新技術企業”。東營市河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監局)執法人員接到有關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舉報后,經核查相關事實,檢索“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并經東營市河口區科技局確認,認定該公司并非高新技術企業。其后,該公司認識到錯誤后及時刪除了網站上的不實內容。
區市監局于2023年6月以該公司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的規定,但鑒于能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可予以減輕處罰為由,決定罰款2萬元。某潤滑油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也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區市監局經依法催告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處罰決定。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向區市監局發出司法建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第3款有關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規定,建議該局對某潤滑油公司不予行政處罰;同時通過教育、督促等方式對該公司加強指導,助力小微企業健康成長。區市監局接受了司法建議,主動撤回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回。其后,區市監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導該公司重視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避免再次違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盡管相對人對該行為未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對中小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尤其要遵循適當性原則的要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實現“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某潤滑油公司成立不到半年,從被人舉報虛假宣傳之日至區市監局處罰之時尚未正式開展生產經營,且該企業官網瀏覽人數極少,同時考慮到在企業尚未獲得收益的情況下,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涉案處罰決定會對企業后續發展產生較大負面影響。人民法院據此通過司法建議方式,聯動區市監局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