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維護市場基本穩定
2022-05-11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5月11日 消息: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5月18日。
征求意見稿表示,當前,受國際局勢和疫情影響,部分領域出現價格異常波動。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現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時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
(一)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捏造、散布生產、進貨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6.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經營者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但能夠證明其行為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會議、約談、書面提醒等形式,公開告誡不得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單獨告誡。
(三)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2.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3.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二、法律適用
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處罰。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關系緊張的虛假信息,引發市場恐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一年內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依法從重的情形。
同時,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處罰。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處罰。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