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網絡直播營銷必須標明實際銷售者
2022-03-02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3月2日 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解釋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解釋第12條對于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該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