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常見問題解答
1、企業何時能按新目錄中的業務開始申請?
答:《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企業自3月1日起應按新目錄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許可證是否還有效?
答:2016年3月1日前已頒發的許可證,在原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3、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許可證如何換證?
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持證企業可以通過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或續期)等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已頒許可證,即:企業擬做許可證變更時可一并換證。企業在TSM系統上做變更時,同時選擇“其他變更” 填寫換證申請,審批通過后換發新證。
4、新增業務“內容分發網絡業務”如何申請?有什么申請條件?
答:CDN節點跨省部署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CDN節點僅在省內(申請者注冊地所在省)部署的向該省通信管理局申請。符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企業,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5、新增業務“域名解析服務業務”如何申請?有什么申請條件?
答:域名解析服務業務向申請者注冊地所在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請。符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企業,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6、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中新增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如何申請?有什么申請條件?
答: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經營“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且符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企業,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7、新目錄中存儲轉發類業務的各子類不再單獨標號,是否還遵循原有的規則各子類單獨發證?
答: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存儲轉發類業務不再細分子類。因此,目錄實施后的許可證業務種類欄目僅載明為“存儲轉發類業務”。
8、新分類目錄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已不按互聯網、移動網、固定網劃分,為何許可證還要區分“互聯網信息服務”?
答: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分類規定,目前仍將互聯網信息服務作為單獨業務進行許可,在許可證業務種類欄目載明為“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
9、經營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業務的,如何換證?
答:根據現行市場管理政策,不再新增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經營者,并在許可證書明確載明“未經批準,你公司不得開展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業務”。對于原已持有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業務的企業,仍需繼續經營的,換發新許可證后,將在附頁中體現出已批準其經營的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的業務覆蓋范圍。
10、APP是否需要申請許可?
答:APP相關服務,屬于經營《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規定的電信業務的,應依法申請相應電信業務經營業務許可。
11、公司擬從事的業務符合多種業務種類的界定,到底申請哪種許可?
答:提供相關服務,屬于經營《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規定的電信業務的,應依法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12、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什么情況下向工信部申請,什么情況下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請?
答: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對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許可形式和審批方式,分成兩種情形: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經營類電子商務):應依法向公司注冊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請許可。
(2)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不含經營類電子商務):
a.通過互聯網提供服務的,應依法向公司注冊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請。
b.不通過互聯網提供服務的,若跨省服務的,應依法向工信部申請許可,若僅在注冊地省內服務的,應依法向公司注冊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