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通信業營業稅征收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電信單位(指電信企業和經電信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下同)提供的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下同)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之規定,以及根據相關規定及電信服務業務實際情況,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如短信、彩鈴等。因此,無論是電信企業,還是經電信管理部門批準從事電信業務的其他單位,其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業務,如短信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均按“郵電通信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一、關于非郵電通信業
1、“對向用戶收取電信費用的單位,應按其向用戶所收電信費用減去分給合作單位的電信費用后的余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其他合作經營單位從合作方分得的電信費用,亦按‘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計稅基礎
郵電通信業一般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
另外:“對向用戶收取電信費用的單位,應按其向用戶所收電信費用減去分給合作單位的電信費用后的余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其他合作經營單位從合作方分得的電信費用,亦按‘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三、特殊業務
1、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對“郵電通信業”稅目的解釋,為用戶安裝電話的業務屬于該稅目的征收范圍。“電話初裝費”是郵政部門為用戶安裝電話而收取的費用,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稅。
2、 168臺是具有特殊用途的電話臺,其業務屬于《營業稅稅目注釋》所說的“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 郵電禮儀是指郵電局(所)根據客戶的要求將寫有祝詞的電報,或者使用客戶支付的價款購買的禮物傳遞給客戶所指定的對象。對于這種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郵電部門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所購禮物的價款在內。
四、征稅范圍的劃分
(1)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征增值稅。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征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增值稅。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營業稅,其他單位發行報刊征增值稅。
(3)電信單位提供電信勞務服務的同時,銷售話機等征營業稅;單純銷售話機不提供電信服務的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