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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來源: 國家網信辦網站 為深入落實《“十四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任務部署,近日,中央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信息化標準建設行動計劃(2024—2027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要求加強統籌協調和系統推進,健全國家信息化標準體系,提升信息化發展綜合能力,有力推動網絡強國建設。 《行動計劃》強調,信息化標準是國家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信息化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信息化發展和標準化工作的決策部署,完善信息化標準體系、提升標準化基礎能力、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標準實施、增強國際影響力,以標準建設支撐引領信息化發展,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培育壯大新質生產力提供有力支撐。 《行動計劃》提出,要堅持系統觀念、堅持需求導向、堅持重點推進、堅持開放合作。到2027年,信息化標準工作機制更加健全,信息化標準體系布局更加完善,標準研制、服務等基礎能力進一步夯實,發布一批高質量的信息化標準,形成一支專業化、職業化、國際化的標準化人才隊伍,標準質量顯著提升,實施效果明顯增強,信息化標準在引領技術創新、驅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國際標準貢獻度和影響力明顯提升。 《行動計劃》圍繞4個方面部署了主要任務。一是創新信息化標準工作機制,包括完善國家信息化標準體系、優化信息化標準管理制度、強化信息化標準實施應用。二是推進重點領域標準研制,在關鍵信息技術、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資源、產業數字化、電子政務、信息惠民、數字文化、數字化綠色化協同發展等8個重點領域推進信息化標準研制工作。三是推進信息化標準國際化,包括深化國際標準化交流合作、積極參加國際標準組織工作、推動國際國內標準協同發展。四是提升信息化標準基礎能力,包括優化標準供給結構、加強標準化人才培養、推動標準數字化發展。 《行動計劃》從加強統籌協調、強化政策支持、營造良好氛圍等3方面提出組織保障要求,確保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閱讀全文
發布日期: 2024-05-24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網安〔2024〕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部屬各單位,部屬各高校,各有關企業: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5月10日 閱讀全文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 時間:2023-12-22 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12月22日消息,國家新聞出版署就《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網絡游戲管理,規范網絡游戲行業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進網絡游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包括網絡游戲的研發、出版、運營和網絡游戲幣發放及交易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網絡游戲監管查處工作。 第五條【行業自律組織】網絡游戲行業的社會團體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在出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的設立與管理 第六條【網絡游戲出版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網絡游戲出版單位許可審批過程】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確定的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以及管理技術措施,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許可審批過程】從事網絡游戲運營以及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報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定期將許可證審批情況報告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出版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定期對許可證審批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許可證申報材料】從事網絡游戲出版、運營以及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游戲服務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六)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及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內容審校制度、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變更及公示】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或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的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最終實際控制人,合并或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信息。 第三章 網絡游戲的出版經營 第十二條【網絡游戲審批制度】網絡游戲出版運營前,須由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網絡游戲出版和運營單位取得網絡游戲批準文件后,應按批準文件要求,自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組織游戲出版運營,超期不能出版運營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變更與重新申報】已批準出版的網絡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或者變更游戲名稱、游戲出版單位或主要運營機構的,網絡游戲出版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禁止買賣、套用版號】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出租、買賣、套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第十五條【內容管理制度】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實行內容自審制度,依照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加強出版經營行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合法和出版質量。 第十六條【禁止性內容】網絡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一)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玩法的。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境外運營發行游戲,應自覺遵守網絡游戲內容禁止性規定,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遵循國際規則和文化傳播規律,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第十七條【禁止強制對戰】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絡游戲中設置強制對戰。 第十八條【限制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網絡游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 所有網絡游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并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第十九條【標識規范】網絡游戲出版運營時,應作好信息標識:在游戲開始前的顯著位置全文登載《健康游戲忠告》;在游戲開始前、《健康游戲忠告》后,設置專門頁面并在游戲官網的顯著位置,標明游戲著作權人、出版單位及其許可證編號、主要運營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信息。 第二十條【核驗義務】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游戲。 網絡游戲運營單位在運營游戲時,須核驗該網絡游戲的審批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信息標識是否標明,不得運營未經批準或信息標識未標明的網絡游戲。各類手機、電腦、電視、游戲機等智能終端生產經營單位預裝網絡游戲時,須核驗該網絡游戲審批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信息標識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準或信息標識未標明的網絡游戲。 第二十一條【技術測試規范】在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前,網絡游戲運營單位進行網絡游戲技術測試的,應確保網絡游戲內容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限額測試用戶數不得超過2萬,測試用戶資料作刪檔處理。網絡游戲運營單位應在每次測試開始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告測試游戲的名稱、范圍、測試周期、用戶規模,并提供技術測試內容、賬號和內容合法承諾書。 網絡游戲技術測試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網絡游戲運營,須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的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一)公開提供可直接注冊登錄服務器的客戶端軟件的; (二)向網絡游戲用戶收費的; (三)以商業合作、廣告銷售等方式獲取收益的; (四)開展其他應視為網絡游戲運營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實名注冊】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應嚴格落實用戶實名注冊和登錄規定,確保用戶的身份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游戲幣發放規范】從事網絡游戲幣發放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絡游戲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放網絡游戲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發放和購買網絡游戲幣標準要透明合理; (三)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幣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幣的情況除外; (四)保存網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單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條【游戲幣交易規范】從事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經審批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二)應以實名制數字人民幣錢包從事網絡游戲幣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交易服務; (三)應采取技術措施,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違法可疑行為的交易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避免為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于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并保存有關記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單次交易發生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五條【游戲幣發放及交易企業規范】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 第二十六條【網絡游戲虛擬道具發放及交易規范】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或者變更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應當及時在該網絡游戲的官方主頁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發放和購買標準要透明合理。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將用戶獲得的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幣,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關于網絡游戲幣交易規定執行。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絡游戲幣購買或者兌換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游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絡游戲幣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隨機抽取】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隨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概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過度消費。同時應為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游戲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禁止為違法游戲提供支付服務】任何單位不得為非法網絡游戲和違法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提供支付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提供支付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宣傳推廣規范】為網絡游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網絡游戲廣告。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網絡游戲的宣傳推廣不得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內容。 第三十條【發現違法違規內容處理與報送】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加強信息發布管理,對用戶在游戲內發布的信息內容須嚴格落實信息安全審核、違法信息屏蔽過濾等制度措施,發現網絡游戲中存在違法違規內容,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報告。 對網絡游戲中發布違法違規信息的用戶,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約停止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通過網絡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公開專門的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用戶協議和網絡游戲規則】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規則、用戶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糾紛處理】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的網站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信用制度】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建立網絡游戲信用制度,將違法違規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列入警示名單,實施前置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聯動處罰機制,對違法違規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實施信用約束。 第三十六條【終止運營】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出版、運營網絡游戲的,應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備案。網絡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網絡游戲運營單位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游戲運營單位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護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保護的落實主體】保護網絡游戲未成年人用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版主管部門、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和社會各界共同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的相關責任】出版主管部門監督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落實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懲處違規行為,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進行預防和干預。 第三十九條【時段時長和消費要求】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 (二)對容易導致沉迷的、存在不適合未成年人使用內容的游戲,應禁止未成年人登錄; (三)嚴格執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賬號租售、游戲幣及虛擬道具交易服務,以及陪練、代玩等第三方服務;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隨機抽取服務; (六)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打賞情況; (七)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不得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網絡游戲經營行為。 第四十條【防沉迷制度】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提供面向用戶的防沉迷舉報受理服務,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未成年人身份核驗】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第四十二條【適齡提示】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游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游戲內容或者游戲功能。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游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游戲產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并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界面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 第四十三條【監護人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網絡游戲、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樹立正確的網絡游戲消費觀念,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同時應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游戲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社會各界責任】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合理使用網絡游戲,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溝通配合,預防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完善網絡游戲的時間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監護人、學校履行相關職責提供便利。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制定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行業自律規范,引導成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參與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管理部門職責】出版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二)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網絡游戲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對網絡游戲出版實行前置審批; (四)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等管理; (五)對轉借、出租、買賣、套用、違規使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批準文號、出版物號以及私服、外掛、侵權盜版等擾亂網絡游戲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與網絡游戲管理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管轄分工】各級出版主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單位注冊地或者單位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單位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或者網絡游戲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或者網絡游戲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四十七條【年度報告】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有關網絡游戲管理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獎懲情況,網絡游戲出版、運營的績效情況,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的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相應許可撤銷】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行政許可。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出版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六章 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九條【網絡游戲產業保障與獎勵】出版主管部門保障、促進網絡游戲產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五十條【鼓勵精品原創游戲】鼓勵研發和推廣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科技進步,具有創新價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樂的網絡游戲。 第五十一條【鼓勵國際合作】鼓勵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開拓海外市場,加強網絡游戲國際合作,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第五十二條【優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推動網絡游戲產業健康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未經批準從事游戲服務的處罰】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出版、運營或網絡游戲幣發放、交易等活動,或者上線運營未經批準的網絡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視情況予以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的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游戲,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網絡游戲內容違規處罰】出版、運營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的網絡游戲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網絡游戲廣告推廣違規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六條【出借、出租等許可證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規變更許可內容、擅自中止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擅自中止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超過180日的; (三)網絡游戲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未成年人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實名注冊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網絡游戲,責令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萬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六十一條【其他違規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實行內容自審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在網絡游戲中設置強制對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引導網絡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作好信息標識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履行相應核驗義務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發放和交易網絡游戲幣和虛擬道具的; (八)違反本辦法及出版主管部門關于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定義】【網絡游戲出版】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出版,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行為。 【網絡游戲運營】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運營是指網絡游戲出版后,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下載或在線交互使用,并向用戶收費或者以廣告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網絡游戲運營單位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絡游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并參與網絡游戲運營收益分成,屬于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技術測試】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技術測試是指面向非特定公眾開放網絡游戲內容,對游戲性能、缺陷以及服務器負載等進行多方面測試的行為。 【網絡游戲幣】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單位發放,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是指由用戶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或者在游戲內通過游戲方式獲得的,存在于特定的游戲程序之內的虛擬物品。 【網絡游戲幣發放】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發放是指網絡游戲運營單位以銷售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幣,并在該網絡游戲內提供該網絡游戲幣使用服務的行為。 【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行為。 【私服、外掛】本規定所稱“私服”“外掛”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游戲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游戲充值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游戲,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三條 對無故事情節、玩法簡單、無充值消費的國產小程序網絡游戲的管理,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網絡游戲服務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閱讀全文
發布日期: 2023-08-04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信管〔2023〕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互聯網協會,基礎電信企業,公益性互聯單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提供者、內容分發網絡服務提供者,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含小程序、快應用等分發)、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等法律法規要求,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現組織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APP)備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依法行政、公開透明、便民高效原則,維護網絡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二、工作內容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APP主辦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APP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APP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實施監督APP備案管理工作。 (三)APP主辦者使用的域名、IP地址等網絡資源應當符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號)等管理要求。 (四)APP主辦者應當如實填報《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以及有關承諾書。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影視、宗教等APP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辦者,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電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和有關承諾書內容進行調整。 (五)APP主辦者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由其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APP分發平臺(以下簡稱分發平臺)通過“國家互聯網基礎資源管理系統”(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采取網上提交申請、查驗審核方式進行。 (六)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應對擬從事APP互聯網信息服務組織或個人的用戶真實身份、網絡資源等信息進行查驗,不得在明知或應知信息不準確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手續。 (七)省級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辦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并準確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備案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或不準確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八)APP主辦者應當在APP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備案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分發平臺應在顯著位置標明其分發的APP備案編號信息,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報送分發的APP有關信息。 APP信息發生變更、注銷等情況,APP主辦者應當向原備案機關履行變更、注銷等手續。 (九)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不得為未履行備案手續的APP提供網絡接入、分發、預置等服務。 (十)APP主辦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違法違規信息監測和處置機制,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依據電信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置。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準備階段(2023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轄區內APP主辦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等明確管理要求,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有關工作穩步推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應按照要求,建設和升級企業側備案系統,完成與部側備案系統對接測試,具備對APP信息報備和核驗等功能。 (二)存量APP備案階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在本通知發布前已開展業務的APP應按照本通知要求,通過其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其中,對于已履行網站備案手續的,僅需補充完善其APP有關信息,無需重復填報主辦者真實身份信息。對于沒有網站備案信息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在本通知發布后擬開展業務的APP,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履行備案手續后再開展業務。 (三)監督檢查階段(2024年4月-2024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APP備案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填報、補充、更新APP備案信息,對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接入、分發、預置的APP開展檢查。對未履行備案程序、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APP,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四)常態化工作階段(2024年7月至長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組織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開展APP備案信息準確性考核工作,采取有效技術措施加強APP合規管理,提升移動互聯網監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充分認識APP備案工作對于強化互聯網基礎管理、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深化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成效、維護網絡與信息安全的重要意義,按照工作部署,強化主體責任落實,確保各項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二)壓實主體責任,嚴格工作落實。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強對企業的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隱患和薄弱環節。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要強化工作落實和責任考核,及時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 (三)強化技術保障,提供有力支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互聯網協會要做好備案系統建設運維工作,強化APP備案數據共享和分析能力,積極配合電信主管部門做好APP備案管理工作的問題解答、宣傳引導等工作,有效支撐APP各項監管工作。 附件: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21日 閱讀全文
2023.07.13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7月13日消息,據網信中國消息,近日,國家網信辦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廣電總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出臺《辦法》,既是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風險的現實需要。 《辦法》提出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明確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總體要求。提出了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具體措施,明確了訓練數據處理活動和數據標注等要求。規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規范,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戶過度依賴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圖片、視頻等生成內容進行標識,發現違法內容應當及時采取處置措施等。此外,還規定了安全評估、算法備案、投訴舉報等制度,明確了法律責任。 以下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詳細內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范應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內容的服務(以下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適用本辦法。國家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新聞出版、影視制作、文藝創作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研發、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未向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 第四條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遵守以下規定: (一)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以及虛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二)在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模型生成和優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民族、信仰、國別、地域、性別、年齡、職業、健康等歧視; (三)尊重知識產權、商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數據、平臺等優勢,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五)基于服務類型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內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術發展與治理 第五條 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生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優質內容,探索優化應用場景,構建應用生態體系。 支持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數據資源建設、轉化應用、風險防范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六條 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軟件平臺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平等互利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國際規則制定。 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和公共訓練數據資源平臺建設。促進算力資源協同共享,提升算力資源利用效能。推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有序開放,擴展高質量的公共訓練數據資源。鼓勵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軟件、工具、算力和數據資源。 第七條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以下稱提供者)應當依法開展預訓練、優化訓練等訓練數據處理活動,遵守以下規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數據和基礎模型; (二)涉及知識產權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 (三)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訓練數據質量,增強訓練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 第八條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研發過程中進行數據標注的,提供者應當制定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清晰、具體、可操作的標注規則;開展數據標注質量評估,抽樣核驗標注內容的準確性;對標注人員進行必要培訓,提升尊法守法意識,監督指導標注人員規范開展標注工作。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九條 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責任,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義務。涉及個人信息的,依法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者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提供者應當與注冊其服務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使用者(以下稱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提供者應當明確并公開其服務的適用人群、場合、用途,指導使用者科學理性認識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戶過度依賴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 第十一條 提供者對使用者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應當依法履行保護義務,不得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夠識別使用者身份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 提供者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個人關于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其個人信息等的請求。 第十二條 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圖片、視頻等生成內容進行標識。 第十三條 提供者應當在其服務過程中,提供安全、穩定、持續的服務,保障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提供者發現違法內容的,應當及時采取停止生成、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采取模型優化訓練等措施進行整改,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提供者發現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服務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管理。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特點及其在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服務應用,完善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科學監管方式,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監管規則或者指引。 第十七條 提供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使用者發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對訓練數據來源、規模、類型、標注規則、算法機制機理等予以說明,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條 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境內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網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處置。 第二十一條 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提供相關服務。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是指具有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內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關技術。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組織、個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生成內容的組織、個人。 第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外商投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23.04.11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4月11日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推廣應用、國際合作,鼓勵優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軟件、工具、計算和數據資源。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擬規定,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用戶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承擔保護義務。不得非法留存能夠推斷出用戶身份的輸入信息,不得根據用戶輸入信息和使用情況進行畫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戶輸入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下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范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規則生成文本、圖片、聲音、視頻、代碼等內容的技術。 第三條 國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推廣應用、國際合作,鼓勵優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軟件、工具、計算和數據資源。 第四條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或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應當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信息,虛假信息,以及可能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內容。 (二)在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模型生成和優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現種族、民族、信仰、國別、地域、性別、年齡、職業等歧視。 (三)尊重知識產權、商業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數據、平臺等優勢實施不公平競爭。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虛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傷害他人身心健康,損害肖像權、名譽權和個人隱私,侵犯知識產權。禁止非法獲取、披露、利用個人信息和隱私、商業秘密。 第五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圖像、聲音生成等服務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稱“提供者”),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圖像、聲音等,承擔該產品生成內容生產者的責任;涉及個人信息的,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六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第七條 提供者應當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預訓練數據、優化訓練數據來源的合法性負責。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內容; (三)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夠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 (五)國家網信部門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八條 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標注時,提供者應當制定符合本辦法要求,清晰、具體、可操作的標注規則,對標注人員進行必要培訓,抽樣核驗標注內容的正確性。 第九條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第十條 提供者應當明確并公開其服務的適用人群、場合、用途,采取適當措施防范用戶過分依賴或沉迷生成內容。 第十一條 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用戶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承擔保護義務。不得非法留存能夠推斷出用戶身份的輸入信息,不得根據用戶輸入信息和使用情況進行畫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戶輸入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提供者不得根據用戶的種族、國別、性別等進行帶有歧視性的內容生成。 第十三條 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投訴接收處理機制,及時處置個人關于更正、刪除、屏蔽其個人信息的請求;發現、知悉生成的文本、圖片、聲音、視頻等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時,應當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續。 第十四條 提供者應當在生命周期內,提供安全、穩健、持續的服務,保障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對于運行中發現、用戶舉報的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生成內容,除采取內容過濾等措施外,應在3個月內通過模型優化訓練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條 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生成的圖片、視頻等內容進行標識。 第十七條 提供者應當根據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可以影響用戶信任、選擇的必要信息,包括預訓練和優化訓練數據的來源、規模、類型、質量等描述,人工標注規則,人工標注數據的規模和類型,基礎算法和技術體系等。 第十八條 提供者應當指導用戶科學認識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不利用生成內容損害他人形象、名譽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進行商業炒作、不正當營銷。 用戶發現生成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時,有權向網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商業道德、社會公德行為時,包括從事網絡炒作、惡意發帖跟評、制造垃圾郵件、編寫惡意軟件,實施不正當的商業營銷等,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第二十條 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務,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實施。 閱讀全文
2023-03-20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3月20日 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廣告市場秩序,市場監管總局于近日發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提供指引。 《指南》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表明商品經營者的服務態度或者經營理念、企業文化、主觀愿望的; (二)僅表達商品經營者目標追求的; (三)絕對化用語指向的內容,與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性能、質量無直接關聯,且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后果的,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用于對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商品進行自我比較的; (二)僅用于宣傳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時間、保存期限等消費提示的; (三)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認定的商品分級用語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并能夠說明依據的; (四)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注冊商標或者專利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廣告中使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注冊商標或者專利來指代商品,以區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的獎項、稱號中含有絕對化用語的; (六)在限定具體時間、地域等條件的情況下,表述時空順序客觀情況或者宣傳產品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認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 (一)醫療、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出現與療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二)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廣告中出現與投資收益率、投資安全性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三)教育、培訓廣告中出現與教育、培訓機構或者教育、培訓效果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閱讀全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源:掃黃打非 時間:2022-12-12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深度合成技術快速發展,在服務用戶需求、改進用戶體驗的同時,也被一些不法人員用于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詆毀、貶損他人名譽、榮譽,仿冒他人身份實施詐騙等,影響傳播秩序和社會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出臺《規定》,是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促進深度合成服務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規定》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和導向要求。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明確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地方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總體要求。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規定》明確了深度合成服務的一般規定。強調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制定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加強深度合成內容管理,建立健全辟謠機制和申訴、投訴、舉報機制。明確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深度合成類應用程序相關情況。 《規定》明確了深度合成數據和技術管理規范。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加強訓練數據管理和技術管理,保障數據安全,不得非法處理個人信息,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編輯的信息內容,應當添加不影響使用的標識。提供智能對話、合成人聲、人臉生成、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的,應當進行顯著標識,避免公眾混淆或者誤認。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技術手段刪除、篡改、隱匿相關標識。 《規定》明確了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技術支持者應當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開展安全評估。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技術支持者應當依法配合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發現存在較大信息安全風險的,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依法要求其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注冊或者其他服務等措施。明確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規定》明確了相關用語的含義。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文化活動、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深度合成服務治理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推動深度合成技術的依法、合理、有效使用,積極防范化解深度合成技術帶來的風險,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維護網絡空間良好生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2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已經2022年11月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金壯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11月25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深度合成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提供深度合成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促進深度合成服務向上向善。 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制定完善業務規范、依法開展業務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基于深度合成服務制作發布的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互聯網新聞信息稿源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 第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八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完善服務協議,依法依約履行管理責任,以顯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擔信息安全義務。 第九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方式,依法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深度合成內容管理,采取技術或者人工方式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的輸入數據和合成結果進行審核。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記錄并留存相關網絡日志。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相關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辟謠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和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互聯網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落實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深度合成類應用程序的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暫停服務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 第三章 數據和技術管理規范 第十四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訓練數據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數據安全;訓練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 第十五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技術管理,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生成合成類算法機制機理。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 (一)生成或者編輯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編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的。 第十六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務,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的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向公眾提示深度合成情況: (一)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擬自然人進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二)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三)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人物圖像、視頻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四)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應當提供顯著標識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可以進行顯著標識。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技術手段刪除、篡改、隱匿本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深度合成標識。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完成備案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提供公示信息鏈接。 第二十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一條?網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職責對深度合成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發現深度合成服務存在較大信息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職責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注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生成合成類算法制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網絡信息的技術,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風格轉換、問答對話等生成或者編輯文本內容的技術; (二)文本轉語音、語音轉換、語音屬性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語音內容的技術; (三)音樂生成、場景聲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非語音內容的技術; (四)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物屬性編輯、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生物特征的技術; (五)圖像生成、圖像增強、圖像修復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術; (六)三維重建、數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編輯數字人物、虛擬場景的技術。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組織、個人。 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是指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組織、個人。 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的組織、個人。 訓練數據,是指被用于訓練機器學習模型的標注或者基準數據集。 沉浸式擬真場景,是指應用深度合成技術生成或者編輯的、可供參與者體驗或者互動的、具有高度真實感的虛擬場景。 第二十四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文化活動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符合新聞出版、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來源:浙江省人大?時間:2022-10-13?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82號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先行省,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促進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新、有效運用、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完善工作體系,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承擔著作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為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統籌建設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數據歸集、共享與分析研判,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的業務協同、系統集成,提升知識產權數字化治理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弘揚知識產權文化,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全社會相關知識產權活動提供指引。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知識產權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激勵。 第九條 本省推動與長江三角洲區域以及其他地區的知識產權交流和協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區域協同機制。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國際化水平。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重點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強高價值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違反誠信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等行為。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實行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對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擬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進行價值和市場前景評估,提升專利創造質量。 第十一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轉化工作機制,推動知識產權高效益轉化;具備條件的,應當明確實施轉化工作的機構。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開展知識產權資源共享、協作運用和聯合維權,加強關鍵領域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營,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應當納入公開實施清單,并由專利權人合理確定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 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有意愿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提出,符合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的,即可實施。專利公開實施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對專利公開實施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支持市場主體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戰略,培育知名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規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和運用,培育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公共品牌。 鼓勵和支持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游標識申請注冊商標、辦理作品登記,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權創造、管理和運營,重點推進文化創意、時尚、軟件、影視及融媒體等領域的著作權創造與產業轉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和運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標志,推動建設地理標志公共品牌,實現地理標志和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有機融合。 農業農村、林業、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育種創新,支持育種單位和個人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加強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與推廣,提升植物新品種創新和保護水平。 第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法對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進行保護,探索建立數據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制度。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公共存證登記平臺,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數據提供登記服務。公共存證登記平臺出具的登記文件,可以作為相應數據持有的初步證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傳承和創新發展。 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老字號名錄管理機制,實施老字號品牌發展戰略,推動老字號與商標一體化保護。 第十八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建立一體化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推動與技術市場融合發展,促進知識產權推介、評估、交易、處置等服務高效便利。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金融機構設立知識產權融資專業機構,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保險等金融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運用轉化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 第二十條 單位從事知識產權申請、登記、注冊、代理、檢索、導航、分析評議、維持、變更、許可、轉讓活動發生的費用,以及符合條件的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活動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列入研發費用支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通過市場化機制引進高層次知識產權人才。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完善知識產權職稱評定機制,對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實施分類評價;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破格評定職稱。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科、學院,推動高等院校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聯合培養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第三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推動建立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二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商標保護制度,對本省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和易被假冒、侵權的注冊商標進行重點保護。 省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著作權登記制度,完善著作權網絡保護和交易規則,建立健全重點作品保護預警制度,加強對侵權違法行為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五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案件協調聯動和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加強對侵權風險集中領域和區域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六條 開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活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記錄、票據、財務賬冊、合同等資料; (三)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采用拍照、攝像、測量等方式對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和勘查; (五)證據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六)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識產權的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當事人進行現場演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的投訴、舉報,調查商標假冒侵權案件時,可以要求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對涉案產品是否為其生產或者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等侵權糾紛,向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申請行政裁決。申請符合條件的,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申請人。 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 對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裁決。 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國家對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懲治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力度,通過繁簡分流、在線訴訟等方式,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監督,探索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的公益訴訟。 第二十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與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準,依托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平臺,實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線索、監測數據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查處結果反饋移送的部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處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發現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移交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時,應當對當事人采用電子存證技術收集、固定的相關證據,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取得的檢驗檢測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范圍內可以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等部門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探索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 知識產權糾紛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二條 本省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負責為全省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事實與專業問題的調查、分析、判斷提供技術協助。 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司法機關以及其他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部門制定。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維權規范,為會員提供知識產權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維權援助等服務,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對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會員進行規勸懲戒。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社會保護的指導,組織行業、法律、技術等方面專家成立志愿服務隊伍,為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專業化志愿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根據自身行業和技術特點,按照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范,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協同聯動機制,加強對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商業秘密管理和保護的指導。 第三十五條 專業市場舉辦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通過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發現場內經營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六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要求參展方作出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明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及相關展品的處理措施,核查參展方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保存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信息檔案資料;展會舉辦三天以上的,應當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點。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展會的參展方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向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投訴,并提交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接到投訴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告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認為不構成侵權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書面聲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聲明或者不能有效舉證的,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要求被投訴人撤展或者采取遮蓋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體育、文化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遵守特殊標志保護有關規定,完善知識產權授權合作和風險管控機制,規范活動中的知識產權運用行為。 第三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絡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機制,制定并公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不得對權利人依法維權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 文字、視聽、音樂、美術等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機制,加強重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第三十九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 知識產權投訴人、舉報人在投訴、舉報已處理完畢,且無新的事實和證據情況下,重復投訴、舉報的,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制度,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建立專利導航項目成果數據庫,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技術研發和人才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引。鼓勵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重大自主創新、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等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專利導航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信用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機制,依托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信用信息歸集和信用評價、修復等工作,并依法實施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四十二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建設,推進知識產權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提高知識產權標準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實現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 第四十三條 省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測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和分析研判,規范知識產權統計數據的發布和共享。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一站式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清單。 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構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委托的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等服務; (二)知識產權快速維權、糾紛調解等服務; (三)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服務; (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政策研究、宣傳培訓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工作體系,完善工作規范,指導檢驗檢測和鑒定機構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技術支持。 從事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的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其符合規范要求的聲明以及機構資格、人員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指導公證機構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可以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侵權事實證據固定與保全、保密合同簽約以及知識產權產品、技術的在先使用、公開在先等公證服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開展培訓指導等方式,推動知識產權代理、評估、運營、法律、公證等服務機構的發展。 資產評估主管部門、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評估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業務,為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提供支持。 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投資、融資、托管以及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等業務。 第四十九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無正當理由不得低于成本價格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個人不得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其合謀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第五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健全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水平。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涉外知識產權專家庫和境外風險信息庫,及時發布境外知識產權風險警示,為市場主體提供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專業市場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場內經營者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場內經營者停止知識產權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 (三)未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違反國務院《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QQ截圖20220707170426.jpg 2022-07-07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7月7日 消息:今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公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據悉,《辦法》明確,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安全評估適用本辦法。提出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堅持事前評估和持續監督相結合、風險自評估與安全評估相結合等原則。 《辦法》規定了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包括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以及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 《辦法》提出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具體要求,規定數據處理者在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前應當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并明確了重點評估事項。規定數據處理者在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在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有效期內發生影響數據出境安全的情形應當重新申報評估。此外,還明確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程序、監督管理制度、法律責任以及合規整改要求等。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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