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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省人大?時間:2022-10-13?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82號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先行省,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促進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新、有效運用、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完善工作體系,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承擔著作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為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統籌建設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數據歸集、共享與分析研判,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的業務協同、系統集成,提升知識產權數字化治理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弘揚知識產權文化,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全社會相關知識產權活動提供指引。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知識產權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激勵。 第九條 本省推動與長江三角洲區域以及其他地區的知識產權交流和協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區域協同機制。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國際化水平。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重點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強高價值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違反誠信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等行為。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實行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對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擬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進行價值和市場前景評估,提升專利創造質量。 第十一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轉化工作機制,推動知識產權高效益轉化;具備條件的,應當明確實施轉化工作的機構。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開展知識產權資源共享、協作運用和聯合維權,加強關鍵領域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營,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應當納入公開實施清單,并由專利權人合理確定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 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有意愿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提出,符合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的,即可實施。專利公開實施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對專利公開實施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支持市場主體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戰略,培育知名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規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和運用,培育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公共品牌。 鼓勵和支持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游標識申請注冊商標、辦理作品登記,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權創造、管理和運營,重點推進文化創意、時尚、軟件、影視及融媒體等領域的著作權創造與產業轉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和運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標志,推動建設地理標志公共品牌,實現地理標志和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有機融合。 農業農村、林業、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育種創新,支持育種單位和個人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加強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與推廣,提升植物新品種創新和保護水平。 第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法對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進行保護,探索建立數據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制度。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公共存證登記平臺,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數據提供登記服務。公共存證登記平臺出具的登記文件,可以作為相應數據持有的初步證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傳承和創新發展。 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老字號名錄管理機制,實施老字號品牌發展戰略,推動老字號與商標一體化保護。 第十八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建立一體化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推動與技術市場融合發展,促進知識產權推介、評估、交易、處置等服務高效便利。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金融機構設立知識產權融資專業機構,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保險等金融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運用轉化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 第二十條 單位從事知識產權申請、登記、注冊、代理、檢索、導航、分析評議、維持、變更、許可、轉讓活動發生的費用,以及符合條件的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活動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列入研發費用支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通過市場化機制引進高層次知識產權人才。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完善知識產權職稱評定機制,對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實施分類評價;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破格評定職稱。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科、學院,推動高等院校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聯合培養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第三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推動建立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二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商標保護制度,對本省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和易被假冒、侵權的注冊商標進行重點保護。 省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著作權登記制度,完善著作權網絡保護和交易規則,建立健全重點作品保護預警制度,加強對侵權違法行為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五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案件協調聯動和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加強對侵權風險集中領域和區域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六條 開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活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記錄、票據、財務賬冊、合同等資料; (三)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采用拍照、攝像、測量等方式對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和勘查; (五)證據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六)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識產權的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當事人進行現場演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的投訴、舉報,調查商標假冒侵權案件時,可以要求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對涉案產品是否為其生產或者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等侵權糾紛,向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申請行政裁決。申請符合條件的,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申請人。 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 對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裁決。 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國家對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懲治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力度,通過繁簡分流、在線訴訟等方式,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監督,探索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的公益訴訟。 第二十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與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準,依托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平臺,實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線索、監測數據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查處結果反饋移送的部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處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發現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移交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時,應當對當事人采用電子存證技術收集、固定的相關證據,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取得的檢驗檢測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范圍內可以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等部門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探索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 知識產權糾紛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二條 本省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負責為全省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事實與專業問題的調查、分析、判斷提供技術協助。 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司法機關以及其他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部門制定。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維權規范,為會員提供知識產權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維權援助等服務,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對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會員進行規勸懲戒。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社會保護的指導,組織行業、法律、技術等方面專家成立志愿服務隊伍,為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專業化志愿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根據自身行業和技術特點,按照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范,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管理制度。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協同聯動機制,加強對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商業秘密管理和保護的指導。 第三十五條 專業市場舉辦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通過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發現場內經營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六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要求參展方作出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明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及相關展品的處理措施,核查參展方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保存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信息檔案資料;展會舉辦三天以上的,應當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點。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展會的參展方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向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投訴,并提交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接到投訴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告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認為不構成侵權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書面聲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聲明或者不能有效舉證的,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要求被投訴人撤展或者采取遮蓋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體育、文化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遵守特殊標志保護有關規定,完善知識產權授權合作和風險管控機制,規范活動中的知識產權運用行為。 第三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絡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機制,制定并公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不得對權利人依法維權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 文字、視聽、音樂、美術等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機制,加強重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第三十九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 知識產權投訴人、舉報人在投訴、舉報已處理完畢,且無新的事實和證據情況下,重復投訴、舉報的,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制度,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建立專利導航項目成果數據庫,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技術研發和人才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引。鼓勵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重大自主創新、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等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專利導航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信用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機制,依托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信用信息歸集和信用評價、修復等工作,并依法實施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四十二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建設,推進知識產權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提高知識產權標準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實現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 第四十三條 省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測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和分析研判,規范知識產權統計數據的發布和共享。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一站式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清單。 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構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委托的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等服務; (二)知識產權快速維權、糾紛調解等服務; (三)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服務; (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政策研究、宣傳培訓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工作體系,完善工作規范,指導檢驗檢測和鑒定機構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技術支持。 從事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的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其符合規范要求的聲明以及機構資格、人員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指導公證機構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可以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侵權事實證據固定與保全、保密合同簽約以及知識產權產品、技術的在先使用、公開在先等公證服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開展培訓指導等方式,推動知識產權代理、評估、運營、法律、公證等服務機構的發展。 資產評估主管部門、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評估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業務,為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提供支持。 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投資、融資、托管以及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等業務。 第四十九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無正當理由不得低于成本價格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個人不得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其合謀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第五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健全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水平。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涉外知識產權專家庫和境外風險信息庫,及時發布境外知識產權風險警示,為市場主體提供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專業市場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場內經營者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場內經營者停止知識產權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 (三)未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違反國務院《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浙江省ICP咨詢服務中心、互易網定于2022年10月01日起放假,10月08日正式上班。 放假期間如遇緊急問題可直接撥打值班電話:13157119867進行咨詢。 杭州互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杭州坤誠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全體人員:祝國慶快樂!身體健康!事事如意!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22-06-16?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近期,我局在受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的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存在提交虛假社保、學歷等材料的情況。對涉及上述行為的企業,我局將嚴肅處理。? ??請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嚴格按照電信業務相關規定,認真準備,確保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有效。? ? 特此公告。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閱讀全文
來源:網信新疆 時間:2022-06-14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6月14日發布新修訂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發布新《規定》旨在進一步依法監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促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16年8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維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移動應用程序快速發展、廣泛應用,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適應形勢發展進行修訂完善。新《規定》共27條,包括信息內容主體責任、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分類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 新《規定》提出,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自覺遵守公序良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新《規定》要求,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網絡安全,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按照新《規定》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和義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促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應用程序)信息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用程序信息服務,以及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用程序信息服務,是指通過應用程序向用戶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信息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等服務的活動,包括即時通訊、新聞資訊、知識問答、論壇社區、網絡直播、電子商務、網絡音視頻、生活服務等類型。 本規定所稱應用程序分發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程序發布、下載、動態加載等服務的活動,包括應用商店、快應用中心、互聯網小程序平臺、瀏覽器插件平臺等類型。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五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網絡安全,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二章 應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的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通過應用程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應用程序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后方可提供服務。 第八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不得生產傳播違法信息,自覺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建立完善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審核、日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第九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捆綁下載等行為,通過機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評等方式,或者利用違法和不良信息誘導用戶下載。 第十條 應用程序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應用程序提供者發現應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開展應用程序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數據安全技術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強風險監測,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公開處理規則,遵守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的有關規定,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用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十三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各項義務,依法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用戶賬號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和登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產品和服務,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 第十四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五條 鼓勵應用程序提供者積極采用互聯網協議第六版(IPv6)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與注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的注冊用戶,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 第十七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在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臺運營主體基本情況; (二)平臺名稱、域名、接入服務、服務資質、上架應用程序類別等信息; (三)平臺取得的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等材料; (四)本規定第五條要求建立健全的相關制度文件; (五)平臺管理規則、服務協議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 國家網信部門及時公布已經履行備案手續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名單。 第十八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上架的應用程序實施分類管理,并按類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應用程序。 第十九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采取復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上架的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根據應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提供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第二十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申請上架和更新的應用程序進行審核,發現應用程序名稱、圖標、簡介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與注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業務類型存在違法違規等情況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應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務屬于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范圍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相關許可等情況進行核驗;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范圍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核驗。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加強對在架應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下載量、評價指標等數據造假,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與應用程序提供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的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暫停服務、下架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醒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健全受理、處置、反饋等機制,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完善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依法依規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市場公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監督指導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依法依規從事信息服務活動。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 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是指運行在移動智能終端上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用軟件。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所有者或者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是指提供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發布、下載、動態加載等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原標題:《國家網信辦修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發布施行》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22-06-09 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請以下單位按照領證須知的要求盡快來我局窗口領取證書。 領證須知: 領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時,請法定代表人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攜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模板至我局網站網上辦事-下載專欄下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我局領取(可選擇郵寄),紙質資料請按照系統中“受理通知書”上準備。 領取地址:杭州上城區解放路178號7樓705、706, 窗口聯系:0571-87880010、0571-87880012、0571-87880059。 附件: 網站查看省頒經營許可證領證單位名單2022.6.6.xlsx 郵寄委托書.docx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22-06-01?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請以下單位按照領證須知的要求盡快來我局窗口領取證書。 領證須知: 領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時,請法定代表人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攜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模板至我局網站網上辦事-下載專欄下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我局領取(可選擇郵寄),紙質資料請按照系統中“受理通知書”上準備。 領取地址:杭州上城區解放路178號7樓705、706, 窗口聯系:0571-87880010、0571-87880012、0571-87880059。 附件: 網站查看省頒經營許可證領證單位名單2022.5.27.xlsx 郵寄委托書.docx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22-05-26 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請以下單位按照領證須知的要求盡快來我局窗口領取證書。 領證須知: 領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時,請法定代表人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攜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模板至我局網站網上辦事-下載專欄下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我局領取(可選擇郵寄),紙質資料請按照系統中“受理通知書”上準備。 領取地址:杭州上城區解放路178號7樓705、706, 窗口聯系:0571-87880010、0571-87880012、0571-87880059。 附件: 網站查看省頒經營許可證領證單位名單2022.5.20.xlsx 郵寄委托書.docx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22-05-19 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請以下單位按照領證須知的要求盡快來我局窗口領取證書。 領證須知: 領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時,請法定代表人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攜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模板至我局網站網上辦事-下載專欄下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我局領取(可選擇郵寄),紙質資料請按照系統中“受理通知書”上準備。 領取地址:杭州上城區解放路178號7樓705、706, 窗口聯系:0571-87880010、0571-87880012、0571-87880059。 附件: 網站查看省頒經營許可證領證單位名單2022.5.13.xlsx 郵寄委托書.docx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22-05-12 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請以下單位按照領證須知的要求盡快來我局窗口領取證書。 領證須知: 領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時,請法定代表人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攜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模板至我局網站網上辦事-下載專欄下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我局領取(可選擇郵寄),紙質資料請按照系統中“受理通知書”上準備。 領取地址:杭州上城區解放路178號7樓705、706, 窗口聯系:0571-87880010、0571-87880012、0571-87880059。 附件: 網站查看省頒經營許可證領證單位名單2022.5.07.xlsx 郵寄委托書.docx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22-04-29 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請以下單位按照領證須知的要求盡快來我局窗口領取證書。 領證須知: 領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時,請法定代表人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攜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模板至我局網站網上辦事-下載專欄下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我局領取(可選擇郵寄),紙質資料請按照系統中“受理通知書”上準備。 領取地址:杭州上城區解放路178號7樓705、706, 窗口聯系:0571-87880010、0571-87880012、0571-87880059。 附件: 網站查看省頒經營許可證領證單位名單2022.4.22.xlsx 郵寄委托書.docx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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