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申請雙11商標被駁回 法院:缺乏顯著性
2021-06-07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6月7日 消息:今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判決結果顯示,阿里巴巴申請的“雙11”商標被駁回。
據了解,阿里巴巴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申請注冊“雙11”商標,申請號:35927994。
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相關公眾通常不會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在復審服務上獲得可供注冊的顯著性。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阿里巴巴公司的訴訟請求。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系阿里巴巴公司獨創,其標志本身具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能夠作為商標為相關公眾所識別,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法院在其他案件中認可了“雙十一”“雙11”系列商標具有顯著性,訴爭商標不予初步審定,違反了審理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經阿里巴巴公司長期使用及宣傳,與阿里巴巴公司形成緊密聯系,阿里巴巴公司亦采取多種維權方式,使訴爭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活動品牌“雙十一”系阿里巴巴公司打造和創新,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對此,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文字“雙11”構成,整體易被理解為“十一月十一日”,在實際使用中相關公眾易將其識別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相關公眾難以將其識別為標示復審服務來源的商標,缺乏顯著性,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復審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與其形成對應關系。因此,阿里巴巴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