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5月新規即將上線
2020-04-30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 4月30日 消息: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將于今年 5 月 1 日生效。
其中,規定明確,當事人以微博、網頁、文檔、圖片、音頻、視頻、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可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據悉,電子數據包括了,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消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此外, 5 月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
管理條例明確,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外賣平臺默認“不勾選=不需要”模式,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同時,違反規定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整改,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