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信訪虛假信息 公安機關將進行相應處罰
2015-10-20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北京)
記者 周宵鵬
新修訂的《河北省信訪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強化了信訪人法律責任以遏制不法行為,使信訪承辦單位和承辦人的責任更加明確,信訪人對辦理結果的評價和監督更有保障,將信訪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
為加強信訪承辦單位和承辦人的責任,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國家機關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或者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
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對信訪事項辦理得怎么樣,信訪人最有發言權。新修訂的條例特別注重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依法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的行為,落實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評價和監督。在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賦予信訪人“評價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和結果”的權利。
在信訪事項的受理方面,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訴訪分離”原則,規定涉法涉訴事項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信訪機構不予受理,其中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或者國家機關參與民事活動引起的民事糾紛等。
針對信訪人重復訪、纏訪、鬧訪和無理訪情況嚴重等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對信訪人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列舉了12項違法行為的情形,信訪人如果有圍堵、沖擊、強占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共場所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經營秩序,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將由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當前,除信訪當事人參與信訪活動外,還存在非信訪當事人通過串訪等活動組織非法上訪的行為,或者在網絡上造謠生事。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利誘、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通過網絡制作、復制、傳播有關信訪事項虛假信息以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楊崇勇表示,新修訂的條例貫徹實施,對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訪,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