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ISP業務申請常見問題解答
IDC/ISP業務申請常見問題解答
一、????申請流程及資質相關問題
1.??目前IDC/ISP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和變更有哪些必須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協議;
(5)《關于重新調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通告》(信部電[2003]73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
(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8)《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實施方案》
也可以登錄中國通信咨詢網(www.chinacc.com.cn)進行查詢。
2.??IDC/ISP業務是否可受理?哪里可看到通知?
答:IDC/ISP業務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復受理。
方式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www.miit.gov.cn),首頁→公告公示→分類查詢,查詢的關鍵字為:通告+2012+11,即可看到《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二:登錄中國通信咨詢網(www.chinacc.com.cn),首頁最新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或者首頁點擊許可證管理→公告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三:登錄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https://tsm.miit.gov.cn),首頁->通知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3.??IDC/ISP業務是否所有省份均可受理?申請部頒證和省頒證分別如何提交?
答: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地區的IDC/ISP業務均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復受理,部頒證和省頒證都是通過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請材料。
注:申請上海、江蘇、吉林三省IDC/ISP業務的企業,通過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https://tsm.miit.gov.cn)提交系統評測申請材料,其他材料在對應省的許可管理系統提交。
4.??IDC/ISP許可證申請的統一咨詢窗口在哪里?
答:IDC/ISP許可證申請的相關問題可通過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電話:010-62304694,網址:http://www.chinacc.com.cn和https://tsm.miit.gov.cn?,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北路52號綜合受理廳。
5.??IDC/ISP業務申請流程是什么?
答:為方便企業,使申請企業盡可能符合許可證審批要求,申請企業在登錄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https://tsm.miit.gov.cn)后要首先詳細閱讀“申請企業資質確認須知”內容,確認是否符合IDC/ISP資質要求。
在確認“申請企業資質確認須知”內容后,進入技術評測環節。評測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要求的60天內。申請企業的技術評測申請可以逐項提交,也可以一次性全部提交,各項評測分別按順序排隊進行。若某項評測未通過,申請者待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評測申請并重新排隊。評測結果可在系統中查詢。
技術評測全部通過后,申請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跨地區申請”或“省內申請”,并提交IDC或ISP業務的申請材料。其中跨地區IDC或ISP的許可證受理及審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省內IDC或ISP的許可證受理及審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信管理局負責。
6.??IDC/ISP業務申請需要公司具備哪些資質條件?
答:(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申請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IDC或ISP業務的企業,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實收資本的30%。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IDC或ISP業務的企業,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實收資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
(6)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7)企業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8)承載IDC/ISP業務的系統和機房要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評測機構的技術評測并取得評測報告;
(9)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10)符合CEPA協議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申請IDC/ISP業務經營許可,其中香港或澳門資本比例總計不得超過50%。
7.??外商投資企業目前是否可以申請IDC/ISP業務?
答: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IDC/ISP業務,但僅限向港澳資本開放(依據CEPA協議),且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商投資企業申請IDC/ISP業務需先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批準的《外商投資經營性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和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8.??提交IDC/ISP申請材料出現問題時向哪里咨詢?
答:(1)政策及受理咨詢電話:010-62304694;
(2)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和接入資源管理平臺評測咨詢電話:010-62302407、62302460、62302554;
(3)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咨詢電話:010-62303571;
(4)機房運行安全系統評測咨詢電話:010-62301690;
(5)跨地區許可審批咨詢電話:010-62304691;省內許可審批咨詢電話見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https://tsm.miit.gov.cn)首頁下方的“服務提示”->聯系方式,對應每個省的許可審批咨詢服務電話。
二、????業務范圍界定相關問題
9.??IDC、ISP和網絡托管有什么區別?
答:(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IDC):屬于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因特網或其他網絡的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它應用服務。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機房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因特網接入服務(ISP):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并利用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因特網骨干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電話網或其它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并通過該節點接入因特網。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應用,一是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因特網從事信息內容提供、網上交易、在線應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用戶等需要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
IDC、ISP業務經營者須嚴格遵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信部電[2003]73號)的要求,不得超范圍經營,ISP業務經營者不得提供虛擬主機業務。
(3)網絡托管業務:屬于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是指受用戶委托,代管用戶自有或租用的國內的網絡、網絡元素或設備,包括為用戶提供設備的放置、網絡的管理、運行和維護等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和其它網絡應用的管理和維護服務。
10.?怎么界定IDC/ISP的業務覆蓋范圍?
答:(1)申請經營IDC業務的企業應根據其機房所在地申請業務許可證:如機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內,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申請省內經營許可證,其用戶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機房位于一個以上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區經營許可證申請。IDC業務只能以城市為單位申請。
(2)申請經營ISP業務的企業根據其業務用戶覆蓋范圍申請業務許可證:僅在某一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內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在多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請。ISP業務可以以省為單位申請,也可以以城市為單位申請。
11.?如何區分房地產出租范疇與IDC經營范疇?
答:出租土建、供電、消防、監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屬于房地產出租范疇;若涉及出租IT設施(數據庫系統、機架、服務器、存儲等)或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出租,屬于IDC經營范疇。
政府園區等單位若經營IDC業務,需取得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時僅限于房地產出租范疇經營。
三、????系統評測相關問題
12.?申請IDC/ISP業務分別需通過哪些系統評測?
答:(1)若單獨申請IDC業務,或者同時申請IDC業務和ISP業務,則需通過“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IDC/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IDC機房運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
對于申請“IDC機房運行安全評測”的企業租用基礎運營商機房,申請企業只需在網上提交IDC機房運行安全相關申請材料,申請階段不再進行機房的實地檢查,但在年檢或清理整頓環節時會對機房進行實地補測。
(2)若單獨申請ISP業務,則需通過“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IDC/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
ISP業務申請者如果不直接提供網站接入服務,可只進行“IDC/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和“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評測。但在許可證首頁的“服務項目”中會注明“不含網站接入”。以后擬提供網站接入時,須先行通過“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方可進行許可證變更。
13.?申請IDC/ISP業務,機房、各項業務管理系統是否需建設好后才可申請?
答:IDC/ISP業務申請企業,需建設機房和相應的業務管理系統,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評測機構的技術評測才可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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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申請企業新增機房或對原有業務機房進行改/擴建、或對原有業務鏈路進行調整,還需要做系統評測嗎?
答:對于“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和“接入資源管理平臺”評測,申請企業需擴展已有的?“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和“接入資源管理平臺”的管理范圍,涵蓋新增機房部分。申請階段不再對企業的“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和“IDC/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進行測試,但會在日常監管和年檢環節中,對企業“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和“IDC/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進行檢測。
對于“IDC機房運行安全”評測,若新增或改擴建的機房是租用基礎運營商的,申請企業只需在網上提交IDC機房運行安全相關申請材料,申請階段不再進行機房的實地檢查,但在年檢或清理整頓環節時會對機房進行實地補測。
對于“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要求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有關設備應根據業務用機房、業務鏈路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部署和建設。IDC/ISP企業應遵照業務經營與安全技術手段“三同步” 的要求,做到系統與網絡擴容和業務發展同步配套,凡新增(新建)IDC/ISP業務用機房或對已有機房及業務鏈路進行調整的,應能及時同步進行系統有關硬件設備的擴容或升級,確保實現對業務用機房、業務鏈路的全覆蓋。
IDC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已實現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覆蓋且通過“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的業務機房范圍;提供網站接入服務的ISP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已實現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覆蓋且通過“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的業務鏈路范圍。新增(新建)局址(機房)或原有局址(機房)及業務鏈路經改/擴建的,未經現場評測或評測未獲通過的不得經營業務。
15.?若公司已有IDC/ISP許可證,在續期、擴大范圍時是否也需要通過評測?
答:(1)關于續期。對于持續健康經營且未出現重大違規事件的企業,可先批準企業通過續期和年檢,同時要求企業承諾在指定期限內按照實質性審查要求完成機房系統改造,通過全部技術評測。若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全部技術評測的,則不予年檢通過。
(2)關于擴大范圍。申請擴大業務覆蓋范圍的企業應一律按照新申請企業對待,要求通過全部技術評測和申請審查審批流程后方可擴大業務覆蓋范圍。
16.?評測、申請許可證是否收費?
答:(1)現階段申請IDC/ISP許可證所必需的“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IDC/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IDC機房運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是免費的;
(2)申請許可證屬于行政審批項目,不收取任何費用。
17.?評測機構是哪些?是否需要現場評測?
答:(1)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負責跨地區和省內的全部技術評測工作。
(2)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IDC/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的大部分項目是采取遠程登錄的方式進行評測,小部分進行現場評測。
(3)對于租用基礎運營商機房,申請企業只需在網上提交機房運行安全相關申請材料,申請階段不再進行IDC機房的實地檢查,但在年檢時會對IDC機房進行實地抽查評測。除此以外,申請企業的IDC機房均需進行“IDC機房運行安全系統”現場實地評測。
(4)“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采取現場實地評測。
18.?公司通過評測后未及時申請IDC/ISP許可,評測結果可以管幾年?
答:要看評測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版本是否已更新,若無更新,原有的評測結果有效;若已更新,原有的評測結果無效。
19.?各種測評的流程是什么?
答:企業登錄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https://tsm.miit.gov.cn),點擊“IDC/ISP業務評測申請”,企業填寫完畢相應資料并提交后需排隊等待,評測機構根據排隊順序安排評測,并在系統上實時更新企業系統的評測狀態供企業查詢,待測評完成后,企業可在系統中查詢評測結果。
20.?測評的依據(或者標準)在哪里能夠查到?
答:實質性審查依據的各項標準名稱在https://tsm.miit.gov.cn網站上全部公開。
工信部頒發的規范性文件可在網站上直接下載,行業標準需要企業通過通信標準化協會等渠道去購買。
(1)??ICP/IP地址/域名備案系統測評標準:
- 工信部電管[2009]308號《關于印發〈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站備案管理系統功能要求 第1部分 備案管理系統功能〉的通知》;
- 工信電管函[2011]219號《關于印發〈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企業系統接口規范〉的通知》;
(2)??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測評標準:
- YD/T 2248-2012《互聯網數據中心和互聯網接入服務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
- YD/T 2405-2012《互聯網數據中心和互聯網接入服務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接口規范》;
- YD/T 2406-2012《互聯網數據中心和互聯網接入服務信息安全管理系統及接口測試方法》。
(3)??機房運行安全測評標準:
- 《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2010]563號);
- 《通信機樓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2010]543號);
- 《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2009]187號);
-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2008)。
(4)??接入資源管理平臺測評標準:
- YD/T 2432-2012?《因特網數據中心(IDC)和因特網接入服務商(ISP)接入資源管理平臺技術要求和接口規范》
21.?IDC業務申請的業務覆蓋范圍是否必須與機房評測的范圍相一致?
答:IDC業務申請的業務覆蓋范圍應與機房評測的范圍相一致。
22.?某項測評沒通過,還能測第二次嗎?下次什么時候還能評測?
答:某項評測沒有通過,可以申請第二次評測,但需要重新排隊,建議企業全面、深入、認真的進行自測,避免因反復排期評測而影響牌照申請辦理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