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電信網碼號資源,保障公平競爭,促進浙江省電信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管理和使用電信網碼號資源,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授權范圍內,對本省的碼號資源實施管理。
???????第三條 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根據信息產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對碼號資源的使用實行審批制度。未經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啟用碼號資源。
???????第四條 碼號資源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五條 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的碼號資源主要包括:
???????(一)負責審批管理的碼號資源
???????1、省內本地電話網局號;
???????2、由信息產業部授權分配的省內使用的短號碼;
???????3、由信息產業部授權分配的省內使用的國內No.7信令點編碼;
???????4、由信息產業部授權分配管理的其他碼號。
???????(二)負責備案管理的碼號資源
???????1、信息產業部批準的可以在省內使用的碼號資源;
???????2、采用固定電話用戶號碼或移動電話用戶號碼作為電信業務接入號碼的碼號資源;
???????3、在省內規劃和使用的移動通信網的H1H2H3碼。
???????第六條 省通信管理局依據信息產業部制定的碼號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授權管理的省內碼號資源使用規劃。
第二章 碼號資源的申請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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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全國或跨省使用的碼號,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請;申請浙江省范圍內使用的碼號,應當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
???????省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碼號資源咨詢受理機構承擔碼號資源申請的受理工作。
???????申請碼號需提交的申請材料詳見附件一。
???????第八條 碼號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以及可以提出使用申請的碼號資源范圍,參見附件一。
???????碼號申請人提出碼號資源使用申請,應當提交附件一中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九條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碼號申請:
???????1、碼號申請人不具備本實施細則附件規定的申請人資格的;
???????2、碼號申請人提出的碼號資源超出本實施細則附件規定范圍的;
???????3、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備的;
???????4、申請人違反《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或本實施細則,受到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處罰,申請人無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5、申請人欠繳碼號資源占用費的。
???????第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或本實施細則,一年內受到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自第2次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6個月內,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碼號申請,且不得在省內使用信息產業部在此期間分配的碼號資源;所受行政處罰3次的,自第3次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1年內,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碼號申請,且不得在省內使用信息產業部在此期間分配的碼號資源;所受行政處罰超過3次的,自第4次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2年內,省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碼號申請,且不得在省內使用信息產業部在此期間分配的碼號資源。
???????第十一條 省通信管理局根據碼號資源規劃、申請碼號的用途和申請人的預期服務能力審批碼號。
???????省通信管理局分配碼號資源,可以采用指配、隨機選擇和拍賣等方式分配碼號。
???????碼號資源拍賣管理辦法由信息產業部另行制定。
???????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碼號使用權后,未經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批準,不得擅自拍賣用戶號碼資源,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占用費。
???????第十二條 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碼號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發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申請人正式批準文件,并報信息產業部備案;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詳見附件二、附件三。
???????第十三條 專用電話網單位應根據網內用戶情況申請碼號資源。需要使用本地網局號資源的,應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需要使用千層號、百層號碼號資源的,可與當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協商一致的,應自協議簽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碼號資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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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碼號資源的期限和范圍,應當與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相關批準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圍相一致。其它碼號使用者的使用期限為5年,使用范圍由省通信管理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碼號使用期限屆滿或因業務發生變化停用的,碼號使用者應提前30個工作日報省通信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碼號使用者需要延長碼號使用期、擴大使用范圍、改變碼號用途以及變更經營主體或拓展短號碼位長的,應當向省通信管理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碼號使用者改變地址或聯系方式的,應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五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啟用所分配的碼號,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規模或預期的服務能力。
???????碼號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時規定的碼號結構、位長、用途、用戶撥號方式和使用范圍使用碼號。
???????碼號使用者不得轉讓或出租碼號,不得超范圍使用碼號,不得擅自改變碼號用途,不得將碼號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第十六條 專用電信網單位使用本地網碼號資源實行屬地管理。對跨本地網的專用電信網,應根據所跨本地網的服務范圍,分別使用所屬本地網的碼號資源;本地網內的專用電信網應使用所屬本地網碼號資源。
???????第十七條 碼號使用者需要在浙江省使用信息產業部分配的碼號資源,或采用用戶號碼作為電信業務接入號碼以及在省內規劃和使用移動通信網的H1H2H3碼,均應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并提交相應的備案材料,詳見附件一。
???????省通信管理局自收齊碼號使用者報送備案的完備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備案通知,同時抄送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電信網單位。
???????第十八條 碼號使用者持省通信管理局有關碼號資源的備案通知,與有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聯系碼號開通事宜。
???????相關省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收到碼號使用者提出開通碼號的書面要求和省通信管理局的備案通知后,通知碼號使用范圍內所有分支機構,配合碼號使用者開通碼號,并在碼號開通后5個工作日內將開通情況報省通信管理局(詳見附件九)。
???????各本地網內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或專用電信網單位應自碼號使用者提出開通碼號的書面要求和省通信管理局備案通知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配合碼號使用者完成局數據制作,開通碼號。
???????第十九條 碼號使用者從省通信管理局獲得碼號使用權后,應當與省內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簽署碼號開通協議。相關省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碼號使用范圍內所有分支機構,配合碼號使用者開通碼號,并在碼號開通后5個工作日內將開通情況報省通信管理局(詳見附件九)。
???????各本地網內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或專用電信網單位應自碼號使用者提出開通碼號的書面要求和省通信管理局的批準文件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配合碼號使用者完成局數據制作,開通碼號。
???????第二十條 負責碼號接入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本網內開通碼號的同時,應主動聯系本地網內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電信網單位,做好碼號開通的網間互聯測試;并根據信息產業部的相關要求,規范網內、網間主叫號碼傳送。
???????第二十一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有效使用碼號資源,規范局數據制作。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電信網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上年度碼號資源使用情況和本年度碼號資源使用需求。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碼號啟用時間、范圍或數量;
???????(二)業務種類和服務能力;
???????(三)本企業上年度碼號資源局數據管理情況、網內和網間的主叫號碼傳送情況以及與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碼號資源局數據交換情況;
???????(四)本企業(或單位)本年度電信網絡、業務發展對碼號資源的需求。
???????第二十二條 省通信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布碼號資源分配情況;并采用抽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碼號資源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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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達到本地電話網碼號升位條件的,省內主導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總公司提出本地網用戶電話號碼7位升8位計劃,并同時報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利用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分配的碼號資源提供電信業務時,應當保證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更改調整號碼。
???????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局部用戶號碼進行調整的,應制訂周密的調整方案,并將局部用戶號碼調整實施方案和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碼號分配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組織對授權管理的碼號進行調整和位長拓展,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或批準進行的碼號調整,電信用戶和相關碼號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本地網用戶電話號碼升位、短號碼位長拓展和其它碼號調整產生的碼號資源,由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統一規劃,重新分配。
???????第二十七條 短號碼位長拓展和局部用戶號碼調整的,碼號使用者應至少提前45天向用戶公告;短號碼位長拓展和局部用戶號碼調整后,碼號使用者應提示來話,來話提示服務時間不得少于45天。短號碼位長拓展需要新、舊號碼并存服務的,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在碼號資源管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碼號資源:
???????(一) 已終止占用碼號資源的業務的;
???????(二) 在規定時間內未啟用碼號資源的;
???????(三) 以欺詐手段獲得碼號資源的;
???????(四) 超過規定期限使用碼號資源的;
???????(五) 改變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規定的碼號結構、位長、撥號方式和使用范圍使用碼號資源的;
???????(六) 擅自啟用、擴大范圍、改變用途、改變長途編號區或跨本地網使用用戶號碼資源的;
???????(七) 轉讓、出租碼號資源或將碼號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
???????(八) 拒不按照規定繳納碼號資源使用費的;
???????(九) 拒不執行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碼號調整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決定收回的碼號,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按照信息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碼號局數據進行調整。
第五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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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從事碼號資源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下載附件一: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的碼號資源種類和申請材料一覽表 附件下載
下載附件二:碼號資源受理通知書? 附件下載
下載附件三:碼號資源申請材料補充通知書? 附件下載
下載附件四:碼號資源使用保證書? 附件下載
下載附件五:本地電話網局號、信令點編碼資源審核表 附件下載
下載附件六:電信網短號碼資源審核表 附件下載
下載附件七:電信網碼號資源申請單位各地分支機構情況表? 附件下載
下載附件八:電信網短號碼變更、延續使用(清理調整)登記表? 附件下載
下載附件九:電信網碼號資源開通情況表?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