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在线国产精品,欧美日本高清一本二本三本,久久亚洲精品中文字幕60分钟,国产精品秒播无毒不卡

谷歌搜索
搜索
?2015年06月04日 來源: 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 工商總局關于嚴格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 ? ? ? ? ? ? ? ? ? ? ? ??工商企注字〔2015〕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2014年以來,國務院分三批審議決定將一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并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予以公布。為嚴格落實國務院決定,現就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事項。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改為登記后置審批的事項,要按照《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后的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號)要求,嚴格規范登記程序,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申請辦理經營范圍登記時,要在營業執照 “經營范圍”欄后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后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自行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上的經營項目用語與營業執照上表述不一致,企業申請調整經營范圍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予以辦理變更登記。 二、實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動態管理。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據此,總局梳理編制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1,以下稱《目錄》)。對《目錄》內事項,申請人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部門按照許可文件、證件記載的內容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國發〔2015〕11號文件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總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動態調整《目錄》,并予公布。 三、調整規范本地區自行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各地應對照國務院已經公布改為后置審批的事項、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梳理本地公布執行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事項和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對與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不一致的,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予以調整。如本地區確需減少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一些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或者在本地區停止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批準或者取得授權。 四、明確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許可目錄管理。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工商總局梳理編制了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需要前置審批的指導目錄(見附件2)。企業設立后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目錄內有關事項、終止或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變更、注銷時應經審批并憑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的,工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五、切實提升登記服務水平。各級工商部門要增強改革意識和創新理念,落實先照后證改革要求,及時修改企業登記管理業務軟件系統,窗口登記注冊服務人員要熟知前置審批的項目和相關要求,提高登記注冊的咨詢、服務水平。要加大改革宣傳力度,在登記窗口、網站公布前置審批目錄,利用新聞媒體等各種平臺宣傳先照后證改革內容,促使企業和社會公眾全面了解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進一步便利企業辦理登記和審批事務。 六、建立健全登記注冊與審批部門溝通協調機制。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登記注冊與審批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數據互聯互通。各地工商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和其他適當方式,將工商登記信息及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對社會公示,以便審批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參照本通知執行。 各地在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附件:1.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       工商總局 2015年5月11日 附件1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法 律 明 確 的 工 商 登 記 前 置 審 批 事 項 目 錄   1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 林木種子(含園林綠化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4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5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5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附件2 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1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商務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3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4 個人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5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6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7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8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9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0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1 內資電影制片單位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2 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13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4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 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6 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7 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審批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18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1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2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3 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業務資格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4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5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6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7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8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9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0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保監會 (會同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1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2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33 設立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34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注: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工商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文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閱讀全文
? 2016-12-13 來源:techweb 【TechWeb報道】12月13日消息,文化部官網發布“關于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宣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推動網絡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化部制定了《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用戶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辦法》要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不得開通表演頻道;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實名注冊,并采取面談、錄制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依法保護表演者身份信息。 《辦法》還要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并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的,應當于開通網絡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于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全文: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范網絡表演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用戶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自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明確包括網絡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五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開展的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滿足自審需要并取得相應資質的審核人員,建立適應內容管理需要的技術監管措施。 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不得開通表演頻道。未采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絡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第六條 網絡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用戶的; (四)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絡游戲產品,進行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第七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參與的網絡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第八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為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與表演者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采取面談、錄制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并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的,應當于開通網絡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于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表演頻道內及表演音視頻上,標注經營單位標識等信息。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信用等級、所提供的表演內容類型等,對表演頻道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完善用戶注冊系統,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服務協議,加強對用戶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發現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巡查監督管理制度,對網絡表演進行實時監管。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全部網絡表演視頻資料并妥善保存,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向公眾提供的非實時的網絡表演音視頻(包括用戶上傳的),應當嚴格實行先自審后上線。 第十四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現本單位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立即向本單位注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季度的自審信息(包括實時監運情況、發現問題處置情況和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表演者信息等)報送文化部。 第十六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系統,主動接受網民和社會監督。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舉報受理,建立有效處理舉報問題的內部聯動機制。要在其網站主頁及表演者表演頻道頁面的顯著位置,設置“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網站鏈接按鈕。 第十七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網絡表演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統一的網絡表演警示名單、黑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制定并發布網絡表演審核工作指引等標準規范,組織實施全國網絡表演市場隨機抽查工作,對網絡表演內容合法性進行最終認定。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絡表演市場的事中事后監管,重點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要充分利用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轄區內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管,制定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根據查處情況,實施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時公布查處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網絡表演行業的協會、自律組織等要主動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范,開展行業培訓,推動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未申請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予以查處;未按照許可證業務范圍從事網絡表演活動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提供的表演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為未經批準的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逾期未備案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予以查處。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向文化部提交申請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未按規定保存網絡表演視頻資料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審責任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實時在線傳播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當遵守《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時間:2016-12-05 ?來源: 文化部網站 文市發〔201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我國網絡游戲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網絡文化市場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活動,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運營責任不清、變相誘導消費、用戶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也日益突出。為進一步規范網絡游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網絡游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網絡游戲運營范圍? ????(一)網絡游戲運營是指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以開放網絡游戲用戶注冊或者提供網絡游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并通過向網絡游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二)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通過開放用戶注冊、開放網絡游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注冊登陸服務器的客戶端軟件等方式開展的網絡游戲技術測試,屬于網絡游戲運營。? ????(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絡游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并參與網絡游戲運營收益分成,屬于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規范網絡游戲虛擬道具發行服務? ????(四)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游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變更網絡游戲版本、增加虛擬道具種類、調整虛擬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舉辦臨時性活動時,應當及時在該游戲的官方主頁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虛擬道具的名稱、功能、定價、兌換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應的贈予、轉讓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用戶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游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性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七)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在游戲的官方網站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布參與用戶的隨機抽取結果,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相關部門查詢,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隨機抽取結果時,應當采取一定措施保護用戶隱私。? ????(八)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時,應當同時為用戶提供其他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九)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十)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加強網絡游戲用戶權益保護? ????(十一)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保存用戶注冊信息;不得為使用游客模式登陸的網絡游戲用戶提供游戲內充值或者消費服務。? ????(十二)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限定網絡游戲用戶在單款游戲內的單次充值金額,并在用戶進行充值或者消費時發送要求用戶確認的信息。確認信息中應當包括充值或者消費的法定貨幣或者虛擬貨幣金額、獲得的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的名稱等內容,以及適度娛樂理性消費等提示語。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保存用戶充值及消費等信息記錄不少于180日。? ????(十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網絡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的有關規定。提倡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在落實“網絡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基礎上,設置未成年用戶消費限額,限定未成年用戶游戲時間,并采取技術措施屏蔽不適宜未成年用戶的場景和功能等。? ????(十四)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在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用戶權益保障聯系方式。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在網絡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絡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絡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十五)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未經授權不得將用戶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業或者個人提供。? ????四、加強網絡游戲運營事中事后監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對網絡游戲市場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不斷提高網絡游戲隨機抽查工作水平,對投訴舉報較多的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和日常檢查頻次,重點監管。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網絡游戲市場的信用監管,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違法違規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或者警示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對違法違規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約束。? ????(十八)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培訓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開展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培訓,定期檢查企業內容自審和運營規范等相關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為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提供行政指導。? ????五、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營行為? ??? (十九)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活動,運營未取得批準文號或者逾期未取得備案編號的網絡游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提供網絡游戲下載,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 (二十)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四)項規定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的,應當遵守《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予以查處。? ????(二十一)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二)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九)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查處。? ????(二十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二十四)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一)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 ????(二十五)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三)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六)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 ? ? ? ? ? ? 2016年12月1日 ? ? ?? 閱讀全文
2016年11月04日 來源:中國網 中國網財經11月4日訊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站(以下稱“國家網信辦”)消息,國家網信辦11月4日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互聯網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但部分直播平臺傳播色情、暴力、謠言、詐騙等信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特別是給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不良影響。還有的平臺缺乏相關資質,違規開展新聞信息直播,擾亂正常傳播秩序,必須予以規范。 《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 《規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服務發布者應當加強管理,注重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依據職責,做好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互聯網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目前,互聯網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廣泛應用于娛樂互動、新聞報道等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有的直播平臺打擦邊球,靠低級趣味博取眼球,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還有的平臺違規開展新聞信息直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加強互聯網直播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問:近來有平臺涉足新聞直播,請問《規定》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做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為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提出了“雙資質”要求,即: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規定》還提出,為保證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健康向上,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問:一些互聯網直播平臺傳播涉低俗色情、詐騙暴恐等信息,對未成年人造成了傷害,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請問《規定》如何規范此類行為? 答:《規定》要求,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規定》還要求,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問: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直播進行管理的主要責任,《規定》對其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還應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對于違反《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賬號。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問:目前有個別平臺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用戶和發布者的注冊認證要求不規范,違法違規行為仍有漏洞可鉆,對此《規定》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問: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信息或舉報不良直播平臺時,想舉報卻不容易找到渠道,《規定》有沒有提供一些便民舉報辦法?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是指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包括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和用戶。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第四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互聯網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范互聯網直播服務行為。 第五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提供服務。 第六條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加注或播報平臺標識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 第八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第十一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 用戶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二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互聯網直播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必備條款由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導制定。 第十四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信息內容,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并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 第十七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網絡直播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服務評議制度,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十九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16-09-20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游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2016年5月31日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自《通知》施行以來,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能夠按照要求,對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積極開展相應清理和相關審批手續補辦工作。鑒于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數量較多、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人力有限等實際情況,根據部分行業企業的工作建議,現將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時限順延至2016年12月31日。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認真做好上述移動游戲的相應清理工作和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重點移動游戲的相關審批手續補辦工作。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 ? ? ? ? ? ? ? ? ? ? ? 2016年9月19日   閱讀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2015-07-18 11:15?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 信息辦公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 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業務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并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并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并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責任編輯: 宋巖 閱讀全文
2016年06月28日 來源:中國網信網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6月28日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應用程序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少數應用程序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規定》明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同時,《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信息服務。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6月28日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目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且數量還在高速增長。與此同時,少數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就是本著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強APP信息服務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問:網民反映,一些應用程序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虛假謠言等有害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亮劍”。請問《規定》對APP信息內容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為此,《規定》提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六項義務”: 一是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二是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五是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六是記錄用戶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問:據了解,有的APP隨意調用手機權限、侵犯用戶隱私、發布虛假廣告,甚至存在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行為。用戶對此深惡痛絕,請問《規定》提出了哪些針對性措施? 答:《規定》針對用戶個人信息及合法權益保護明確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問:現在,用戶大多是通過應用商店下載應用程序,對這種“APP超市”,《規定》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項管理責任”: 一是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并向用戶呈現;三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四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問:目前,移動政務蓬勃發展,請問《規定》有何倡導性意見? 答:《規定》明確提出,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問: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信息或舉報不良應用程序時,經常遇到投訴無門或舉報無果的情況,《規定》對此有何要求? 答:《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是指通過預裝、下載等方式獲取并運行在移動智能終端上、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用軟件。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所有者或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應用商店,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軟件瀏覽、搜索、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產品發布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七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六)記錄用戶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條 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并向用戶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序提供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第十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16-06-02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新廣出辦發〔201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游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移動游戲,是指以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絡供公眾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作品。 本通知所稱移動游戲出版服務,是指將移動游戲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等上網出版運營服務行為。 本通知所稱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是指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具有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二、游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移動游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游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 三、申請出版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閑益智國產移動游戲,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參照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制定的《移動游戲內容規范》,審核申請出版的移動游戲內容,填寫《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見附件),并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復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下列工作:1.審核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準確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請材料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一份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存檔。3.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申請者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收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復意見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四)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取得批復文件后,應按批復文件要求,組織游戲上網出版運營,并在游戲上網出版運營后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網出版運營時間、可下載的地址、運營機構數量及主要運營機構名稱和是否開放充值等出版運營情況;超過預定上網出版運營時間20個工作日仍不能上網出版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條范圍內的國產移動游戲,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互聯網游戲作品和電子游戲出版物申報材料的通知》(新廣出辦函[2014]111號)(以下簡稱《規范通知》)和《關于啟動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11]10號)的要求辦理,其中,《規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報材料中第(二)至(六)項變更為提交《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 五、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移動游戲,按照《規范通知》和《關于啟動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辦理。 六、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游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游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游戲名稱后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七、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變更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游戲名稱或主要運營機構,應提交有關變更材料,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理變更手續。 八、移動游戲上網出版運營時,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應負責游戲內容完整性,須在游戲開始前、《健康游戲忠告》后,設置專門頁面,標明游戲著作權人、出版服務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信息,并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內容出版運營。游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審核并記錄游戲日常更新,對擅自添加不良內容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不配合的,應及時報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相應程序辦理游戲出版批準撤銷手續,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移動游戲聯合運營單位在聯合運營移動游戲時,須核驗該移動游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聯合運營未經批準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的移動游戲。 十、各類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智能終端生產和經營單位預裝移動游戲時,須核驗該移動游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準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以及侵權盜版的移動游戲。 十一、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與技術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屬地已獲批準移動游戲出版情況的監督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十二、已獲批準且涉及異地運營的移動游戲,由受理申請出版該游戲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本通知第十一條負責相關監管工作,異地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進行日常監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移動游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含各類預裝移動游戲),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應做好相應清理工作,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屆時,未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繼續上網出版運營。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一經發現,相關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 十六、請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附件: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6年5月24日 閱讀全文
國發〔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嚴格落實行政許可法關于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對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原則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要繼續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62項) 國務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6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1 不需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印發關于組織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實施意見的通知》(計高技〔2000〕2433號) 2 境內國際科技會展審批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外字〔2001〕311號) 3 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變更初審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關于辦理車輛企業更名遷址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1〕1111號) 4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省、市級民政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5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 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7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審批 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1號) 8 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6號) 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10 企業享受綜合利用資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11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12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13 對律師事務所征收方式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 14 注冊稅務師執業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4號) 15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注冊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國質檢人〔2004〕501號) 16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5號) 17 校外學習中心(點)審批 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暫行管理辦法》(教高廳〔2003〕2號) 18 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省級公安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 27—2002) 19 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審核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和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通知》(勞部發〔1994〕222號) 20 彩票銷售機構銷售實施方案審批 省級財政部門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體育總局令第67號) 21 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審批 省級財政部門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體育總局令第67號) 22 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2號) 23 礦泉水注冊登記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24 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25 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26 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水綜合〔2004〕143號) 《水利旅游項目管理辦法》(水綜合〔2006〕102號) 27 外省肥料登記產品備案核準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2號) 《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9〕2號) 28 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1號) 29 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 30 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9號) 31 醫療機構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許可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32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的審核 地方稅務機關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3 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地方稅務機關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34 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業務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5 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36 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37 企業享受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38 電網企業新建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39 企業享受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 40 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1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收入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2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3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4 動漫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5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6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7 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 48 對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初審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2號) 49 企業吸納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稅收減免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50 企業享受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試點優惠政策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 51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52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變更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53 企業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地方稅務機關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54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臺協議)待遇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 55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的備案核準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27號) 56 對國家林業局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的初審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8號) 57 對國家林業局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的初審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7號) 58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 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0號) 59 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2〕14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60 其他部門新建、撤銷氣象臺站審批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61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年檢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62 施放氣球資質證年檢 省、市級氣象主管機構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閱讀全文
2016-02-06?中國新聞出版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絡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第三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為網絡出版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絡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出版服務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條 ?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 國家鼓勵組建網絡出版服務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倡導網絡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內容,抵制不良有害內容。   第二章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第七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 (二)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 (三)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九條 ?其他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除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四)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設立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后,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活動的,應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絡出版服務經批準后,申請者應持批準文件、《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并應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絡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期限;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絡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終止網絡出版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網絡出版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網絡出版服務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并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同時,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絡出版服務,屬于前款所稱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內容合法。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出版質量。 在網絡上出版其他出版單位已在境內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變原出版物內容的,須在網絡出版物的相應頁面顯著標明原出版單位名稱以及書號、刊號、網絡出版物號或者網址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條 ?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 ?網絡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網絡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網絡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保證出版物質量。 網絡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 第三十一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技術標準,配備應用必要的設備和系統,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內容合法,并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在網絡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應當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須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發現其出版的網絡出版物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內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及其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并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網絡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定期組織內容審讀和質量檢查,并將結果向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對網絡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定期組織崗位、業務培訓和考核; (五)配合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指導下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和機構建設,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監督管理情況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施年度核驗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年度核驗內容包括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出版經營情況、出版質量、遵守法律規范、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 年度核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交年度自檢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獎懲情況,網站出版、管理、運營績效情況,網絡出版物目錄,對年度核驗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改情況,編輯出版人員培訓管理情況等;并填寫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制的《網絡出版服務年度核驗登記表》,與年度自檢報告一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開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在收到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年度自檢報告和《網絡出版服務年度核驗登記表》等年度核驗材料的45日內完成全面審核查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予以登記,并在其《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于完成全面審核查驗工作的15日內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正在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出版法規規章,應予處罰的; (三)未按要求執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規定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無正當理由未開展實質性網絡出版服務活動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權等其他違法嫌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最長不得超過180日。暫緩年度核驗期間,須停止網絡出版服務。 暫緩核驗期滿,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年度核驗手續。 第四十一條 ?已經不具備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并通知當地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核驗事項進行調整,相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年度核驗結果。 第四十四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并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制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或培訓后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五條 國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的發展與繁榮。鼓勵宣傳科學真理、傳播先進文化、倡導科學精神、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等有助于形成先進網絡文化的網絡出版服務,推動健康文化、優秀文化產品的數字化、網絡化傳播。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依法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第四十六條 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重點的網絡出版物的出版: (一)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二)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以及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有重要意義的; (三)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優秀文化內涵的; (五)對推進文化創新,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六)對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有重大作用的; (七)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內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第四十七條 ?對為發展、繁榮網絡出版服務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國家保護網絡出版物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著作權法律法規。 第四十九條 ?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網絡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刪除違法內容。 警示通知書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制定統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給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本條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并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絡出版物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從事本條第一款行為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相關服務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出版涉及重大選題出版物的; (三)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擅自中止網絡出版服務超過180日的; (四)網絡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省級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五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五十七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擅自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合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未標明有關許可信息或者未核驗有關網站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實行編輯責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或標準配備應用有關系統、設備或未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規定要求參加年度核驗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 (七)違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網絡出版其他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參照《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贊助商廣告鏈接
聯系方式
  • 咨詢服務熱線:0571-87130088
  • 專業咨詢顧問(林小姐)請與我聯系!
  • 專業咨詢顧問(林先生)請與我聯系!
  • 地址:杭州市蕭山區盈豐街道保億中心2-401C
網站備案信息快速查詢
設為首頁 | IDC網站導航 | 證書樣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蕭山區盈豐街道保億中心2-401C 服務熱線: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顧問:浙江永大律師事務所 周旭光先生   后臺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