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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8-01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公開征求對《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在全國實行攜號轉網的工作要求,我部結合前期實踐經驗,形成了《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聯系方式:電子郵箱:sqs@miit.gov.cn 附件: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31日 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加強攜號轉網管理,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服務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辦理和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名詞釋義】本辦法所指的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范圍內,移動電話用戶變更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本辦法所指的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是指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蜂窩移動電話用戶號碼。 第四條 【服務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障用戶的自由選擇權,不斷完善服務機制,提升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攜號轉網服務。 第五條 【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攜號轉網服務進行指導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攜號轉網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電信管理機構。 第二章 申請與辦理 第六條 【辦理流程】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須先向當前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稱為“攜出方”)查詢號碼是否滿足攜轉條件。 滿足攜轉條件的,用戶向攜出方申請獲得授權碼,并到擬簽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稱為“攜入方”)申請辦理攜入,辦理完成后攜入方為用戶提供新的移動電話卡。 第七條 【攜轉條件】申請攜號轉網的用戶,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已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二)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 (三) 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的已出賬電信費用,如有未出賬的電信費用(如國際漫游費用等),與攜出方已約定繳費時間和方式; (四)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或已解除在網期限限制; (五) 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入網已滿120日(自然日,下同)。 第八條 【查詢咨詢】攜出方應當通過短消息等便捷方式為用戶提供查詢服務,及時反饋申請號碼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對于滿足條件的,如有攜號轉網后受影響的其他業務,攜出方應當在反饋查詢結果的同時提醒用戶,提醒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對于不滿足條件的,攜出方應當一次性明確告知用戶不滿足條件的原因及咨詢途徑,并通過客服電話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實現滿足條件的咨詢。 第九條 【解除限制方式和渠道】攜出方應當為不滿足條件的用戶提供便捷方式以滿足條件。 對于不能通過在線方式為用戶解除限制的,應當至少確保號碼歸屬地的所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為用戶提供解除限制服務。對于縣級區域內沒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的,應當至少確保一家合作營業廳提供解除限制服務。提供解除限制服務的營業廳應當向社會公告。 用戶解除限制后,攜出方應當立即允許用戶攜號轉網。 第十條 【攜出提供授權碼】用戶可以通過向攜出方發送短消息等方式申請攜出授權碼,對于滿足條件的,如無攜號轉網后受影響的業務,攜出方應當立即為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如有攜號轉網后受影響的業務,攜出方應當及時告知用戶相關影響和解決方案,并經用戶確認后立即為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 第十一條 【攜入申請】用戶向攜入方申請辦理攜號轉網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 與在攜出方所登記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 與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相對應的有效移動電話卡; (三) 有效期內的攜出授權碼。 第十二條 【攜入辦理】攜入方應當至少確保號碼歸屬地的所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為用戶提供攜入辦理服務。 第十三條 【攜入實名制要求】攜入方為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時,應視同新用戶入網,按照《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等要求,嚴格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攜入告知】攜入方應當明確告知用戶申請攜號轉網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及下列注意事項:(一) 因技術與設備等差異,用戶可能需要更換終端; (二) 用戶啟用新卡的時間點及網絡切換期間可能會短時間影響正常通信; (三) 需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時未出賬的費用; (四) 需及時將攜號轉網事宜告知號碼相關的服務提供者; (五) 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服務同權要求】攜入方應當本著攜入用戶與本網新入網用戶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的原則,與攜入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協議。 第十六條 【權責劃分】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到攜號轉網成功生效結果告知后,網絡切換完成。網絡切換完成前,原移動電話卡正常使用,由攜出方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網絡切換完成后,原移動電話卡失效,攜出方與攜號轉網用戶間的電信服務關系終止,同時新移動電話卡激活啟用,由攜入方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攜入方不得在網絡切換完成前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第十七條 【入網協議要求】自本辦法實施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與其用戶簽訂的入網協議中應當說明下列事項: (一)用戶有權選擇攜號轉網服務,并根據本辦法進行申請; (二)攜入用戶入網協議生效的時間節點; (三)辦理攜號轉網過程中,必要的用戶資料將提供給攜號轉網集中業務管理系統用于比對攜入方和攜出方登記的證件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八條 【新協議解除責任】自本辦法實施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新簽訂的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均應當包含用戶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并以顯著條款明示協議對用戶攜號轉網造成的影響。 第十九條 【老協議解除責任】在本辦法實施日前,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簽訂的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如未包含用戶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另行提供。用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解除協議條件有爭議的,按照《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市場和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市場行為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市場競爭方面的要求,不得實施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電信服務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電信服務方面的要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查詢服務及解除限制服務; (二)增設辦理條件,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滿足條件的用戶提供攜出授權碼服務。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應用提供服務要求】用戶應當及時將攜號轉網事宜告知號碼相關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相關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非攜號轉網用戶同等標準向攜號轉網用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業務支持要求】自本辦法實施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新開展的業務應當支持攜號轉網用戶使用,已開展的業務應當實施改造,以支持攜號轉網用戶使用。 第二十四條 【余額賬單處理】攜出方應當按照本網用戶注銷時的規則處理攜出用戶賬戶余額和提供賬單服務。 第二十五條 【費用追繳要求】攜號轉網完成后,攜出方負責通知用戶結清與攜出方之間的電信費用,告知繳費時限及逾期不繳費的影響,并出具電信費用賬單。用戶逾期未繳清的,攜出方可以通過與用戶約定的方式追繳相關電信費用。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為攜出方追繳用戶的相關電信費用提供便利。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通信質量處理】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攜號轉網通信障礙處理制度,保障攜號轉網用戶通信服務質量。攜號轉網用戶發生通信障礙時,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積極妥善處理攜號轉網用戶通信障礙。 第二十七條 【號碼歸還要求】攜入用戶號碼注銷后,攜入方不得繼續使用該號碼,應當在達到《電信服務規范》要求的最短凍結時限后5日內將號碼歸還至占用該號碼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有關檢查工作。對于發現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違規行為,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處理,處理結果納入相關信用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開放攜號轉網服務之日起實施,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函〔2014〕144號)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QQ截圖20190722102142.jpg 2019-07-22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 7月22日 消息:今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 4 部門制定并發布了《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辦法》,本辦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據了解,開展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黨政機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使用云計算服務的安全可控水平,降低采購使用云計算服務帶來的網絡安全風險,增強黨政機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將業務及數據向云服務平臺遷移的信心。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云服務商可以正式提交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報書、云計算服務系統安全計劃、業務連續性和供應鏈安全報告、客戶數據可遷移性分析報告等。 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環節主要包括了:申報、受理、專業技術機構評價、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專家組綜合評價、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工作協調機制審議、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核準、評估結果發布、持續監督等。 值得一提的是,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結果將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協調局在中國網信網公布。評估結果有效期為 3 年。 閱讀全文
1 2019.03.08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近日,來自工信部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其中1項涉及“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建設項目核準” 取消審批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會同國務院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引導電信企業通過共建、共享、共用等方式有序發展國內干線傳輸網。 2.加強規劃管理,要求基礎電信企業每年編制綜合滾動規劃、干線傳輸網規劃、國際通信設施規劃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時掌握投資建設情況,有針對性地對電信企業基礎設施投資活動進行引導。 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國務院部署,進一步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為促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閱讀全文
2019年01月10日 來源: 中國網信網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第3號 ???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主任 莊榮文 2019年1月10日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督促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第七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 ????第八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注銷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后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于六個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八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在本規定公布前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18年10月19日 來源:FX168財經網 2018年10月1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向社會公開征求有關《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方表示,制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目的在于規范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促進區塊鏈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目前《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發送電子郵件(jishu10@cac.gov.cn),以及郵寄信件三種方式提供意見,意見征求的截至日期為2018年11月2日。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一共二十三條,詳細規定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使用范圍、提供者與使用者的行為準則,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規定與處罰措施,例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不得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和技術協助,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等等。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完整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了規范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督促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主要包括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注銷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注銷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五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實行年度審核,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審核手續。 第六條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第七條基于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八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身份***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于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第十二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第十三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信息內容,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六個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和技術協助,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暫停服務,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注銷備案。 第十八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九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未在其網絡平臺上標明其備案編號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服務,直至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相關要求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本規定公布前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FX168財經網) 閱讀全文
2018-08-13 來源: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 工信部信軟〔2018〕 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深化“互聯網 先進制造業”發展工業互聯網的指導意見》《云計算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年)》等部署要求,推動企業利用云計算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現將《推動企業上云實施指南(2018-2020年)》印發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3日 推動企業上云實施指南(2018 –2020年) 云計算是信息技術發展和服務模式創新的集中體現,是信息化發展的重大變革和必然趨勢。支持企業上云,有利于推動企業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提高創新能力、業務實力和發展水平;有利于加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加快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一、總體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籌協調企業上云工作,組織制定完善企業上云效果評價等相關標準,指導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第三方機構等協同開展工作。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以強化云計算平臺服務和運營能力為基礎,以加快推動重點行業領域企業上云為著力點,以完善支撐配套服務為保障,制定工作方案和推進措施,組織開展宣傳培訓,推動云平臺服務商和行業企業加強供需對接,有序推進企業上云進程。 到2020年,力爭實現企業上云環境進一步優化,行業企業上云意識和積極性明顯提高,上云比例和應用深度顯著提升,云計算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應用廣泛普及,全國新增上云企業100萬家,形成典型標桿應用案例100個以上,形成一批有影響力、帶動力的云平臺和企業上云體驗中心。 (一)企業上云應以提升企業發展能力、解決實際業務問題為出發點。通過將企業業務與信息化應用相結合,實現信息系統升級,促進企業業務創新、流程重構、管理變革,加速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切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 (二)企業開展上云工作,可從性價比、可用性、可擴展性、安全性、合規性等方面進行調研分析,運用理論分析、仿真實驗、測試驗證等方法,充分評估業務使用云服務的成本、收益、風險和可接受程度。在此基礎上,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統一規劃信息系統的上云部署方案。 (三)企業可優先選擇業務特征與云計算特點相契合、上云價值效益明顯的信息系統上云。一是信息系統使用具有明顯的高低峰,需要動態調配資源,進行彈性擴展。二是信息系統需要快速迭代上線,提升業務創新速度。三是信息系統需要降低運行維護成本,提高應急響應、故障恢復、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四是信息系統需要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云上服務實現業務拓展。 (四)開展上云工作,需要上云企業、云平臺服務商、云應用服務商、系統集成商、基礎設施提供商及相關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加強協作,明確各方責任,共同推進實施。云平臺服務商等作為主要服務供給方,要聯合云應用服務商、系統集成商、基礎設施提供商等產業鏈相關方,共同為上云企業提供技術支撐服務。上云企業參照指南引導,穩步推進自身上云工作,積極利用云計算平臺上的軟件應用和數據服務實現數字化轉型。第三方機構積極參與宣貫培訓、測試評估工作,加強對企業上云工作的跟蹤研究。 二、科學制定部署模式 (五)大型企業可建立私有云,部署數據安全要求高的關鍵信息系統;可將連接客戶、供應商、員工的信息系統采用公有云部署,并與私有云共同形成混合云架構。對于數據安全要求高且需對外連接提供服務的信息系統,可考慮采用數據存儲于私有云、應用部署于公有云的混合云架構。 (六)中小企業和創業型企業可依托公有云平臺,按需租用存儲、計算、網絡等基礎設施資源,應用設計、生產、營銷、辦公、財務等云服務或構建特色云服務,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快形成業務能力,開展業務和服務模式創新,實現個性化服務輸出,加速建立現代化經營模式。 三、按需合理選擇云服務 (七)基礎設施類云服務。一是計算資源服務。使用云平臺的各種彈性計算服務,實現計算資源集中管理、動態分配、彈性擴展和運維減負。二是存儲資源服務。使用云平臺的塊存儲、對象存儲等云存儲服務,提高數據存儲的經濟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三是網絡資源服務。使用云平臺的虛擬專有云、虛擬專有網絡、負載均衡等網絡服務,高效安全利用云平臺網絡資源。四是安全防護服務。使用云上主機安全防護、網絡攻擊防護、應用防火墻、密鑰/證書管理、數據加密保護等安全服務,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八)平臺系統類服務。一是數據庫服務。利用云數據庫系統,實現各類數據跨平臺、跨業務的協同管理。二是大數據分析服務。利用云端大數據平臺推動數據資源集聚,進行數據采集、存儲、分析、挖掘和協同應用。三是中間件平臺服務。利用云上中間件服務,構建分布式系統架構,滿足“互聯網 ”轉型的需要。四是物聯網平臺服務。將海量物聯網終端設備接入云平臺,實現設備高效可視化在線管理。五是軟件開發平臺服務。通過云上開發平臺進行軟件生命周期管理,快速構建開發、測試、運行環境,規范開發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六是人工智能平臺服務。利用云平臺的計算資源,形成語音識別、圖像識別、人臉識別等智能服務能力,提升業務智能化水平。 (九)業務應用服務。一是協同辦公服務。使用郵件、會議、通信等云服務,形成維護成本低、服務效率高的辦公系統,提高辦公效率。二是經營管理應用服務。使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等云服務,提高企業經營管理的科學性和效率。三是運營管理服務。使用采購管理、生產管理、銷售管理、供應鏈管理、客戶資源管理等云服務,提升企業運營管理水平。四是研發設計服務。使用計算機輔助設計、產品開發等云服務,在云端部署開發、設計環境,提升研發效率和創新水平。五是生產控制服務。通過MES(制造執行系統)、生產數據等系統上云,優化生產控制流程,提升生產效率和水平。六是智能應用服務。整合企業全局數據,打造智能研發、智能生產、智能營銷、智能服務等智能應用,提升企業智能化水平。 四、穩妥有序推進企業上云 (十)企業上云可按照需求分析、可行性評估、選擇確定云平臺服務商、上云方案設計、測試和部署、驗證和總結、運維保障、效果評估等步驟進行。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合適步驟,適當簡化流程,有序實施上云。 (十一)企業可結合自身業務發展規劃,在第三方機構或云平臺服務商的支持下,對信息系統業務類型、使用人員、使用特征、性能指標、數據庫使用情況、系統間關聯關系等進行全面梳理。 (十二)企業可在第三方機構或云平臺服務商的支持下,參考信息系統分析結果,結合已有信息資源和業務需要,從業務需求、用戶體驗、平臺兼容性、成本、安全性等方面,分析滿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云基礎環境需求,對信息系統的上云可行性進行分析,初步確定各類系統是否上云,以及上云的優先級。重點分析內容包括: (1)上云是否能夠提升企業發展能力、解決實際業務問題; (2)信息系統是否適合彈性拓展、是否需要快速部署;云平臺及應用服務是否兼容現有信息系統;若不兼容則需評估遷移改造成本及風險等; (3)評估數據存儲方式、數據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 (4)評估上云方式(在線/離線等)是否符合業務要求,上云遷移時間是否在可接受業務中斷時間范圍內;上云后能否滿足不同類型用戶體驗需求; (5)評估現有系統與上云后系統的切換方案、并行運行方案、失敗回滾方案等;評估系統改造、數據遷移、應用程序遷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點,并給出應對建議。 (十三)上云企業可在云平臺服務商支持下,基于上云可行性評估結論,擬定詳細上云工作內容和要求,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充分評估遷移上云過程中的風險點,制定應用遷移、數據遷移、系統改造方案、數據存儲方式及安全保護等技術方案,以及配套的監督、驗收、失敗回滾方案,做好上云信息系統和未上云信息系統的協同。 (十四)上云企業可依托云平臺服務商或第三方機構,明確各信息系統具體遷移策略。對于復雜系統的遷移上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定制化的遷移技術及方法。遷移策略包括: (1)直接遷移:將信息系統遷移部署到云平臺,利用統一運營管理平臺進行管理; (2)改造后遷移:對數據庫、系統架構、運行環境、接口等進行改造,使其滿足遷移到云平臺的技術要求后遷移; (3)采購云服務重建:結合業務實際,采購滿足需求的各類云服務,重新構建信息系統; (4)保持現狀:對暫不適合遷移的系統,繼續保持運行在當前環境。 (十五)企業可在云平臺服務商或第三方機構支持下,根據上云方案構建模擬環境,進行上云演練,經過測試和驗證,不斷優化完善上云方案,執行上云過程。 (1)推動開發、測試環境上云,構建模擬環境,包括遷移源端和目標端環境; (2)實施模擬上云,進行功能測試、性能測試、備份測試、容災測試等,并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上云方案; (3)按照上云方案準備包括人員、環境、實施工具等在內的資源,實施上云過程,開展數據遷移和應用遷移,失敗時實施回滾方案。 (十六)上云過程結束后,各相關方可進行數據完整性和一致性校驗,執行上云后的功能測試、業務流程測試、性能比對測試、備份測試、容災測試、安全測試等,出具上云測試報告;將信息系統正式割接到云平臺,開展上云總結。 (十七)上云成功后,上云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云服務進行監督,督促云平臺服務商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如出現服務不可用或達不到保障水平的情況,云平臺服務商應按照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和方式進行賠付,保證上云企業合法權益。 (十八)企業上云后,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從資源采購規模和利用率、業務效率提升情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對上云效果進行評估。 (十九)上云企業可配備相應的云計算人才隊伍,并根據上云對企業業務經營和組織管理帶來的變化,及時調整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企業組織管理模式。 五、提升支撐服務能力 (二十)云平臺服務商應加快提升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保障云平臺高效、安全、穩定運行,與云應用服務商、系統集成商、基礎設施提供商、第三方機構、行業組織密切合作,為上云企業提供方案咨詢和定制服務,拓展企業上云覆蓋范圍。 (二十一)鼓勵云平臺服務商建設綜合性、行業性或區域性企業上云體驗中心,系統展示云服務業務內容、功能特點、典型應用案例和上云成效,提高用戶對云計算的認知度和應用能力。鼓勵云平臺服務商與云應用開發商、系統集成商等組織開展培訓服務,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二)鼓勵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加速向云計算轉型,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差異化需求,基于云計算平臺開展產品、服務和解決方案的開發測試,加快豐富云計算產品服務供給。積極發展協同辦公、生產管理、財務管理、營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類SaaS服務,為上云企業提供業務支撐。 六、強化政策保障 (二十三)鼓勵各地建立政府部門、云平臺服務商、上云企業等多方合作推進機制。支持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設立企業上云專家咨詢委員會。加大對企業上云的引導推進力度,加強政策宣貫解讀,普及上云知識,提高企業上云意識和實踐能力,持續擴大企業上云影響力。 (二十四)支持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信息系統規劃咨詢、方案設計、監理培訓等各類服務。深入開展云服務能力測評和服務可信度評估,推動提升云計算企業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積極探索利用保險模式對上云企業給予保障。 (二十五)鼓勵各地加快推動開展云上創新創業。支持各類企業和創業者以云計算平臺為基礎,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積極培育平臺經濟、分享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 (二十六)制定出臺企業上云的效果評價標準,逐步構建企業上云效果評價體系。支持第三方機構根據相關標準,對成本節約、效率提升、業務升級、創新促進等上云效果進行評估、統計,引導企業深度上云。總結宣傳企業上云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加大推廣力度,打造上云標桿企業,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實現企業上云規模化推進。 (二十七)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相關要求,推動建立健全云計算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云計算網絡安全防護標準。指導督促云平臺服務商切實落實主體責任,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和商業秘密。 閱讀全文
發布日期:2018年07月02日文章來源:中國文化市場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為完善文化市場信用監管制度,我部對《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相關工作細則或者實施方案,認真組織本轄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8年6月19日     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嚴重違法失信的文化市場主體及人員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包括文化市場主體黑名單和人員黑名單。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演員、網絡表演者等其他從業人員。 第四條文化和旅游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建立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和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文化市場主體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未經許可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及“誰負責、誰列入,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 (一)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造成重大事故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三)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證據確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情形。 演員、網絡表演者等其他從業人員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標準、公布及懲戒措施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規定。 第六條將文化市場主體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前,列入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約束措施,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復核,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確認。 列入信息應當包括文化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嚴重違法失信事實、列入依據、列入日期等。 第七條文化市場主體跨區域從事違法違規文化市場經營活動,被異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認定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通報文化市場主體所在地同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由其負責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第八條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滿5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將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前,移出機關應當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復核,并經文化和旅游部確認。 第九條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第十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向嚴重違法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應當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風險。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誰列入、誰負責,誰移出、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列入、移出信息錄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列入、移出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期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批準其擔任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并限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變更名稱; (三)對其申請的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 (四)對其參與評比表彰、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五)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并采取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懲戒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文化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舉報。 第十四條對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除本辦法外,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在文化市場管理過程中自行設置黑名單及列入情形的,由地方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不納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不納入全國聯合懲戒的范圍。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6日印發的《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2018-03-27 來源:新浪科技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快遞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7號 《快遞暫行條例》已經2018年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8年3月2日 快遞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良好的快遞業營商環境,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快遞業競爭秩序,不得出臺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統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享與快遞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國家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第九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絡,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布局。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并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民事侵權責任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快遞業與制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絡資源。 國家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準對接,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并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并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二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節假日期間根據業務量變化實際情況,為用戶提供正常的快遞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法律法規對食品、藥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寄件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六條 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于進出境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快件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于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于進境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其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件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第三十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并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并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并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實施;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理場所,包括快件處理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并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情況,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17-12-19 來源:澎湃新聞 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辦發布《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辦法》),支持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P2P網貸機構,并鼓勵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 ?《實施辦法》對設立P2P網貸持有寬容態度,第六條顯示:“支持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鼓勵實繳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支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聘請具有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浙江互聯網金融平臺牛板金創始人王旭航表示,這一條款體現了政府對網貸行業的支持,引導優質企業的參與及專業人士的流入、做大做強,可提高網貸行業的整體素養,是鼓勵網貸行業健康發展的明確信號。 在備案登記環節,《實施辦法》要求市級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不得將權限下放,省金融辦對此項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此外,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協調處置,并按規定將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金融辦、浙江銀監局。構成重大風險的P2P及其處置情況要報送到省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辦法》還提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應當加強業務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即為央行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這或意味著,未來網貸平臺上的借貸信息有可能納入央行的征信系統。 而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有監督管理的功能,須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情形時應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同日,《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下發,強調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貸機構,應當依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在完成分類處置后再申請備案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細則中有一章節是《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明確了從工商登記、提交材料、初審復審、社會公示等六個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14項材料。 近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向各地下發了《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其中提到,對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設的P2P平臺,本次網貸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對于自始未納入本次整治的各類機構,在整改驗收期間提出備案申請的,各地整治辦不得予以進行驗收及備案登記。 王旭航表示,兩個文件其實并不矛盾,浙江的條款給新平臺留下了希望——雖然在此次專項整治期間無法備案登記,但只要達到各項監管要求,在整治期結束后依然有望獲得備案,“這意味著網貸行業依然是開放的行業,并不會成為變相的牌照制或出現先行者壟斷的情況,有利于未來的市場競爭和行業發展。” 同此前深圳、上海金融辦提出“屬地化存管”一樣,浙江的《實施細則》顯示,P2P網貸在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持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與浙江省轄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但也預留了一定的緩沖期,“對于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于備案登記后1年內完成存管銀行更換。” 此外,《實施細則》強調,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也就是說,一個平臺已經在當地備案登記,并不能為其增信。 下文為《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與《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 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浙江省(寧波市除外)內注冊并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浙江銀監局共同牽頭,會同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省公安廳、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本省引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推進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規范發展與行業管理相關工作,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建立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第四條 省金融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浙江銀監局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五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 第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安全、客戶保護等方面制度。支持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鼓勵實繳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支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聘請具有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交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不得將備案登記權限下放,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配合做好受理、初審等工作。省金融辦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0個工作日內攜帶完整材料,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并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 省金融辦根據《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等規定,指導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對已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公示。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十一條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備案變更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相應的變更。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變更情況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三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備案注銷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注銷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變更業務覆蓋范圍。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注銷其備案。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注銷情況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報送省金融辦。 第三章 風險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應當加強業務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業務合作,為借貸雙方提供符合保險行業監管規定的信用保證保險服務。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和出借人風險自擔原則,并經出借人確認。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對應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借款人的年齡、身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資信情況等進行必要的審核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借款人實行分級管理,避免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務。 第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開展信息披露。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承擔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職責,包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等。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承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職責,配合本級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共同牽頭,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第二十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談話、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措施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定期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經營情況統計表和資料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等行業社團組織在相關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一)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但不限于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協調處置,并按規定將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金融辦、浙江銀監局。 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報送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金融辦、浙江銀監局。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每年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和經營合規等重點環節的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進行合規性審查、聘請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進行測評認證,并在本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經營合規等重點環節審計報告、合規性審查報告、信息安全測評認證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外省已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浙江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告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總部機構備案登記文件的復印件,并接受監管。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發現外省分支機構在本轄區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但未獲告知的,應及時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并進行風險提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網絡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日常監管過程中出具的審計報告、合規性審查報告、測評認證報告等文件應保證內容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發現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并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十八條 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配合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情形時應及時報告。對于不配合監管部門工作的,監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或依據監管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 寧波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暫行辦法》,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寧波市實施辦法,并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統計信息,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銀監辦發〔2016〕160號)、《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浙江省(寧波市除外)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實施細則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依申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并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交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不得將備案登記權限下放,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配合做好受理、初審等工作。省金融辦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在完成分類處置后再申請備案登記。 第五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準確、公開、高效的原則為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第二章 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 第六條 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包括下列程序: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向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提交完整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形式合規時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初步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 (四)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登記材料和初審意見后,采取多方數據比對、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登記材料進行審核,并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后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確認; (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經征詢本市網貸管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認為提出申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需告知省金融辦,如無異議的,應當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及投訴舉報; (六)公示期滿后,如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并報送省金融辦。 第七條 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成立時間、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注冊資本、實繳資本、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名稱、服務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服務器管理方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企業股東及個人股東最近1個月內的信用報告,個人股東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主要業務模式說明; (五)合規經營承諾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客戶保護、財務管理等相關制度; (八)信息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風控、信息技術、法律合規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資料和最近1個月內的個人信用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十)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實際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應當一致; (十一)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十二)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包括對備案文件材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十三)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的協議復印件; (十四)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 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依規配合省金融辦及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 (三)確保及時向省金融辦及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報送客觀、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數據、資料; (四)按監管部門要求接入有關監管信息系統,如實報送相關數據;授權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等向監管部門如實報送相關數據; (五)建立重大突發事件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及時有效應對重大突發事件; (六)設置獨立的投訴受理部門,及時受理、答復客戶投訴和舉報,解決客戶矛盾糾紛。 第九條 對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作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在完成機構備案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金融辦。 對于申請備案登記材料不齊備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于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相關備案登記材料。 第三章 已存續機構備案登記管理特別規定 第十條 在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相關工作要求,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并經設區的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設區的市領導小組指定部門)驗收合格后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變更經營范圍,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在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七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經營總體情況及產品信息、業務規模、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待償余額,待償余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金額(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 (二)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對機構的業務經營數據、客戶資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專項審計截止時間應在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前3個月內; (四)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除包括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二)項的內容外,還需對機構經營行為是否符合《暫行辦法》及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存量不合規業務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五)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對在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作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其他時限要求與新設機構相同。 第四章 備案登記后管理 第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根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持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并將許可結果在辦理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反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在收到反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持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與浙江省轄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并將資金存管協議的復印件在該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反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在收到反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金融辦。 對于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于備案登記后1年內完成存管銀行更換。 第十五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及資金存管銀行信息等。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情況于備案登記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在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建立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檔案,并將檔案信息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進行共享,為后續日常監管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注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資金存管銀行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并、重組、股權重大變更、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申請備案變更。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工商登記注冊核實及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在完成備案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八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同時提供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并辦理備案注銷。備案注銷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注銷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變更業務覆蓋范圍。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注銷其備案。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注銷情況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在完成備案注銷后5個工作日內將注銷情況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注銷其備案登記,并進行公示: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三)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系及其他監管手段無法聯系到機構相關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 (四)備案登記后1年內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實現資金存管或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以及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1年的; (五)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在外省已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浙江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告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總部機構備案登記文件的復印件,并接受監管。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發現外省分支機構在本轄區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但未獲告知的,應及時在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并進行風險提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閱讀全文
2017-10-31 稿源:站長之家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所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自行組織開展的、每年不少于 40 個學時的教育培訓,其中關于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的教育培訓不少于 10 個學時;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建立從業人員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對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從業培訓經歷和獎懲情況等進行記錄,并及時更新、調整。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屬地從業人員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并將更新、調整情況及時上報上一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此外,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和黑名單。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管理,維護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中專門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和審核等內容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單位。 ?第四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規劃指導和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地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規劃指導和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新聞輿論工作的方針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嚴格遵守互聯網內容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推動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第六條從業人員應當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樹立群眾觀點,堅決抵制不良風氣和低俗內容。 ?第七條從業人員應當恪守新聞職業道德,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認真核實新聞信息來源,按規定轉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杜絕編發虛假互聯網新聞信息,確保互聯網新聞信息真實、準確、全面、客觀。 ?第八條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有償新聞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和審核等工作便利從事廣告、發行、贊助、中介等經營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網絡輿論監督等工作便利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活動。 ?第三章 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第九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對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和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主辦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對所在地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和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其他單位主辦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以及中央重點新聞網站地方頻道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按要求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組織開展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第十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加強培訓管理,自行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初任培訓、專項培訓、定期培訓等工作,按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參加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教育培訓,每三年不少于 40 個學時。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所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自行組織開展的、每年不少于 40 個學時的教育培訓,其中關于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的教育培訓不少于 10 個學時。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馬克思主義新聞觀,黨和國家關于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新聞輿論等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關法律法規,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等。 ?第十三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自行組織從業人員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有關情況納入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該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 ?第四章 從業人員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建立健全從業人員準入、獎懲、考評、退出等制度。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勞動人事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按照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要求,定期報送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并及時報告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第十五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建立從業人員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對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從業培訓經歷和獎懲情況等進行記錄,并及時更新、調整。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屬地從業人員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并將更新、調整情況及時上報上一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和黑名單。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以及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新聞輿論領域有關方針政策的行為的,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其所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進行約談,督促該單位對有關人員加強管理和教育培訓。 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發現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依約對其給予警示、處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管理要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十七條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業人員的從業情況納入對該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對從業人員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導致其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暢通社會公眾監督舉報的渠道。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或宣傳管理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不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中黨務、人事、行政、后勤、經營、工程技術等非直接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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