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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1月8日消息,今日上午,網信辦官網發布通知,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收集、記錄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7日。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以及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境內外網絡資源向境內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范、處置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的危害國家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第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執法。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行業管理,負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市場準入、市場秩序、網絡資源、網絡信息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維護互聯網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安全機關依照職責負責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權利,促進網絡應用普及,提升互聯網信息服務水平。 國家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依法提供服務,提高網絡安全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公眾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取得電信主管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不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八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應當通過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辦者真實身份證明和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擬開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類型、名稱,擬使用的域名、IP地址、服務器等互聯網網絡資源,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等有關情況; (三)擬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許可文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安全檢查意見;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電信主管部門對第八條規定的材料核實后,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十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使用符合電信主管部門要求的網絡資源,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電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主動注銷相關許可和備案。 第十二條 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向網信部門提出申請,網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相應的培訓、考核。 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從事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須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有關部門應當將許可結果報國家網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 行 第十三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務,應當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相應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 用戶利用互聯網從事的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取得相應資質的,應當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其具有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用戶的證明文件,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用戶提供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已備案的互聯網域名如需轉讓,應提前在電信主管部門變更相關備案信息。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幫助域名持有者對已備案域名實施轉讓。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明示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許可或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通信群組、網絡賬號、移動智能終端應用,不得開辦用于實施違法犯罪的互聯網服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代辦網絡服務等幫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移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用戶將已依法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移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審核制度。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符合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求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求,建立互聯網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對其通過互聯網新開展并取得經營許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評估結果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確保服務對象與身份證件信息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信息等必要的真實身份信息一致,并記錄相關信息。查驗的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在提供服務期間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務后保存至少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辦理、使用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真實身份查驗要求,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互聯網服務; (二)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獲取、使用他人注冊的互聯網賬號、資源; (三)為他人規避實施真實身份查驗的要求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 第二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發布的信息和用戶發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個月。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并留存網絡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個月。網絡日志信息的具體要求,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另行制定。 通過網絡代理、網絡地址轉換等方式,與他人共享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資源,還應記錄并留存地址轉換記錄等可確認用戶身份的日志信息。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發現、制止所提供的服務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現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主管部門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違反真實身份查驗要求的行為或者其他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應當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采取消除、制止等處置措施,停止相關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技術支持和協助的具體要求,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會同電信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和相關配合。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收集、記錄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關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絡秩序: (一)明知是虛假信息而發布或者有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 (二)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的; (三)大量倒賣、注冊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賬號,被用于違法犯罪的; (四)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互聯網誠信體系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編造、傳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經濟秩序的虛假信息; (四)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等產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法人名義散布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義散布的信息; (六)散布煽動非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七)傳播淫穢色情、暴力、賭博、兇殺、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違禁物品、管制物品,實施詐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發現發布、傳輸的信息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發現發布、傳輸的信息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內容的,應當依職責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制止等處置措施,阻斷違法信息傳播,保存相關記錄;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由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國家有關機構依法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獲取、傳播前款被依法阻斷的信息而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第二十八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應急機制,并在必要時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許可、備案情況。 第三十一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應當具有執法資格,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并記錄監督檢查等執法情況。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三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溝通和協作配合。 公安機關在依法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通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并可建議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取消相關許可或者備案。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違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設備、存儲介質、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可以查詢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在履行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停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編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從事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網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編號。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的,由原許可、備案機關撤銷其相應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編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電信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撤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編號的,由電信主管部門通知相關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務提供者停止為其提供服務,通知相關部門取消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 第四十八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條 國家設立互聯網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被主管部門吊銷許可或取消備案的組織和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被主管部門責令注銷賬號、關停網站的組織和個人,相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三年內不得為其重新提供同類服務。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用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為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和應用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網絡支付、廣告推廣、網絡存儲、網絡購物、網絡預約、應用軟件下載等互聯網服務。 (二)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是指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接入的服務,包括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內容分發網絡業務、互聯網接入業務等,具體業務形態包括但不限于網絡代理、主機托管、空間租用等。 第五十三條 利用互聯網專門向電視機終端提供信息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20.11.05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11月5日消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昨日發布關于印發《防范和懲治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的通知,通知強調了全面防范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工作責任制。 以下為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全面防范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工作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等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管理和統計工作的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有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第四條??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嚴懲造假,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誰主管、誰負責,誰統計、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五條??各單位領導班子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措施,明確班子成員及各職能部門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 (二)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督導檢查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落實; (三)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嚴肅追究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務責任; (四)組織開展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對統計工作領導,配強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和裝備水平,保障統計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第一責任,主要包括: (一)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遵法學法、守法用法; (二)督促班子成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統計教育監督管理; (三)推動建立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從上到下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 (四)監督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任務落實; (五)健全統計工作機制,加強統計人員隊伍建設。 第七條??各單位分管統計工作的負責人、涉及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主要責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落實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 (二)督促指導切實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三)組織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 (四)加強對統計人員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統計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 (五)健全統計數據采集、處理、核查、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據質量控制制度; (六)組織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 第八條??統計人員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直接責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如實采集、處理、核查、報送統計資料; (二)做好統計基本單位信息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單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時更新; (三)按規定布置統計調查任務,告知統計調查對象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人事、黨委(紀委)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績考核指標,改進考核方法,樹立正確政績觀和用人導向,在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涉及統計職能的相關負責人、工作人員進行任職考察和干部考核時,要對有關人選是否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是否存在統計數據造假、弄虛作假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必要時征求統計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意見,要對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統計數據進行考核;人事部門要將統計法規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信息技術支持、數據處理單位應保障統計工作有關信息系統和信息技術支持的科學性、準確性、完備性,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數據處理,確保統計工作的信息技術支持和數據處理不受干擾。 第十一條??各單位領導班子負責組織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按照管理權限追究責任制落實不力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單位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通報: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不力,落實上級部門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不到位; (二)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部門統計人員依法履職責任范圍,未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三)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 (五)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等打擊報復; (七)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十三條??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責任,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進行調查核實,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該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各單位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依法開展統計監督,定期對下級部門、單位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情況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抽查和檢查。 第十六條??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落實情況要作為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統計部門應與人事、黨委(紀委)部門共享共用統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與線索。 第十七條?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png 來源:?游戲產業網? 發布時間:2020-10-20 10月18日消息,昨日(10月17日)人大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對比《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年修訂版、與2020年修訂版會發現,該法條目數由2012年版的72條、增至2020年版的132條。 在昨日公布的最新修訂版當中,重點加入了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大章節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網絡保護部分增加了對網絡游戲、直播、音視頻、以及智能硬件等聯網軟硬件產品的具體法律要求。 以下節選自昨日頒布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六十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 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六十七條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保護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范圍和判斷標準。 第六十八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 第六十九條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智能終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條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七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七十二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四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七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依法審批后方可運營。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第七十六條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七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第七十八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網絡產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權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第八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戶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相關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閱讀全文
來源:中國政府網? 時間:2020年9月13日 國發〔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29項行政許可事項,下放4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層級,現予公布。另有20項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細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強和創新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向社會公布事中事后監管細則,并加強宣傳解讀和督促落實。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29項) 2.國務院決定下放審批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4項) 國務院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29項) 序號 事項名稱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核發 工業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取消許可后,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通信管理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在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時,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落實股比限制要求情況進行嚴格把關。 2.加強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監測,督促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3.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加強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4.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2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取消許可后,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嚴格執行鉻化合物生產的產業政策,發現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屬于禁止或者限制類項目的,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置。 2.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7號)規定,對位于城鎮人口密集區的鉻化合物生產企業嚴格評估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評估不達標的企業要進行搬遷改造。 3.支持和鼓勵鉻渣資源綜合利用,制定相關產品標準,推動鋼鐵企業消納鉻渣。 3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許可后,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將辦理“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含設立、變更、注銷)的信息在作出審批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推送至省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據此將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 2.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加強對典當行的治安管理,及時化解風險隱患,發現違法犯罪活動要依法查處。 4 通航建筑物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審批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或航道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取消許可后,交通運輸部門、航道管理機構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要求通航建筑物建設單位完成通航建筑物設計后報請有關交通運輸部門辦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2.加強對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嚴格落實經審批同意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5 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查 農業農村部 《農藥管理條例》 取消許可,改為備案。農業農村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建立健全新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制度,建設全國統一的在線備案平臺,方便有關企業快捷辦理備案手續,對不按要求備案的要依法設定并追究法律責任。 2.嚴格實施“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許可,把牢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準入關口。 3.對備案的新農藥登記試驗活動進行抽查監管,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4.在“農藥登記”許可環節,對新農藥登記試驗活動有關情況進行審查把關。 6 七類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復混肥料、摻混肥料)登記 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取消許可,改為備案。農業農村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建立健全部分肥料產品備案制度,建立網上備案平臺,對不按要求備案的要依法設定并追究法律責任。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市場流通的七類肥料產品開展抽檢,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7 鄉村獸醫登記許可 縣級農業農村(獸醫)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原農業部令第17號) 取消許可,改為備案。農業農村(獸醫)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建立健全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備案制度,對不按要求備案的要依法設定并追究法律責任。要向社會公開備案情況,方便查詢、就醫,并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8 興建可能導致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設區的市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取消許可后,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和有關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對可能導致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征求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意見,科學分析建設項目對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影響并提出相應保護要求。 2.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9 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 商務部、省級商務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許可后,商務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商務部門嚴格落實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監管職責。要求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建立購銷和出入庫臺賬制度,完善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檢查企業臺賬制度建立執行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或者提請有關部門予以查處。結合企業誠信經營和風險狀況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精神,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加強協同監管。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對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的專項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由各有關部門按職責依法依規查處。建立企業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違法失信企業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3.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專項監管職責。從事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經營。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按職責依法依規加強監管,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守牢安全底線。 4.加強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行業監管信息共享運用。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將新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的企業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商務部門要將改革前已取得相應許可的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信息,以及行業監管中發現的超經營范圍經營企業信息或者無照經營信息及時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共享的監管信息,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執法。 10 部分醫療機構(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取消許可后,衛生健康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完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方式,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指導性規劃。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醫療機構的服務,同時注意防止以服務之名行審批之實。 2.嚴格實施“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并將審批結果向社會公開。 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醫患糾紛和醫療事故,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4.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對嚴重違法的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11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丙級資質認可 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 取消許可,整合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衛生健康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適當降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條件要求,完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標準。引導現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丙級機構換領新的乙級資質證書,拓寬業務范圍和業務地域范圍。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3.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督檢查。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12 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許可后,人民銀行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建立健全做市業務激勵約束機制,引導做市機構提升服務質量。 2.建立交易報告庫,強化交易信息統計。發現虛假交易、對倒沖量等行為要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 3.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支持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持續優化做市業務分層分類考評,并及時向市場披露。 13 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許可后,人民銀行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壓實商業銀行賬戶管理主體責任,督促商業銀行在線核驗企業登記注冊、相關人員、納稅等信息,并按要求向人民銀行及時、全面、準確推送企業銀行賬戶信息。 2.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加大對商業銀行的執法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發現相關企業和個人買賣企業銀行賬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實施禁止新開戶、暫停非柜面業務等懲戒措施,提高違法成本。 3.健全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探索運用高科技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 14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 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取消許可,改為備案。海關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健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制度,實現網上備案,方便企業辦事。 2.加強海關與市場監管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海關通關數據和相關部門數據對備案信息進行校驗核查。 3.做好與出口目的地國指定主管部門的銜接配合,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加強監管。 15 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的人員資格許可 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取消許可后,海關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壓實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單位的主體責任,由單位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確保從業人員掌握熏蒸、消毒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后方可上崗。 2.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檢疫處理過程加強監督和指導,并出具相關證書。 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對發生嚴重違法行為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16 與強制性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指定 市場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取消許可后,市場監管總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完善與強制性認證有關的檢查活動的標準和規范,落實認證機構主體責任,充分發揮其對檢查活動的監督作用。 2.通過投訴舉報、日常監測、專項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和糾正檢查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17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審批 國家糧食和儲備局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取消許可,改變管理方式,禁止中儲糧集團公司直屬企業以外的市場主體承儲中央儲備糧。糧食和儲備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對于已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許可證到期后自動失效。 2.開展“中央事權糧食政策執行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情況年度考核”,做好年度庫存檢查,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達標、儲存安全。 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管精準度和有效性,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強化對中儲糧集團公司及其直屬企業的日常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發現涉嫌犯罪活動要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18 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林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取消許可后,林草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或調整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條件時,應征求國家林草局意見,體現林草部門關于林業質檢機構的特別準入要求。新增或續期的林業質檢機構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時應征求同級林草部門意見。 2.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涉及林業質檢機構的還要及時推送至同級林草部門。 3.林草部門依法委托有關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并對檢驗檢測活動進行監管,指導有關檢驗檢測機構提升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通報有關市場監管部門,有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19 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林草局、省級林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取消許可后,林草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或調整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條件時,應征求國家林草局意見,體現林草部門關于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特別準入要求。新增或續期的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時應征求同級林草部門意見。 2.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涉及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還要及時推送至同級林草部門。 3.林草部門依法委托有關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并對檢驗檢測活動進行監管,指導有關檢驗檢測機構提升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通報有關市場監管部門,有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20 草種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省級林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取消許可后,林草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或調整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條件時,要征求國家林草局意見,體現林草部門關于草種質量檢驗機構的特別準入要求。新增草種質量檢驗機構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時應征求同級林草部門意見。 2.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涉及草種質量檢驗機構的還要及時推送至同級林草部門。 3.林草部門依法委托有關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并對檢驗檢測活動進行監管,指導有關檢驗檢測機構提升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通報有關市場監管部門,有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21 草種進出口經營許可證審核(初審) 省級林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取消初審后,林草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國家林草局嚴格實施“草種進出口經營許可證核發”,重新公布審批服務指南,推動實現網上辦理,方便企業辦事。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督促草種進出口企業落實標簽、檔案、質量管理等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22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審批 省級林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取消許可后,林草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加強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日常監管,指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進入保護區的外國人加強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發現涉嫌犯罪活動要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2.嚴格實施獵捕野生動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方面的許可管理,防止資源流失。 23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省級林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取消許可后,林草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加強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日常監管,指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進入保護區的外國人加強管理。發現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由林草部門、中國海警局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發現涉嫌犯罪活動要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2.嚴格實施獵捕野生動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方面的許可管理,防止資源流失。 2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漁業自然保護區審批 省級林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取消許可后,林草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加強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日常監管,指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進入保護區的外國人加強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發現涉嫌犯罪活動要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2.嚴格實施獵捕野生動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方面的許可管理,防止資源流失。 25 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初審 省級林草部門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林業局令第50號) 取消初審后,林草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國家林草局嚴格實施“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推動實現網上辦理,方便企業辦事。 2.國家林草局派出機構、省級林草部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加大抽查、巡查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26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核準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 取消許可,改為備案。民航部門和有關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建立健全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制度。依法嚴格實施航空器適航管理和國籍登記、航空器駕駛員資質管理、航空電臺執照管理、飛行計劃管理、飛行過程監控管理等。健全安全監管體系,完善有關管理系統,推進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 2.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加強監管,督促落實非經營性通用航空保險制度。加強民航部門與空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銜接,聯合實施低空飛行安全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行業禁入等措施。 27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民航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許可后,民航部門和有關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依法嚴格實施“規定權限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運輸機場的審批和審核”、“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核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等行政許可。 2.依法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嚴格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關于外商投資民用機場、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通用航空公司、機場塔臺等的特別管理措施。 28 經營境內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省級郵政管理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許可后,郵政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完善郵政企業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務的管理制度,督促郵政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明確業務委托范圍,保障郵件安全。 2.對郵政企業委托的第三方企業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發現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對有關企業和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4.如將來需要批準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外的企業經營境內郵政通信業務,由國家郵政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辦理,并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 2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賬戶、資金匯出審批及外匯登記證核發 國家外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許可后,外匯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優化宏觀審慎管理,探索完善價格型宏觀審慎管理手段,逆周期調控相關資金跨境流動。 2.強化外匯登記和監管,實現境外機構投資者匯兌行為全過程留痕,加強資金跨境流動風險監測和預警,完善風險應對預案,防范異常跨境資金大規模集中流動風險。 3.加強多部門協同配合的市場監測和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跨市場異常交易行為,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采取限制賬戶交易、限制資金進出等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附件2 國務院決定下放審批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4項) 序號 事項名稱 審批 部門 設定依據 下放后 審批部門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農業野生植物審批 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下放后,取消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實施的初審。農業農村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嚴格實施許可,加強對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和進出口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農業野生植物的監管。農業農村部要加強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有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2.加強跨部門、跨層級的信息共享,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將許可信息推送至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海關等部門。 3.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2 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省級商務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 下放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以下簡稱指定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指定部門嚴格落實成品油流通行業監管職責。要求成品油零售企業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完善油品來源、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指定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檢查企業臺賬制度建立執行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或者提請有關部門予以查處。結合企業誠信經營和風險狀況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職責。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精神,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加強協同監管。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對成品油零售企業的專項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由各有關部門按職責依法依規查處。建立企業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違法失信企業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3.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專項監管職責。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經營。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按職責依法依規加強監管,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守牢安全底線。 4.加強成品油零售行業監管信息共享運用。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將新登記經營范圍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業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商務部門要將改革前已取得相應許可的成品油零售企業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指定部門要將行業監管中發現的超經營范圍經營企業信息或者無照經營信息及時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共享的監管信息,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執法。 3 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批 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省級廣電部門 下放后,廣電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省級廣電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審批情況推送至廣電總局,并向社會公示轄區內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頻道開辦情況。廣電總局要加強對省級廣電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2.完善技術監管措施,對廣播電臺、電視臺節目播出情況進行實時監管,制定應急預案并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3.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 4 設區的市、縣級地方新聞單位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核發 廣電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省級廣電部門 下放后,廣電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 1.建立健全審批情況信息共享、節目報備和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將設區的市、縣級地方新聞單位播出的網絡視聽節目納入網絡視聽節目管理系統。 2.指導督促新聞單位建立健全總編輯負責、節目播前審查、重要節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將有關節目納入各級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監測監管平臺,加強內容監管。發現違反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嚴肅處理。 閱讀全文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時間:202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4號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7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胡和平? 2020年8月20日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規范在線旅游市場秩序,促進在線旅游行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或者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旅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為在線旅游經營服務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規定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臺經營者提供旅游服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 第四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應當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堅守人身財產安全、信息內容安全、網絡安全等底線,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職責依法負責全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指導、協調、監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財政、稅收、金融、保險等方面支持在線旅游行業發展,保障在線旅游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在線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廣、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游大數據應用、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運??營 第七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結合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安全風險提示等信息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做好旅游安全宣傳與引導、風險提示與防范、應急救助與處置等工作。 第八條??在線旅游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上傳至平臺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確保平臺信息內容安全。 第九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貫徹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確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正常開展。 第十條??在線旅游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十一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對其旅游輔助服務者的相關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 第十二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預訂服務的,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查詢的預訂渠道,促成相關預訂服務依約履行。 第十三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對旅游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并向社會公開。在線旅游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評價信息的,應當在后臺記錄和保存。 第十四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等數據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旅游者同意。 在線旅游經營者在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產品代訂合同時,應當提示旅游者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 第十五條??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的,應當依法與旅游者簽訂合同,并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合同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銷售出境旅游產品時,應當為有購買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險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協助。 第十八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第十九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服務情況、旅游合同履行情況以及投訴處理情況等產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依法進行記錄、保存,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社交網絡平臺、移動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務從事違法違規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全國旅游投訴渠道。 平臺內經營者與旅游者發生旅游糾紛的,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第二十二條??平臺經營者發現以下情況,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并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一)提供的旅游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平臺內經營者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四)出現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的;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以及與相關部門聯合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相關數據信息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數據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有不誠信經營、侵害旅游者評價權、濫用技術手段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在線旅游經營者,可以通過約談等行政指導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在線旅游經營服務違法行為由實施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管轄。不能確定經營者住所地的,由經營者注冊登記地或者備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管轄。 受理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相關投訴,參照前款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建立在線旅游行業信用檔案,將在線旅游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行政許可、抽查檢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記錄,適時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或者本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檔案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嚴重違法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支持在線旅游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并按照本組織章程依法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和服務質量評價,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行為,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或者未對旅游者盡到安全提示或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一)在旅游活動中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 (三)不聽從在線旅游經營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出現人身財產損害的; (四)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第三十條??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損害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救助。在線旅游經營者未及時進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旅游者接受救助后,依法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開展相關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平臺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第三十四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包價旅游合同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為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在線旅游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信息來源:廣告監管司 時間:2020-07-30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依據《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8月28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ggsjd@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郵編100820),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請在信封注明“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場監管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7月29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當前,網絡直播營銷迅猛發展,為激活消費市場、助力經濟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網絡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商品經營者售賣假冒偽劣商品、網絡主播虛假宣傳等問題。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現就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針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新情況、新特點,堅持規范監管和服務發展并重,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積極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于公平競爭的監管方式,依法打擊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大力營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 二、厘清有關主體法律責任 (一)網絡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網絡平臺經營者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為采用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開放經營者入駐功能,為采用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 其他網絡平臺經營者如果為其用戶提供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應根據具體情形,參照適用《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規定。 (二)網絡平臺參與宣傳推廣時的法律責任。網絡平臺經營者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進行宣傳、推廣的,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三)商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按照《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四)網絡主播的法律責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為商品經營者提供直播服務,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根據其具體行為,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三、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 (五)嚴格規范商品或服務營銷。通過網絡直播營銷商品或服務,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煙草制品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行商業推銷、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進行網絡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六)嚴格規范廣告審查發布。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發布法律、法規規定應進行審查的廣告,應嚴格遵守廣告審查有關規定,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 (七)嚴格規范廣告代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接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遵守廣告代言有關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開展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委托因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四、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 (八)依法查處電子商務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刷單炒信”、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根據《電子商務法》,重點查處虛構交易、擅自刪除或編造用戶評價、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盡到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義務等違法行為。 (九)依法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后服務保障不力等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查處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行為。 (十)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網絡主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問題,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查處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商業混淆、商業詆毀和不當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為。 (十一)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賣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根據《產品質量法》,重點查處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三無”產品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商品等違法行為。 (十二)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食品安全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重點查處無經營資質銷售食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十三)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問題,根據《廣告法》,重點查處發布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和違規廣告代言等違法行為。 (十四)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價格欺詐等問題,根據《價格法》,重點查處捏造或散布漲價信息、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等違法行為。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督促,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和要求。充分發揮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優勢,加強協調配合,提升監管合力,推動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 市場監管總局 ????????????????????????????? 2020年7月29日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19-12-13??來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騷擾電話治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推動呼叫中心業務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關于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在前期行業內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9年12月23日前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感謝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郵編:100804 聯系電話:010-66025853/66024197(傳真) 電子郵箱:shcc@miit.gov.cn   附件:關于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pdf   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閱讀全文
2019年11月29日 來源:?中國網信網 關于印發《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信辦通字〔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文化和旅游廳(局)、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網信辦、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促進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制定了《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19年11月18日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音視頻信息制作、發布、傳播的服務。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各級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指導互聯網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則,推動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督促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從業人員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信息安全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未成年人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制度,具有與新技術新應用發展相適應的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以及相關信息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制作、發布、傳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網絡謠言、淫穢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基于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上線具有媒體屬性或者社會動員功能的音視頻信息服務,或者調整增設相關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制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制作、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音視頻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音視頻新聞信息。 第十二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的音視頻信息的管理,部署應用違法違規音視頻以及非真實音視頻鑒別技術,發現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制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應當依法依約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報告。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以顯著方式標識后方可繼續傳輸該信息。 第十三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虛假圖像、音視頻生成技術制作、發布、傳播謠言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辟謠措施,并將相關信息報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與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遵守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的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為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主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規范,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七條?各級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范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行為。 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留存網絡日志,配合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 第十八條?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閱讀全文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技廳〔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做好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教育移動應用)備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教育移動應用備案工作。落實備案制度是規范教育移動應用管理的基礎。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備案工作,明確職能部門統籌教育移動應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備案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本地區的企業、社會機構等單位做好提供者備案,指導本地區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提供者備案和使用者備案。 二、分階段完成教育移動應用備案工作。備案工作將依托國家數字教育資源公共服務體系(網址:http://app.eduyun.cn,以下簡稱公共服務體系)常態化開展。請各單位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對現有教育移動應用的備案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本地區、本單位的備案信息動態更新機制,確保數據準確性。 三、設置ICP備案和等級保護備案緩沖期。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為備案緩沖期,期間ICP備案和等級保護備案不作為備案的前置條件。請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備案和等級保護備案,并及時在公共服務體系上傳、更新信息。2020年2月1日起,未完成上述兩個備案的教育移動應用備案將被撤銷,并予以通報。 四、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各單位應向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和使用者認真解讀教育移動應用相關政策文件,介紹《辦法》明確的備案流程和要求,指導工作人員開展備案工作。加強對廣大師生使用教育移動應用的宣傳教育,介紹相關政策,鼓勵在校師生共同維護切身利益。 五、提高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各單位應以備案為基礎建立監測預警通報機制,及時發現、處置問題隱患和安全事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本地區的監測預警通報機制,并與教育部進行數據共享。2020年2月1日起,公共服務體系將向社會公眾提供備案信息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聯系人及電話:教育部科技司潘潤愷010-66096457        中央電化教育館劉學010-66490222 教育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11日 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教育移動應用)備案管理工作,加強教育移動應用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引導規范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教育移動應用是以教職工、學生、家長為主要用戶,以教育、學習為主要應用場景,服務于學校教學與管理、學生學習與生活以及家校互動等方面的互聯網移動應用程序。 第三條教育移動應用的備案分為提供者備案和使用者備案。提供者備案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各省分頭實施、單位屬地備案”的原則開展,使用者備案根據隸屬關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教育移動應用備案依托國家數字教育資源公共服務體系(以下簡稱公共服務體系)為教育移動應用提供信息化支撐,實現備案全程網上辦理,一省備案全國有效,切實減輕企業和學校的負擔。備案結果網上公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教育部負責統籌教育移動應用備案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移動應用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條件。組織直屬單位和部屬高校開展教育移動應用使用者備案。指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本地區備案工作。 第六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教育移動應用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本地區的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開展提供者備案,組織所屬單位并指導本地區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使用者備案。 第七條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以下簡稱提供者)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通過公共服務體系進行提供者備案,并配合注冊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備案審核工作。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各級各類學校是教育移動應用的機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應建立教育移動應用的選用制度,選用已完成提供者備案的教育移動應用,并通過公共服務體系進行使用者備案。 第三章 提供者備案 第九條提供者應在完成互聯網信息服務(ICP)備案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后,進行提供者備案。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企業和社會組織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冊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提供者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發的教育移動應用向教育部進行備案。小程序、企業號等平臺第三方應用統一到平臺方提交備案信息,并由平臺方向教育部共享備案信息。 第十一條提供者備案實行“一省備案,全國有效”。提供者在注冊地備案后,在其他地區開展業務無需重復備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開發的教育移動應用,由總公司統籌匯總并向總公司注冊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提供者應登錄公共服務體系,準確填寫《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備案信息表》(附件1),包括企業信息、業務系統信息和教育移動應用信息。 第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其填報的備案信息進行核驗,信息有誤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共服務體系反饋提供者。提供者應在收到反饋后的10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饋視同放棄備案。公共服務體系與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建立信息共享,為備案信息審核提供數據支撐和決策參考。 第十四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備案材料齊全、信息準確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應在備案信息提交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編號,備案信息將通過公共服務體系向社會公布。提供者應在教育移動應用中公示備案信息以便用戶查詢。 第十五條提供者已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登錄公共服務體系更新備案信息,并重新進行備案核驗。 第十六條教育部將建立完善與網信、電信、公安等職能部門的協助機制,共同指導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落實監督責任,規范教育移動應用的管理,并推動將提供者備案作為教育移動應用上架應用商店的重要條件。 第四章 機構使用者備案 第十七條自主開發、自主選用和上級部門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動應用均應進行使用者備案。 第十八條使用者應登錄公共服務體系,在已完成提供者備案的教育移動應用中進行勾選,并填寫《教育移動應用使用者備案信息表》(附件2),完成使用者備案。 第十九條根據“逐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學校和所屬單位的使用者備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確認,教育行政部門的使用者備案信息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確認。 第二十條使用者已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登錄公共服務體系更新備案信息,并提請重新確認。 第二十一條使用者自主開發,服務于本單位內部管理且不對外單位提供服務的教育移動應用,應在使用者備案時勾選“自研自用”的選項,并提交提供者備案信息。自研自用的教育移動應用按行政隸屬關系進行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通過公共服務體系公布提供者和使用者備案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同時,在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投訴舉報通道,接受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教育部對各地教育移動應用備案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通報教育移動應用備案工作進展。同時,將教育移動應用備案情況納入網絡安全責任制等相關考核評價。對備案工作落實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予以約談、通報。 第二十四條教育移動應用存在違法違規或違反《意見》要求且整改不及時的,將列入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黑名單,向教育系統通報,并撤銷涉事教育移動應用備案。涉事單位六個月內不得再提交備案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歸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教育移動應用備案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備案信息表    2.教育移動應用使用者備案信息表 閱讀全文
來源:?游戲產業網? 發布時間:2019-11-07 為規范網絡游戲服務,引導網絡游戲企業切實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過度消費等行為,國家新聞出版署近日發出《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通知》從實行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制度;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規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切實加強行業監管;探索實施適齡提示制度;積極引導家長、學校等社會各界力量履行未成年人監護守護責任,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網絡游戲消費觀念和行為習慣等六個方面提出了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工作事項和具體安排。《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各網絡游戲企業,有關行業組織:   近年來,網絡游戲行業在滿足群眾休閑娛樂需要、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時,也出現一些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特別是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過度消費等現象,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學習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社會反映強烈。規范網絡游戲服務,引導網絡游戲企業切實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過度消費等行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少年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促進網絡游戲繁榮健康有序發展的有效舉措。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制度。所有網絡游戲用戶均須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進行游戲賬號注冊。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網絡游戲企業應建立并實施用戶實名注冊系統,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未實名注冊的新增用戶提供游戲服務。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網絡游戲企業須要求已有用戶全部完成實名注冊,對未完成實名注冊的用戶停止提供游戲服務。對用戶提供的實名注冊信息,網絡游戲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存、保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網絡游戲企業可以對其游戲服務設置不超過1小時的游客體驗模式。在游客體驗模式下,用戶無須實名注冊,不能充值和付費消費。對使用同一硬件設備的用戶,網絡游戲企業在15天內不得重復提供游客體驗模式。   二、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每日22時至次日8時,網絡游戲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未成年人提供游戲服務。網絡游戲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戲服務的時長,法定節假日每日累計不得超過3小時,其他時間每日累計不得超過1.5小時。   三、規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網絡游戲企業須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網絡游戲企業不得為未滿8周歲的用戶提供游戲付費服務。同一網絡游戲企業所提供的游戲付費服務,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元人民幣。   四、切實加強行業監管。本通知前述各項要求,均為網絡游戲上網出版運營的必要條件。各地出版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屬地網絡游戲企業及其網絡游戲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未落實本通知要求的網絡游戲企業,各地出版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直至吊銷相關許可。各地出版管理部門協調有關執法機構做好監管執法工作。   五、探索實施適齡提示制度。網絡游戲企業應從游戲內容和功能的心理接受程度、對抗激烈程度、可能引起認知混淆程度、可能導致危險模仿程度、付費消費程度等多維度綜合衡量,探索對上網出版運營的網絡游戲作出適合不同年齡段用戶的提示,并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頁面等位置顯著標明。有關行業組織要探索實施適齡提示具體標準規范,督促網絡游戲企業落實適齡提示制度。網絡游戲企業應注意分析未成年人沉迷的成因,并及時對造成沉迷的游戲內容、功能或者規則進行修改。   六、積極引導家長、學校等社會各界力量履行未成年人監護守護責任,加強對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網絡游戲的教導,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網絡游戲消費觀念和行為習慣。   七、本通知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所稱網絡游戲企業含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平臺。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19年10月25日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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