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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來源:?IT之家 12 月 28 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 27 日發布了《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共 24 條,對合同權利義務、網絡消費欺詐、網絡直播帶貨、外賣餐飲等方面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對于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網絡購物中的虛假原價、優惠價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平臺內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方式實施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網絡直播帶貨方面,征求意見稿分兩種方案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責任。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其員工在網絡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公告稱,為進一步完善該司法解釋,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眾號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寶貴意見。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 2022 年 1 月 7 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 為妥善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合同權利義務 第一條【格式條款】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約定以下內容,消費者主張該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 (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約定。 第二條【管轄權異議】消費者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僅以其與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分別簽訂的用戶協議約定的訴訟管轄條款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所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未依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且經消費者確認,消費者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平臺自營業務民事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誘導平臺外支付】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經營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網絡店鋪轉讓】平臺內經營者注冊網絡經營賬號開設網絡店鋪后,通過協議等方式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二手商品責任】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二手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通過買賣二手商品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商品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促銷獎品、贈品、換購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網絡消費欺詐第十一條【虛假宣傳】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第十二條【虛假原價優惠價】平臺內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方式實施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平臺內經營者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平臺內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三、網絡直播帶貨 第十四條【品牌自播】平臺內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其員工在網絡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直播間運營者責任】 方案一: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播間運營者不能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的,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直播間運營者能夠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且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以此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主觀認知等事實予以認定。 方案二: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接受經營者委托的網絡直播間未在直播間提供點擊購買鏈接,僅以網絡直播形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構成商業廣告的,因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依據廣告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與網絡直播間之間構成委托合同等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關系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開展自營業務銷售商品,消費者主張其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直播營銷平臺責任】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 第十八條【直播營銷平臺審核義務】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銷售食品的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依法盡到審核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連帶責任】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直播間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費者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仍為其推廣,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與提供該商品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外賣餐飲 第二十條【外賣餐飲平臺審查等義務】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提供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餐具包裝材料不符合安全標準】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使用明知是不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委托加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經營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其他 第二十三條【公益訴訟】電子商務經營者因經營行為侵害眾多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附則】本規定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閱讀全文
2021.11.14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11月14日消息,網信中國官微發布消息,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關于數據安全管理的規定,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2021年立法計劃,我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顯示,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數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將數據分為一般數據、重要數據、核心數據,不同級別的數據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國家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進行重點保護,對核心數據實行嚴格保護。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關于重要數據安全,《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的云計算服務,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關于數據跨境安全管理,《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六條規定,數據處理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數據接收方的名稱、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向境外數據接收方行使個人信息權利的方式等事項,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收集個人信息時已單獨就個人信息出境取得個人同意,且按照取得同意的事項出境的,無需再次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此外,關于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義務,《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三條規定,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建立與數據相關的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和算法策略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制定程序、裁決程序,保障平臺規則、隱私政策、算法公平公正。 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制定或者對用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修訂,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行業協會互聯網平臺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長不得少于三十個工作日,確保用戶能夠便捷充分表達意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充分采納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并以易于用戶訪問的方式公布意見采納情況,說明未采納的理由,接受社會監督。 日活用戶超過一億的大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制定或者對用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修訂的,應當經國家網信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機構評估,并報省級及以上網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同意。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網絡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個人和組織數據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條例: (一)以向境內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個人、組織的行為; (三)涉及境內重要數據處理;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促進數據開發利用與保障數據安全并重,加強數據安全防護能力建設,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條?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與安全保護相關的技術、產品、服務創新和人才培養。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和安全保護合作,開展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數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將數據分為一般數據、重要數據、核心數據,不同級別的數據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 國家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進行重點保護,對核心數據實行嚴格保護。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六條?數據處理者對所處理數據的安全負責,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數據處理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機制。 第七條?國家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共享,促進數據開發利用,并依法對公共數據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明確數據交易機構設立、運行標準,規范數據流通交易行為,確保數據依法有序流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 (三)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四)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數據; (五)制作、發布、復制、傳播違法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任何個人和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工具、程序和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 第九條?數據處理者應當采取備份、加密、訪問控制等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免遭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非法使用,應對數據安全事件,防范針對和利用數據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數據處理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加強數據處理系統、數據傳輸網絡、數據存儲環境等安全防護,處理重要數據的系統原則上應當滿足三級以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要求,處理核心數據的系統依照有關規定從嚴保護。 數據處理者應當使用密碼對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進行保護。 第十條?數據處理者發現其使用或者提供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或者威脅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數據處理者應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機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安全事件對個人、組織造成危害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安全事件和風險情況、危害后果、已經采取的補救措施等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利害關系人,無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通知的從其規定。安全事件涉嫌犯罪的,數據處理者應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 發生重要數據或者十萬人以上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等數據安全事件時,數據處理者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發生安全事件的八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件基本信息,包括涉及的數據數量、類型、可能的影響、已經或擬采取的處置措施等; (二)在事件處置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級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包括事件原因、危害后果、責任處理、改進措施等情況的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數據處理者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或者共享、交易、委托處理重要數據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向個人告知提供個人信息的目的、類型、方式、范圍、存儲期限、存儲地點,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需要取得個人同意的情形或者經過匿名化處理的除外; (二)與數據接收方約定處理數據的目的、范圍、處理方式,數據安全保護措施等,通過合同等形式明確雙方的數據安全責任義務,并對數據接收方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監督; (三)留存個人同意記錄及提供個人信息的日志記錄,共享、交易、委托處理重要數據的審批記錄、日志記錄至少五年。 數據接收方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不得超出約定的目的、范圍、處理方式處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第十三條?數據處理者開展以下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一)匯聚掌握大量關系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公共利益的數據資源的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實施合并、重組、分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 (二)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赴國外上市的; (三)數據處理者赴香港上市,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 (四)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 大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在境外設立總部或者運營中心、研發中心,應當向國家網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數據處理者發生合并、重組、分立等情況的,數據接收方應當繼續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涉及重要數據和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主管部門報告;數據處理者發生解散、被宣告破產等情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主管部門報告,按照相關要求移交或刪除數據,主管部門不明確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網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數據處理者從其他途徑獲取的數據,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十七條?數據處理者在采用自動化工具訪問、收集數據時,應當評估對網絡服務的性能、功能帶來的影響,不得干擾網絡服務的正常功能。 自動化工具訪問、收集數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行業自律公約、影響網絡服務正常功能,或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停止訪問、收集數據行為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數據處理者應當建立便捷的數據安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處置數據安全投訴舉報。 數據處理者應當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聯系方式、責任人信息,每年公開披露受理和收到的個人信息安全投訴數量、投訴處理情況、平均處理時間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個人信息保護 第十九條?數據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處理的個人信息是提供服務所必需的,或者是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所必需的; (二)限于實現處理目的最短周期、最低頻次,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三)不得因個人拒絕提供服務必需的個人信息以外的信息,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干擾個人正常使用服務。 第二十條?數據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并嚴格遵守。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應當集中公開展示、易于訪問并置于醒目位置,內容明確具體、簡明通俗,系統全面地向個人說明個人信息處理情況。 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依據產品或者服務的功能明確所需的個人信息,以清單形式列明每項功能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種類、頻次或者時機、保存地點等,以及拒絕處理個人信息對個人的影響; (二)個人信息存儲期限或者個人信息存儲期限的確定方法、到期后的處理方式; (三)個人查閱、復制、更正、刪除、限制處理、轉移個人信息,以及注銷賬號、撤回處理個人信息同意的途徑和方法;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戶訪問的方式說明產品服務中嵌入的所有收集個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碼、插件的名稱,以及每個第三方代碼、插件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種類、頻次或者時機及其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五)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情形及其目的、方式、種類,數據接收方相關信息等; (六)個人信息安全風險及保護措施; (七)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渠道及解決途徑,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的,數據處理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服務類型分別向個人申請處理個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條款取得同意; (二)處理個人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三)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四)不得以改善服務質量、提升用戶體驗、研發新產品等為由,強迫個人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 (五)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獲得個人的同意; (六)不得通過捆綁不同類型服務、批量申請同意等方式誘導、強迫個人進行批量個人信息同意; (七)不得超出個人授權同意的范圍處理個人信息; (八)不得在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后,頻繁征求同意、干擾正常使用服務。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數據處理者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并同步修改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對個人同意行為有效性存在爭議的,數據處理者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刪除個人信息或者進行匿名化處理: (一)已實現個人信息處理目的或者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達到與用戶約定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的存儲期限; (三)終止服務或者個人注銷賬號; (四)因使用自動化采集技術等,無法避免采集到的非必要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 刪除個人信息從技術上難以實現,或者因業務復雜等原因,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刪除個人信息確有困難的,數據處理者不得開展除存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之外的處理,并應當向個人作出合理解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個人提出查閱、復制、更正、補充、限制處理、刪除其個人信息的合理請求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個人結構化查詢本人被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數量等的方法和途徑,不得以時間、位置等因素對個人的合理請求進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個人復制、更正、補充、限制處理、刪除其個人信息、撤回授權同意以及注銷賬號的功能,且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三)收到個人復制、更正、補充、限制處理、刪除本人個人信息、撤回授權同意或者注銷賬號申請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反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信息轉移請求,數據處理者應當為個人指定的其他數據處理者訪問、獲取其個人信息提供轉移服務: (一)請求轉移的個人信息是基于同意或者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而收集的個人信息; (二)請求轉移的個人信息是本人信息或者請求人合法獲得且不違背他人意愿的他人信息; (三)能夠驗證請求人的合法身份。 數據處理者發現接收個人信息的其他數據處理者有非法處理個人信息風險的,應當對個人信息轉移請求做合理的風險提示。 請求轉移個人信息次數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數據處理者可以收取合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數據處理者利用生物特征進行個人身份認證的,應當對必要性、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不得將人臉、步態、指紋、虹膜、聲紋等生物特征作為唯一的個人身份認證方式,以強制個人同意收集其個人生物特征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數據處理者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對重要數據的處理者作出的規定。 第四章 重要數據安全 第二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標準,組織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處理者識別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組織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目錄,并報國家網信部門。 第二十八條?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成立數據安全管理機構。數據安全管理機構在數據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數據安全相關重大決策建議; (二)制定實施數據安全保護計劃和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三)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及時處置數據安全風險和事件; (四)定期組織開展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風險評估、應急演練等活動; (五)受理、處置數據安全投訴、舉報; (六)按照要求及時向網信部門和主管、監管部門報告數據安全情況。 數據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數據安全專業知識和相關管理工作經歷,由數據處理者決策層成員承擔,有權直接向網信部門和主管、監管部門反映數據安全情況。 第二十九條?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在識別其重要數據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級網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 (一)數據處理者基本信息,數據安全管理機構信息、數據安全負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二)處理數據的目的、規模、方式、范圍、類型、存儲期限、存儲地點等,不包括數據內容本身; (三)國家網信部門和主管、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備案內容。 處理數據的目的、范圍、類型及數據安全防護措施等有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網信部門與有關部門共享備案信息。 第三十條?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制定數據安全培訓計劃,每年組織開展全員數據安全教育培訓,數據安全相關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每年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小時。 第三十一條?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優先采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處理重要數據或者赴境外上市的數據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數據安全服務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數據安全評估,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數據安全評估報告報設區的市級網信部門,年度數據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處理重要數據的情況; (二)發現的數據安全風險及處置措施; (三)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備份、加密、訪問控制等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管理制度實施情況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 (四)落實國家數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情況; (五)發生的數據安全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六)共享、交易、委托處理、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安全評估情況; (七)數據安全相關的投訴及處理情況; (八)國家網信部門和主管、監管部門明確的其他數據安全情況。 數據處理者應當保留風險評估報告至少三年。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網信部門與有關部門共享報告信息。 數據處理者開展共享、交易、委托處理、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安全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共享、交易、委托處理、向境外提供數據,以及數據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目的、方式、范圍等是否合法、正當、必要; (二)共享、交易、委托處理、向境外提供數據被泄露、毀損、篡改、濫用的風險,以及對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公共利益帶來的風險; (三)數據接收方的誠信狀況、守法情況、境外政府機構合作關系、是否被中國政府制裁等背景情況,承諾承擔的責任以及履行責任的能力等是否能夠有效保障數據安全; (四)與數據接收方訂立的相關合同中關于數據安全的要求能否有效約束數據接收方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五)在數據處理過程中的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是否能夠防范數據泄露、毀損等風險。 評估認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公共利益,數據處理者不得共享、交易、委托處理、向境外提供數據。 第三十三條?數據處理者共享、交易、委托處理重要數據的,應當征得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同意,主管部門不明確的,應當征得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網信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的云計算服務,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第五章 數據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數據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二)數據處理者和數據接收方均通過國家網信部門認定的專業機構進行的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關于標準合同的規定與境外數據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數據處理者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向境外提供當事人個人信息的,或者為了保護個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而必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數據處理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數據接收方的名稱、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向境外數據接收方行使個人信息權利的方式等事項,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收集個人信息時已單獨就個人信息出境取得個人同意,且按照取得同意的事項出境的,無需再次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第三十七條?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一)出境數據中包含重要數據;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三)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不得超出報送網信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中明確的目的、范圍、方式和數據類型、規模等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二)不得超出網信部門安全評估時明確的出境目的、范圍、方式和數據類型、規模等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三)采取合同等有效措施監督數據接收方按照雙方約定的目的、范圍、方式使用數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保證數據安全; (四)接受和處理數據出境所涉及的用戶投訴; (五)數據出境對個人、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數據處理者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六)存留相關日志記錄和數據出境審批記錄三年以上; (七)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驗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類型、范圍時,數據處理者應當以明文、可讀方式予以展示; (八)國家網信部門認定不得出境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停止數據出境,并采取有效措施對已出境數據的安全予以補救; (九)個人信息出境后確需再轉移的,應當事先與個人約定再轉移的條件,并明確數據接收方履行的安全保護義務。 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個人、組織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四十條?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編制數據出境安全報告,向設區的市級網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以下數據出境情況: (一)全部數據接收方名稱、聯系方式; (二)出境數據的類型、數量及目的; (三)數據在境外的存放地點、存儲期限、使用范圍和方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數據的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 (五)發生的數據安全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六)數據出境后再轉移的情況; (七)國家網信部門明確向境外提供數據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國家建立數據跨境安全網關,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予以阻斷傳播。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的程序、工具、線路等,不得為穿透、繞過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技術支持、傳播推廣、支付結算、應用下載等服務。 境內用戶訪問境內網絡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四十二條?數據處理者從事跨境數據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數據跨境安全監管要求,建立健全相關技術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義務 第四十三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建立與數據相關的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和算法策略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制定程序、裁決程序,保障平臺規則、隱私政策、算法公平公正。 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制定或者對用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修訂,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行業協會互聯網平臺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長不得少于三十個工作日,確保用戶能夠便捷充分表達意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充分采納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并以易于用戶訪問的方式公布意見采納情況,說明未采納的理由,接受社會監督。 日活用戶超過一億的大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平臺規則、隱私政策制定或者對用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修訂的,應當經國家網信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機構評估,并報省級及以上網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四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對接入其平臺的第三方產品和服務承擔數據安全管理責任,通過合同等形式明確第三方的數據安全責任義務,并督促第三方加強數據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方產品和服務對用戶造成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先行賠償。 移動通信終端預裝第三方產品適用本條前兩款規定。 第四十五條?國家鼓勵提供即時通信服務的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從功能設計上為用戶提供個人通信和非個人通信選擇。個人通信的信息按照個人信息保護要求嚴格保護,非個人通信的信息按照公共信息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不得利用數據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以下活動: (一)利用平臺收集掌握的用戶數據,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用戶實施產品和服務差異化定價等損害用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二)利用平臺收集掌握的經營者數據,在產品推廣中實行最低價銷售等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 (三)利用數據誤導、欺詐、脅迫用戶,損害用戶對其數據被處理的決定權,違背用戶意愿處理用戶數據; (四)在平臺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礙,限制平臺上的中小企業公平獲取平臺產生的行業、市場數據等,阻礙市場創新。 第四十七條?提供應用程序分發服務的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建立、披露應用程序審核規則,并對應用程序進行安全審核。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用程序,應當采取拒絕上架、督促整改、下架處置等措施。 第四十八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面向公眾提供即時通信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他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的即時通信服務提供數據接口,支持不同即時通信服務之間用戶數據互通,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用戶訪問其他互聯網平臺以及向其他互聯網平臺傳輸文件。 第四十九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利用個人信息和個性化推送算法向用戶提供信息的,應當對推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來源合法性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個人信息用于個性化推薦時,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二)設置易于理解、便于訪問和操作的一鍵關閉個性化推薦選項,允許用戶拒絕接受定向推送信息,允許用戶重置、修改、調整針對其個人特征的定向推送參數; (三)允許個人刪除定向推送信息服務收集產生的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國家建設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按照政府引導、網民自愿原則,提供個人身份認證公共服務。 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支持并優先使用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提供的個人身份認證服務。 第五十一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在為國家機關提供服務,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系統建設運維管理,利用公共資源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需要調取或者訪問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掌握的公共數據、公共信息,應當明確調取或者訪問的范圍、類型、用途、依據,嚴格限定在履行法定職責范圍內,不得將調取或者訪問的公共數據、公共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目的。 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對有關部門調取或者訪問公共數據、公共信息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大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通過委托第三方審計方式,每年對平臺數據安全情況、平臺規則和自身承諾的執行情況、個人信息保護情況、數據開發利用情況等進行年度審計,并披露審計結果。 第五十四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利用人工智能、虛擬現實、深度合成等新技術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保護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安全規劃和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對數據處理者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數據處理者及時對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整改。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完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和網絡安全信息共享平臺,將數據安全事件納入國家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加強數據安全信息共享、數據安全風險和威脅監測預警以及數據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有關主管、監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對數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一)要求數據處理者相關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二)查閱、調取與數據安全有關的文檔、記錄; (三)按照規定程序,利用檢測工具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數據安全措施運行情況進行技術檢測; (四)核驗數據出境類型、范圍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方式。 有關主管、監管部門開展數據安全監督檢查,應當客觀公正,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在數據安全監督檢查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數據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數據處理者應當對有關主管、監管部門的數據安全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包括對組織運作、技術系統、算法原理、數據處理程序等進行解釋說明,開放安全相關數據訪問、提供必要技術支持等。 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計制度。數據處理者應當委托數據安全審計專業機構定期對其處理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 主管、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對重要數據處理活動的審計,重點審計數據處理者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等情況。 第五十九條?國家支持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國家支持成立個人信息保護行業組織,開展以下活動: (一)接受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并進行調查、調解; (二)向個人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支持個人依法對損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三)曝光損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對個人信息保護開展社會監督; (四)向有關部門反映個人信息保護情況、提供咨詢、建議; (五)違法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數據處理者不履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數據安全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數據處理者不履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并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六十二條?數據處理者不履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違法處理重要數據的系統及應用,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并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數據處理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暫停數據出境,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個人和組織違反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數據處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履行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數據(簡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二)數據處理活動是指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活動。 (三)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包括以下數據: 1.未公開的政務數據、工作秘密、情報數據和執法司法數據; 2.出口管制數據,出口管制物項涉及的核心技術、設計方案、生產工藝等相關的數據,密碼、生物、電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領域對國家安全、經濟競爭實力有直接影響的科學技術成果數據; 3.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明確規定需要保護或者控制傳播的國家經濟運行數據、重要行業業務數據、統計數據等; 4.工業、電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國防科技工業、海關、稅務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運行的數據,關鍵系統組件、設備供應鏈數據; 5.達到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規模或者精度的基因、地理、礦產、氣象等人口與健康、自然資源與環境國家基礎數據; 6.國家基礎設施、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及其安全數據,國防設施、軍事管理區、國防科研生產單位等重要敏感區域的地理位置、安保情況等數據; 7.其他可能影響國家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生態、資源、核設施、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極地、深海等安全的數據。 (四)核心數據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數據。 (五)數據處理者是指在數據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個人和組織。 (六)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各類數據,以及其他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中收集、產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類數據。 (七)委托處理是指數據處理者委托第三方按照約定的目的和方式開展的數據處理活動。 (八)單獨同意是指數據處理者在開展具體數據處理活動時,對每項個人信息取得個人同意,不包括一次性針對多項個人信息、多種處理活動的同意。 (九)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是指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社交、交易、支付、視聽等互聯網平臺服務的數據處理者。 (十)大型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是指用戶超過五千萬、處理大量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具有強大社會動員能力和市場支配地位的互聯網平臺運營者。 (十一)數據跨境安全網關是指阻斷訪問境外反動網站和有害信息、防止來自境外的網絡攻擊、管控跨境網絡數據傳輸、防范偵查打擊跨境網絡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礎設施。 (十二)公共信息是指數據處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具有公共傳播特性的信息。包括公開發布信息、可轉發信息、無明確接收人信息等。 第七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信息、核心數據、密碼使用的數據處理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圖源自意見稿 來源:鈦媒體 時間:10月30日 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對《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分類分級意見稿》)、《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落實責任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分類分級:六大類、三級別 《分類分級意見稿》提出,互聯網平臺擬劃分為網絡銷售類平臺、生活服務類平臺、社交娛樂類平臺、信息資訊類平臺、金融服務類平臺、計算應用類平臺六大類。 圖源自《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 網絡銷售類平臺包括綜合商品交易類、垂直商品交易類、商超團購類等;生活服務類平臺包括出行服務類、旅游服務類、配送服務類、家政服務類等;社交娛樂類平臺包括即時通訊類、游戲休閑類、視聽服務類、直播視頻類、短視頻類、文學類。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直播、短視頻等新興行業被納入了社交娛樂類平臺。直播即專門或者主要從事利用互聯網及流媒體技術進行直播的平臺。短視頻即專門或者主要從事幾秒到幾分鐘不等的短視頻內容推送的平臺,包括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時尚潮流、社會熱點、街頭采訪、公益教育、廣告創意、商業定制等主題。 另外,信息資訊類平臺包括新聞門戶類、搜索引擎類、用戶內容生成(UGC)類、視聽資訊類、新聞機構類等;金融服務類平臺包括綜合金融服務類、支付結算類、消費金融類、金融資訊類、證券投資類等;計算應用類平臺包括操作系統類、手機軟件(APP)應用商店類、信息管理類、云計算類、網絡服務類、工業互聯網類等。 與此同時,按照用戶規模等,《意見稿》將互聯網平臺劃分為超級平臺、大型平臺和?中小平臺三級。 圖源自《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 其中,超級平臺指同時具備超大用戶規模、超廣業務種類、超高經濟體量和超強限制能力的平臺。超大用戶規模,即平臺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不低于5億;超廣業務種類,即平臺核心業務至少涉及兩類平臺業務,該業務涉及網絡銷售、生活服務、社交娛樂、信息資訊、金融服務、計算應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經濟體量,即平臺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億人民幣;超強限制能力,即平臺具有超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用戶)的能力。 按此標準,微信、淘寶、抖音、支付寶等App將按照超級平臺管理。 大型平臺指同時具備較大用戶規模、較廣業務種類、較多業務范圍、較高經濟體量和較強限制能力的平臺。其中,較大用戶規模,即平臺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用戶不低于5000萬;較廣業務種類,即平臺具有表現突出的主營業務;較高經濟體量,即平臺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億人民幣;較強限制能力,即平臺具有較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用戶)的能力。 中小平臺指具有一定用戶規模、有限業務種類、有限經濟體量、有限限制能力的平臺。 超大型平臺,匹配“超級監管” 《落實責任意見稿》提出的35條要求涉及公平競爭示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風險防控、安全審計、反壟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促進創新等各個方面。其中,13次提及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擔當的義務與責任。 具體來看,超大型平臺經營者在公平競爭示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內部治理、風險評估、風險防控、安全審計、促進創新九大方面需要落實平臺主體責任。 超大型平臺經營者具有規模、數據、技術等優勢,在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公平競爭時,無正當理由,不使用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用戶在使用平臺服務時產生或提供的非公開數據。這些平臺經營者在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時,要平等對待平臺自身(或關聯企業)和平臺內經營者,不實施自我優待。 針對信息安全和隱私安全等,《落實責任意見稿》提出,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審查與內控機制,對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數據跨境流動,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數據開發行為,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確保數據安全。平臺經營者應當確定數據安全責任人,明確相關人員的名單與聯系方式。 近年來,互聯網大廠腐敗事件逐漸上漲,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平臺合規部門、建立平臺內部預防腐敗機制及平臺內部定期教育培訓機制,提高平臺整體依法合規經營意識。 在風險評估方面,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傳播非法內容;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能正常提供平臺服務,導致社會正常生活秩序、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受到侵害。經營者要重點考察內容審核系統、廣告定向推薦系統、內容推薦與分發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營系統。 對于上述特定平臺經營風險,要建立內容審核或廣告推薦審核的內部機制,并定期發布風險評估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并制定其他防范平臺風險的應急保障措施。 互聯網平臺的義務與責任 《落實責任意見稿》中還提及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數據獲取、算法規制、價格行為規范等內容。 首先,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反壟斷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實施經營者集中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申報義務,在獲得有關部門批準之前,不得實施集中。 其次,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交易、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幫助平臺內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行為,或者為虛假交易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數據獲取方面,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將經由平臺服務所獲取的個人數據與來自自身其他服務或第三方服務的個人數據合并使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以合并個人數據為目的誘導、強迫用戶登錄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務。 具體到算法規制,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數據進行產品推薦、訂單分配、內容推送、價格形成、業績考核、獎懲安排等運用時,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基本的科學倫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企業合法權益。對于關涉社會公共利益的算法運用,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算法監管的有關規定,并接受社會監督。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價格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價格歧視、哄抬價格、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組織平臺內經營者進行集中促銷等活動時,應當對價格領域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的合規風險提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除此之外,《落實責任意見稿》對于網絡黑灰產、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都提出了具體要求。 【網絡黑灰產治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違法犯罪行為的整治,凈化網絡空間秩序,建設健康有序的網絡營商環境。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與監管部門應積極溝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專項整治、案件協助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黑灰產治理工作。 【網絡安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數據安全】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處理重要數據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 【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運營中應當切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與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規定,履行自然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責任。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處理的用戶個人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閱讀全文
2021.11.01 來源:?IT之家 11 月 1 日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8 月 20 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處理生物識別、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敏感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IT之家了解到,個人信息保護法共 8 章 74 條,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十大亮點: 確立個人信息保護原則。這是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基本遵循,是構建個人信息保護具體規則的制度基礎。《個人信息保護法》強調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公開處理規則,保證信息質量,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等。 規范處理活動保障權益。《個人信息保護法》緊緊圍繞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保障個人信息權益,構建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例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個人信息處理的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向個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禁止“大數據殺熟”,規范自動化決策。當前,越來越多的企業用大數據分析和評估消費者的個人特征用于商業營銷,最典型的就是社會反映突出的“大數據殺熟”。對此,《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嚴格保護敏感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同時應當事前進行影響評估,并向個人告知處理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確定為敏感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護。 規范國家機關處理活動。《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作出規定,特別強調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并且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賦予個人充分權利。《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各項權利,總結提升為知情權、決定權,明確個人有權限制個人信息處理;同時,要求在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為個人提供轉移其個人信息的途徑。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對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作了專門規定。 強化個人信息處理者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合規管理和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等義務,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按照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指定負責人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對外提供或公開個人信息等高風險處理活動進行事前影響評估,履行個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補救義務等。 賦予大型網絡平臺特別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大型互聯網平臺設定了特別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定平臺規則;對嚴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規范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當今個人信息的跨境流動日益頻繁,但由于遙遠的地理距離以及不同國家法律制度、保護水平之間的差異,個人信息跨境流動風險越來越難以控制。《個人信息保護法》構建了一套清晰、系統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規則,以滿足保障個人信息權益和安全的客觀要求,適應國際經貿往來的現實需要。 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機制。該法明確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對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職責作出規定,包括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指導監督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接受處理相關投訴舉報、組織對應用程序等進行測評、調查處理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等。 閱讀全文
2021-10-29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10月29日 消息:10月29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關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28日。 征求意見稿指出,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二)出境數據中包含重要數據; (三)處理個人信息達到一百萬人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四)累計向境外提供超過十萬人以上個人信息或者一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 (五)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 同時,數據處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數據前,應事先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重點評估以下事項: (一)數據出境及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二)出境數據的數量、范圍、種類、敏感程度,數據出境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個人或者組織合法權益帶來的風險; (三)數據處理者在數據轉移環節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數據泄露、毀損等風險; (四)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責任義務,以及履行責任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數據的安全; (五)數據出境和再轉移后泄露、毀損、篡改、濫用等的風險,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渠道是否通暢等; (六)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數據出境相關合同是否充分約定了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重點評估數據出境活動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個人或者組織合法權益帶來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數據出境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數據安全保護政策法規及網絡安全環境對出境數據安全的影響;境外接收方的數據保護水平是否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出境數據的數量、范圍、種類、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丟失、破壞、轉移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等風險; (四)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約定了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 (六)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七)國家網信部門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合同充分約定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數據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數據范圍,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用途、方式等; (二)數據在境外保存地點、期限,以及達到保存期限、完成約定目的或者合同終止后出境數據的處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將出境數據再轉移給其他組織、個人的約束條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實際控制權或者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或者所在國家、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導致難以保障數據安全時,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違反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違約責任和具有約束力且可執行的爭議解決條款; (六)發生數據泄露等風險時,妥善開展應急處置,并保障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通暢渠道。 數據出境評估結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數據處理者應當重新申報評估: (一)向境外提供數據的目的、方式、范圍、類型和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用途、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延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數據處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合同變更等可能影響出境數據安全的; (三)出現影響出境數據安全的其他情形。 閱讀全文
2021-10-26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10月26日 消息:今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10日。 意見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使用的賬號名稱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名稱、標識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或擅自使用新聞、報道、報刊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關聯國家行政區域、機構所在地,標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標識的; (五)故意夾帶二維碼、網址、郵箱、聯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諧音、相近文字,拼音、數字、符號、字母和無意義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同時,意見明確,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遵守平臺內容生產和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在注冊、使用賬號時,賬號名稱信息可與使用者的真實職業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注冊賬號時,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用于真實身份信息核驗。 此外,意見還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及賬號名稱信息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及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未經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授權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及賬號名稱信息。不得非法買賣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銷賬號后,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依法刪除其個人信息、賬號名稱信息。 閱讀全文
2021-07-13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7月13日 消息:今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聯合印發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非法收集、出售、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網絡產品提供者、網絡運營者和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收集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暢通,留存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個月。 此外,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網絡平臺、媒體、會議、競賽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應當遵循必要、真實、客觀以及有利于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的原則,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絡產品提供者提供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措施之前發布漏洞信息;認為有必要提前發布的,應當與相關網絡產品提供者共同評估協商,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報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評估后進行發布。 (二)不得發布網絡運營者在用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的細節情況。 (三)不得刻意夸大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風險,不得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實施惡意炒作或者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發布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 (五)在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時,應當同步發布修補或者防范措施。 (六)在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未經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 (七)不得將未公開的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網絡產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閱讀全文
2021.07.11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7月11日消息,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如下: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者(以下稱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第三條: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四條: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第五條: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第六條: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第七條: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第八條: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于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擬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并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十條: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采購活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風險; (六)國外上市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國外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數據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運營者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運營者;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并通知運營者。 第十三條: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并征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形成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十四條: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第十五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行為,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用于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運營者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運營者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第二十條:運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重要通信產品、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云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成文日期:2021-06-29 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規范有效開展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第三條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按照本細則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起草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中應當充分征求其意見。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原則上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聯席會議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報告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審查機制和程序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也可以采取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者由具體業務機構初審后提交特定機構復核等方式。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可參考附件1),識別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屬于審查對象的,經審查后應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當包括政策措施名稱、涉及行業領域、性質類別、起草機構、審查機構、征求意見情況、審查結論、適用例外規定情況、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等內容(可參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臺后,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機關存檔備查。 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征求過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問題征求意見。對出臺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專家庫,便于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咨詢。 第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咨詢。提出咨詢請求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提供書面咨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書面咨詢函后及時研究回復。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過程中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主動向政策制定機關提出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第十條 對多個部門聯合制定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出現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時,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提請本級聯席會議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相關工作規則召開會議進行協調。仍無法協調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機關提交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本年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總結,于次年1月15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送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地方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一并評估。 第三章 審查標準 第十三條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一)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認可、檢驗、監測、審定、指定、配號、復檢、復審、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企業注銷、破產、掛牌轉讓、搬遷轉移等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退出障礙; 5.以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轉讓技術,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障礙。 (二)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可; 2.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 4.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 (三)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違法違規給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2.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四)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增設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環節、條件和程序;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性備案程序。 (五)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 第十四條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一)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時,對外地和進口同類商品、服務制定歧視性價格; 2.對相關商品、服務進行補貼時,對外地同類商品、服務,國際經貿協定允許外的進口同類商品以及我國作出國際承諾的進口同類服務不予補貼或者給予較低補貼。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商品、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2.對進口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進口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4.設置專門針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備案,或者規定不同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 5.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 6.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 4.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五)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不給予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 3.在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健康衛生、工程質量、市場監管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規定歧視性監管標準和要求。 第十五條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一)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 2.沒有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政策;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獲取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環保標準、排污權限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特定經營者減免、緩征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積金等。 給予特定經營者的優惠政策應當依法公開。 (二)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主要指根據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者非稅收入情況,采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特定經營者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補貼、減免土地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 (三)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根據經營者規模、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地區等因素,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 (四)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 2.限定只能以現金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 3.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依法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條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一)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行政指導等方式或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行為。 (二)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生產經營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主要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營業收入、利潤、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進出口數量、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包括但不限于: 1.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進行政府定價; 2.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服務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四)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一執行價、參考價; 2.規定商品和服務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價; 3.干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第四章 例外規定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第十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定。認為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第五章 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或者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進行評估。 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開展評估。 第二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以下階段和環節,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方式進行: (一)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 (三)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 (四)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五)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階段和環節。 第二十二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政策制定機關擬適用例外規定的; (二)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評價制度實施成效、制定工作推進方案的重要參考。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估情況。最終做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政策制定機關依法依規做好第三方評估經費保障。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反映或者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依據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 第二十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經核實認定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相關處理決定和建議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牽頭組織政策措施抽查,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多發的行業和地區,進行重點抽查。抽查結果及時反饋被抽查單位,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抽查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本地區政策措施抽查機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考核制度,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成效顯著的單位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推進不力的進行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遵循《意見》和本細則規定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法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競爭審查表 閱讀全文
2021.07.03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7月3日消息,昨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稱為貫徹落實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方面法規,及時修改或廢除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事項,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21年8月2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以下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主要條款: 【低價傾銷】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歧視】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串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哄抬價格】在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期間,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經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通過強制搭售、高額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費用等方式,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欺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構成價格欺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抬級抬價、壓級壓價】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 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行 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競爭者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明碼標價】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實際損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知情權并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或者不予處罰。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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